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委託他人代辦者,仍以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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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改按一般用地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委託他人代辦者,仍以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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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價稅減免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委託他人代辦者,仍須以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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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依財政部93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36998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檯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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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發地價稅繳款書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網路申辦限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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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一般土地增值稅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跨區受理核轉另加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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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 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跨區受理核轉另加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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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跨區受理核轉另加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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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曾否享受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依財政部93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36998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檯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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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估算土地增值稅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依財政部93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36998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至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檯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3.預估稅額僅供參考,應納稅額仍應依土地現值申報書核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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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房屋新、增、改建設籍及使用情形變更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本表單適用房屋新建、增建、改建設籍及同時申報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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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委託他人代辦者,仍以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申報人。
3.網路申辦限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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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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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房屋稅稅籍證明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依財政部93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36998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檯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3.網路申辦限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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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房屋稅未達起徵點免稅證明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依財政部93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36998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檯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3.網路申辦限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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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含房屋現值)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依財政部93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36998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檯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3.網路申辦限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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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房屋稅及地價稅分單繳納 委託他人代辦者,仍以地價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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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房屋稅減免 本表單適用於房屋拆除、坍塌或遭受淹水、焚毀、受重大損害災毀等情事,申報減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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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房屋稅稅籍編號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網路申辦限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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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發房屋稅繳款書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網路申辦限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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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印花稅開立繳款書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採網路申辦者,申請人可臨櫃領取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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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娛樂業變更登記 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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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娛樂業停業復業 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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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娛樂業歇業(註銷) 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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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1.網路申辦限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請。
2.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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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正房屋稅繳款書記載錯誤事項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依財政部93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36998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至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檯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3.網路申辦限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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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正地價稅繳款書記載錯誤事項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依財政部93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36998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檯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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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房屋稅繳納證明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依財政部93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36998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至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檯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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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地價稅繳納證明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依財政部93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36998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至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檯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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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使用牌照稅納稅證明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依財政部93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36998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至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檯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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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 1.網路申辦仍需將執行名義正本郵寄至申請所轄分處
2.本項僅供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按債務人每人各收費250元;債權人查調債務人所得資料,按債務人每人每一年度各收費250元。
4.審核後再通知繳費,可選擇繳費方式如下:
(1)臨櫃繳費
(2)金融機構匯款繳費:匯款至「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戶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資料使用費」,帳號:「16040910462040」。
(3)網路ATM繳費:由系統提供轉入銀行帳號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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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正土地增值稅繳款書 網路申辦項目僅限申請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梲、工程受益費、土地改良費、土地重劃費用或捐贈土地現值總額抵扣漲價總數額、減或免徵土地增值稅等案件,若涉及須申報雙方共同申報更正案件,如配偶贈與及申報現值更正等,不適用網路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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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 採用網路申辦者,如納稅義務人與存款人同一人,約定書免附;非同一人,需上傳蓋用存款人印鑑章之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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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終止委託轉帳代繳稅款 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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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價稅加油站、停車場用地稅率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委託他人代辦者,仍須以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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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契稅繳納證明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依財政部93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36998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至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檯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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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契價證明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依財政部93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30036998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至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全功能櫃檯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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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市有公用不動產 1.符合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三條規定,得採申請方式辦理者。
2.需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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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分期繳納積欠之使用補償金 申請分期攤繳之期數或期距數額不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受理市有不動產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第二點所列者,須陳報一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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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補償金六折計收 需請社會局、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協助查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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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供擔保品 第三人如為公司者,須符合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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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價稅改課田賦或田賦改課地價稅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委託他人代辦者,仍須以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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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調整公告地價申請延期分期繳納地價稅 1.此申請項目為免書證免謄本案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2.委託他人代辦者,仍以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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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繳款書以電子方式傳送 1.申請繳款書以電子方式傳送僅限本市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2.本項服務應於開徵前2個月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
3.已設定轉帳納稅之稅目,為免重複繳納,請勿再申請繳款書以電子方式傳送。
4.申請後將寄發驗證信件,需驗證成功始完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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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天災事變、經濟弱勢適用) 1.申請人除申請書外,請依適用條件檢附應備證件。
2.委託他人代辦者,仍以納稅義務人名義為申請人。
3.申請延(分)繳納,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提出申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4.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5.申請延(分)期繳稅條件及期數: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
未達20萬元延期1-2個月或分期2-3期
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延期1-3個月或分期2-6期
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延期1-6個月或分期2-12期
500萬以上,未達1,000萬元延期1-12個月或分期2-24期
1,000萬元以上延期1-12個月或分期2-36期
(2)經濟弱勢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未達3萬元延期1-6個月或分期2-12期
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延期1-12個月或分期2-24期
20萬元以上延期1-12個月或分期2-36期
6.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免徵限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免徵限額為300元以下;娛樂稅免徵限額為200元以下。
7.經核准延期或分期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處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並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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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牌照稅定期開徵繳款書及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 1.申請使用牌照稅歸戶,僅限本市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
(1)每張歸戶之繳款書以5筆車籍號碼為限。
(2)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以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進行歸戶,合併列印為1份。
2.本項服務應於開徵前2個月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期開始適用。
3.申請寄送方式為電子者,請勿使用大陸地區之電子郵件信箱,避免收不到驗證信;申請/變更案件受理後,本處將發送驗證信,請於7日內至電子郵件信箱進行驗證,逾期將無法驗證,且視同未完成申請。
4.繳款書歸戶後,若應納金額超過3萬元,無法至便利商店繳納補單。
5.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適用於已申辦長期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未申辦約定轉帳者,請逕填寫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一併申請長期約定轉帳及繳納通知歸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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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地方稅復查 有關處理時限,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故在申請人之其他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期間屆滿前之期間,不計入2個月處理時限內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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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稅籍異動即時通 服務說明:
1.本項服務一經生效,申請人於勾選之受理縣市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案件時,系統自動依申請選擇方式通知。(申報人有2人以上,如僅其中1位申請本服務,則僅通知該申請人。)
2.網路申請者,限本人申請,申請人應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等驗證身分,線上填寫申請書;臨櫃申請者,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由法定代理人申請者,應另檢附法定代理證明文件。
3.本項服務會寄發電子郵件驗證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請於7天內至電子信箱點選驗證信,需驗證成功始完成申請。如逾期或驗證失敗視同未完成申請,請重新申請並完成驗證。
4.所填寫統一編號僅供本項服務作業使用,所填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應以申請人持有為主,以利正確接收通知。
5.申請人於申請本項服務後,若通知方式、資料內容有變更,應再申請資料變更,以利本項服務之通知。嗣後申請人如已死亡,得逕行終止本項服務。
免責聲明:
1.本項服務純屬便民措施,非法定業務,運用自動化系統發送通知訊息供不動產移轉案件申報人參考,若因系統異常、申請資料填寫錯誤或資料變更未申請異動致無法順利通知,敬請見諒。
2.本項服務不具法律效力,如有相關疑義,請洽土地及建物管轄之地方稅捐機關諮詢。如移轉案件涉有民事糾紛,或刑法不法問題(如詐欺或變造、偽造),建議可循相關法律途徑主張權利或解決爭議。
3.本項服務如因網路中斷或系統故障等現象,造成申請人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或其他損失等情形,對於申請人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4.本項服務之作業程序及項目如有異動,將公布於本處官網,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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