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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局 (118)
工廠設立許可及展延
1.所謂工廠設立許可,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規定,應於設廠前先取得設立許可之工廠。 (1)經濟部100年5月9日經工字第10004602690號公告:以鐵礦為原料之高爐鋼鐵工廠及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公告日起6個月後生效。 (2)經濟部103年1月13日經工字第10204607600號公告: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之工廠,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第2款於設廠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之情形」,並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生效;次按經濟部94年12月15日經水字第09404610160號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未包含臺北市全區。 (3)經濟部105年4月19日經中字第10504601600號公告: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即日生效;次查經濟部尚無公告劃定臺北市全區土地為特定地區。 2.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3.各項書件各1份(另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等3類,申請書件為5份)。 4.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5.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設立許可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1萬元(待核准後繳納),申請工廠展延設立許可,免費。 6.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7.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機器設備清單。 8.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同意納管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9.主管機關於核准函附告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於辦理工廠登記時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10.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未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若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則應提出用水計畫。說明如下: (1)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有效地面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有效地下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所需之相關文件。 (2)位於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及商港專業區之工廠,請洽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如有園區用水計畫,應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工廠免提用水計畫。 (3)用水計畫審查未涉及設立、登記或變更准駁,二者可平行審查。 (4)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用水計畫須經轄管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供水。 (5)工廠實際供水量,以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核定為準,如有增減水量,工廠應配合更正或於下次辦理設立或登記(變更)時一併更正。 11.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12.設廠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1)廠名、廠址。(2)工廠負責人姓名。(3)產業類別、主要產品、製程。(4)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用水量及水、電供應計畫。(5)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之概要計畫。(6)消防、工安之概要計畫。(7)廠房及建築物面積。(8)廠地地號及面積。 13.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14.如為特定地區內之工廠,應檢附設廠地點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及核准函。 1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16.所設廠址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由本局依申請書所載設廠地號逕由本府「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擷取。 17.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或郵寄本局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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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先取得核准設立許可案號之)工廠登記
1.所謂工廠設立許可,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規定,應於設廠前先取得設立許可之工廠。 (1)經濟部100年5月9日經工字第10004602690號公告:以鐵礦為原料之高爐鋼鐵工廠及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公告日起6個月後生效。 (2)經濟部103年1月13日經工字第10204607600號公告: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之工廠,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第2款於設廠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之情形」,並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生效;次按經濟部94年12月15日經水字第09404610160號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未包含臺北市全區。 (3)經濟部105年4月19日經中字第10504601600號公告: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即日生效;次查經濟部尚無公告劃定臺北市全區土地為特定地區。 2.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3.各項書件各1份(另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等3類,申請書件為5份)。 4.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5.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5,000元(待核准後繳納)。 6.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7.申請工廠登記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登記。 8.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9.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 10.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11.如為特定地區內之工廠,應檢附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及核准函。 1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13.非屬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其申請工廠登記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於核准工廠登記時副知建管及消防機關。 14.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於核准工廠登記前,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邀衛生單位(審查化工原料所製成之產品,是否屬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會勘單位如當日無法參與現場會勘時,得以會簽意見替代。 15.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於核准工廠登記時,確認之工廠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函送本府消防局、環保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勞動檢查處,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列衛生單位。 16.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勞動檢查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通報本府產業發展局並由該局轉知消防局、環保局,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築管理工程處處理。 17.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處。 18.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或郵寄本局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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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登記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各項書件各1份(另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等3類,申請書件為5份)。 3.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4.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5,000元(待核准後繳納)。 5.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機器設備清單。 7.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8.申請工廠登記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9.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10.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未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若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則應提出用水計畫。說明如下: (1)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有效地面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有效地下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所需之相關文件。 (2)位於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及商港專業區之工廠,請洽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如有園區用水計畫,應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工廠免提用水計畫。 (3)用水計畫審查未涉及設立、登記或變更准駁,二者可平行審查。 (4)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用水計畫須經轄管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供水。 (5)工廠實際供水量,以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核定為準,如有增減水量,工廠應配合更正或於下次辦理設立或登記(變更)時一併更正。 11.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12. 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1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14.非屬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其申請工廠登記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於核准工廠登記時副知建管及消防機關。 15.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於核准工廠登記前,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邀衛生單位(審查化工原料所製成之產品,是否屬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會勘單位如當日無法參與現場會勘時,得以會簽意見替代。 16.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於核准工廠登記時,確認之工廠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函送本府消防局、環保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勞動檢查處,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列衛生單位。 17.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勞動檢查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通報本府產業發展局並由該局轉知消防局、環保局,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築管理工程處處理。 18.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處。 19.所設廠址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由本局依申請書所載設廠地號逕由本府「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擷取。 20.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或郵寄本局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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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或(須先取得核准設立許可案號之)變更登記
1.所謂工廠設立許可,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規定,應於設廠前先取得設立許可之工廠。 (1)經濟部100年5月9日經工字第10004602690號公告:以鐵礦為原料之高爐鋼鐵工廠及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公告日起6個月後生效。 (2)經濟部103年1月13日經工字第10204607600號公告: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之工廠,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1條第2款於設廠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之情形」,並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生效;次按經濟部94年12月15日經水字第09404610160號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未包含臺北市全區。 (3)經濟部105年4月19日經中字第10504601600號公告: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即日生效;次查經濟部尚無公告劃定臺北市全區土地為特定地區。 2.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3.各項書件各1份(另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等3類,申請書件為5份)。 4.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5.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變更設立許可之審查費為新臺幣5,000元; (須先取得核准設立許可案號之)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為新臺幣3,000元(待核准後繳納)。 6.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另應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7.增減建築物面積,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8.變更增加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變更登記。變更增加之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9.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10.增加後之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未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若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則應提出用水計畫。說明如下: (1)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有效地面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有效地下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所需之相關文件。 (2)位於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及商港專業區之工廠,請洽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如有園區用水計畫,應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工廠免提用水計畫。 (3)用水計畫審查未涉及設立、登記或變更准駁,二者可平行審查。 (4)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用水計畫須經轄管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供水。 (5)工廠實際供水量,以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核定為準,如有增減水量,工廠應配合更正或於下次辦理設立或登記(變更)時一併更正。 11.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12.申請書應加蓋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若遺失,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並檢附報紙全張,或加蓋事業主體登記之印章,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13.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14.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特定)工廠登記。 1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16.非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於核准工廠變更登記時副知建築管理工程處及消防局。 17.產品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者,申請「工廠廠名變更(事業主體有變更)」、「負責人變更(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變更」、「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或「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等5類型工廠變更登記,於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前,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邀衛生單位(審查化工原料所製成之產品,是否屬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會勘單位如當日無法參與現場會勘時,得以會簽意見替代。 18.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於核准工廠變更登記時,確認之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函送本府消防局、環保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勞動檢查處,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列衛生單位。 19.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勞動檢查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通報本府產業發展局並由該局轉知消防局、環保局,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築管理工程處處理。 20.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處。 21.增加廠地面積、主要產品、使用電力容量、熱能者,所設廠址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由本局依申請書所載設廠地號逕由本府「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擷取。 2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或郵寄本局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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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變更登記-(1)工廠廠名變更、(2)負責人變更
1.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為新臺幣3,000元(待核准後繳納);另如因行政區域與門牌整編、地籍重測調整等調整工廠門牌或地號者,無需收費。 2.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3.各項書件各1份(另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等3類,申請書件為5份)。 4.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5.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另應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增減建築物面積,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機器設備清單。 7.產品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於申請「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變更」、「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及「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等3類型工廠變更登記,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另前揭3類型變更登記之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8.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須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另同時位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除負責人 (事業主體未變更)變更及門牌或地號整編、改編或增編外,應另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9.增加後之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未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若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則應提出用水計畫。說明如下: (1)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有效地面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有效地下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所需之相關文件。 (2)位於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及商港專業區之工廠,請洽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如有園區用水計畫,應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工廠免提用水計畫。 (3)用水計畫審查未涉及設立、登記或變更准駁,二者可平行審查。 (4)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用水計畫須經轄管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供水。 (5)工廠實際供水量,以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核定為準,如有增減水量,工廠應配合更正或於下次辦理設立或登記(變更)時一併更正。 10.申請書應加蓋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若遺失,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並檢附報紙全張,或加蓋事業主體登記之印章,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11.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1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13.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 1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15.非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於核准工廠變更登記時副知建築管理工程處及消防局。 16.產品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者,申請「工廠廠名變更(事業主體有變更)」、「負責人變更(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變更」、「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或「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等5類型工廠變更登記,於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前,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邀衛生單位(審查化工原料所製成之產品,是否屬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會勘單位如當日無法參與現場會勘時,得以會簽意見替代。 17.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於核准變更登記時,確認之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函送本府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勞動檢查處,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列衛生單位。 18.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勞動檢查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通報產業發展局並由該局轉知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築管理工程處處理。 19.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處。 20.廠地面積增加、主要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使用電力容量、熱能變更者,所設廠址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依申請書所載設廠地號逕由本府「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擷取。 21.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或郵寄本局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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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變更登記-(1)產品變更、(2)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3)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4)門牌或地號整編、改編或增編
1.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為新臺幣3,000元(待核准後繳納);另如因行政區域與門牌整編、地籍重測調整等調整工廠門牌或地號者,無需收費。 2.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3.各項書件各1份(另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等3類,申請書件為5份)。 4.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5.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另應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增減建築物面積,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及機器設備清單。 7.產品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於申請「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變更」、「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及「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等3類型工廠變更登記,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另前揭3類型變更登記之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8.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須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另同時位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除負責人 (事業主體未變更)變更及門牌或地號整編、改編或增編外,應另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9.增加後之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未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若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則應提出用水計畫。說明如下: (1)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有效地面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有效地下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所需之相關文件。 (2)位於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及商港專業區之工廠,請洽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如有園區用水計畫,應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工廠免提用水計畫。 (3)用水計畫審查未涉及設立、登記或變更准駁,二者可平行審查。 (4)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用水計畫須經轄管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供水。 (5)工廠實際供水量,以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核定為準,如有增減水量,工廠應配合更正或於下次辦理設立或登記(變更)時一併更正。 10.申請書應加蓋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若遺失,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並檢附報紙全張,或加蓋事業主體登記之印章,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11.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1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13.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 1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15.非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於核准工廠變更登記時副知建築管理工程處及消防局。 16.產品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者,申請「工廠廠名變更(事業主體有變更)」、「負責人變更(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變更」、「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或「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等5類型工廠變更登記,於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前,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邀衛生單位(審查化工原料所製成之產品,是否屬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會勘單位如當日無法參與現場會勘時,得以會簽意見替代。 17.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於核准變更登記時,確認之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函送本府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勞動檢查處,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列衛生單位。 18.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勞動檢查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通報產業發展局並由該局轉知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築管理工程處處理。 19.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處。 20.廠地面積增加、主要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使用電力容量、熱能變更者,所設廠址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依申請書所載設廠地號逕由本府「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擷取。 21.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或郵寄本局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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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廢止登記
1.申請書應加蓋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若遺失,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並檢附報紙全張,或加蓋事業主體登記之印章,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3.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本局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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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抄錄、查閱及影印事項
1.申請書應加蓋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若遺失,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並檢附報紙全張,或加蓋事業主體登記之印章,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或郵寄本局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 3.申請工廠抄錄,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1,000元整。 4.申請查閱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400元。查閱時間超過2小時,每超過1小時加收1百元;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算。 5.查閱後申請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每份新臺幣10元;影印紙張大小超過A3尺寸,每張新臺幣100元。 6.僅申請提供工廠登記資料之影本,而未申請查閱,每廠次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100元,影印費係依影印工廠登記資料規定收取,每份新臺幣10元;影印紙張大小超過A3尺寸,每張新臺幣100元。 7.以上抄錄、查閱及影印費用,均待核准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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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核發登記事項證明
1.申請書應加蓋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若遺失,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並檢附報紙全張,或加蓋事業主體登記之印章,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或郵寄本局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 3.中文證明規費,每廠次應繳證明書費新臺幣300元整;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100元(待核准後繳納)。 4.英文證明規費,每廠次應繳證明書費新臺幣600元整;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100元(待核准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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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納管及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各項書件各1式1份。工廠改善計畫及特定工廠登記各項書件各1式5份。 3.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4.依收費標準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申請納管起每年應繳納納管輔導金,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起應每年繳納營運管理金。且特定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5,000元;另有關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部分,申請納管或特定工廠登記,工廠廠地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內者,應繳納金額新臺幣2萬元,超過300平方公尺者,每增100平方公尺,加計新臺幣5,000元,不足100平方公尺者,以100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最高繳納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5.申請納管階段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應為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之證明文件,並得於申請後6個月內補正。 6.非位於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證明文件申請納管階段,得於申請後6個月內補正。申請人得至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網站(https://eland.cpami.gov.tw/SEPortal/)免費下載應免查範圍資料,如屬應查範圍之地區得於該網站申請或自行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查詢。農產業群聚地區得至經濟部網站(https://cto-moea.nalrcs.org/query/)免費查詢列印查詢結果。 7.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為低污染事業之認定文件。 8.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9.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特定工廠登記。 10.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11.辦理有關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審查作業,其建築圖說應經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或取得政府機關核定文件(如建物成果測量圖)。 12.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水權狀或水費證明等。 13.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三十七點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七十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 14.屬大量使用化學材料及化學品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等3項產業類別者,於核准特定工廠登記時應個案副知勞檢單位請列為優先檢查對象。 15.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如屬單方則依衛生福利部之食品添加物分類詳細登記(『食品添加物-衛福部之分類』)填寫;如屬複方則以『食品添加物-複方』之產品分類登記填寫。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甜味劑-紐甜、複方)。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16.未登記工廠應應符合下列資格,並於111年3月19日前提出,逾期將予以駁回。 (1) 105年5月19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 (2)屬低污染事業及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 (3)應達工廠管理輔導法應辦工廠登記規模者。 (4)非屬經濟部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5)非屬本府報請經濟部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範圍。(社子島地區) 17.未登記工廠於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指以下列各款文件: (1)既有建物之事實:105年5月19日以前拍攝之航照圖。必要時得再增加以下列文件之一: A.接(用)水或接(用)電證明。 B.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 C.建物使用執照。 D.房屋稅單、稅籍證明或房屋完納稅捐證明。 E.建物登記證明。 F.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G.載有該建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H.戶口遷入證明。 (2)製造、加工之事實,得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A.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或其所出具之證明,且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B.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且其申報營業地址與廠址相符。 C.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及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D.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E.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處分書或裁判書,其內容足資認定於105年5月19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F.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18.低污染事業應符合經濟部109年3月20日經中字第 10904601320 號公告定「低污染認定基準」,相關內容可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web/law/detail.php?cid=2&id=19)檢視。 19.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應於核定之日起2年內改善完成。期間內未改善完成,得於改善期限屆滿前3個月前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中華民國119年3月19日。 20.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屬低污染事業在原登記事項範圍內,得申請等定工廠登記。 21.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間,自核准登記日起至129年3月19日止。 22.所設廠址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由本局依申請書所載設廠地號逕由本府「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擷取。 23.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或郵寄本局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 24.申請納管經提工廠改善計畫核准後,改善完成始得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得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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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變更登記-(1)廠名變更、(2)負責或合夥人變更、(3)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減少、(4)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變更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各項書件各1份。 3.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4.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變更登記之審查及登記費為新臺幣3,000元。 5.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6.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另應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7.減少建築物面積,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8.產品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另前揭3類型變更登記之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9.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須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 10.增加後之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未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若增加後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則應提出用水計畫。說明如下: (1)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有效地面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有效地下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所需之相關文件。 (2)位於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及商港專業區之工廠,請洽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如有園區用水計畫,應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工廠免提用水計畫。 (3)用水計畫審查未涉及設立、登記或變更准駁,二者可平行審查。 (4)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用水計畫須經轄管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供水。 (5)工廠實際供水量,以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核定為準,如有增減水量,工廠應配合更正或於下次辦理設立或登記(變更)時一併更正。 11.申請書應加蓋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若遺失,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並檢附報紙全張,或加蓋事業主體登記之印章,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1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1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1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14.「民法」第687 條規定,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1)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2)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3)合夥人經開除者。 「民法」第691 條規定,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15.特定工廠變更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依申請書所載設廠地號逕由本府「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擷取。 16.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或郵寄本局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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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變更登記-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變更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各項書件各1份。 3.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4.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變更登記之審查及登記費為新臺幣3,000元。 5.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6.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另應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7.減少建築物面積,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8.產品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另前揭3類型變更登記之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9.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須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 10.增加後之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未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若增加後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則應提出用水計畫。說明如下: (1)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包括: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有效地面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有效地下水水權(含臨時用水執照)、免為水權登記證明文件、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農田水利會同意供水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無違法使用地下水所需之相關文件。 (2)位於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及商港專業區之工廠,請洽所在地園區管理單位,如有園區用水計畫,應取得園區管理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工廠免提用水計畫。 (3)用水計畫審查未涉及設立、登記或變更准駁,二者可平行審查。 (4)依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用水計畫須經轄管工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供水。 (5)工廠實際供水量,以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核定為準,如有增減水量,工廠應配合更正或於下次辦理設立或登記(變更)時一併更正。 11.申請書應加蓋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若遺失,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並檢附報紙全張,或加蓋事業主體登記之印章,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1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申請書之「主要產品」填寫方式如下: (1)產品屬「食品添加物」者,例如:089其他食品(食品添加物)。 (2)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者,例如:170石油及煤製品(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焦油、香油)、181基本化學材料(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乙醇)。 1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1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14.「民法」第687 條規定,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1)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2)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3)合夥人經開除者。 「民法」第691 條規定,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15.特定工廠變更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依申請書所載設廠地號逕由本府「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擷取。 16.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或郵寄本局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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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登記:(1)各種登記:動產抵押登記、附條件買賣登記、信託占有登記(2)變更登記(3)註銷登記(4)補發登記證明書
1.動產登記、變更登記、註銷、抄錄及補發登記證明書線上申辦請至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系統」(https://ppstrq.nat.gov.tw/pps/identity/Identity/init.do)辦理。 2.法人之分支機構,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惟得以總公司為契約當事人,授權分公司為代理人辦理登記。 3.所送書件均請裝訂於左側,另申請書件如係影本,均須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4.申請各種登記規費每件新臺幣900元(擔保債權金額在9萬元以下者,減半收取)。 5.變更登記規費每件新臺幣450元(擔保債權金額在9萬元以下者,減半收取),如檢附郵政匯票。 6.註銷登記免規費。 7.補發登記證明書規費每件新臺幣120元(擔保債權金額在9萬元以下者,減半收取)。 8.抄錄規費每筆新臺幣120元(擔保債權金額在9萬元以下者,減半收取)。 9.如檢附郵政匯票,其受款人抬頭請開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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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抄錄
1.動產登記、變更登記、註銷、抄錄及補發登記證明書線上申辦請至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系統」(https://ppstrq.nat.gov.tw/pps/identity/Identity/init.do)辦理。 2.法人之分支機構,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惟得以總公司為契約當事人,授權分公司為代理人辦理登記。 3.所送書件均請裝訂於左側,另申請書件如係影本,均須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4.抄錄規費每筆新臺幣120元(擔保債權金額在9萬元以下者,減半收取)。 5.如檢附郵政匯票,其受款人抬頭請開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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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商業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許可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各項書件至少1式3份。 3.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申請人印章。 4.本市財團法人之設立,應由捐助人訂定捐助章程,並依章程設置董事,再由捐助人或董事向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申請許可後,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本市財團法人,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 5.本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之申請,依下列原則審查: (1)設立目的是否具有公益。 (2)業務項目有無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形。 (3)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是否符合本市經濟發展政策。 (4)捐助財產須足以達成創設目的(創立基金之孳息足以維持其永續運作)。 6.捐助財產總額之現金範圍,以新臺幣為限;最低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萬元。 7.本市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函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備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之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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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商業財團法人申請變更登記許可-(1)董(監)事變更、(2)捐助章程變更、(3)財產總額變更、(4)主事務所地址變更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各項書件至少1式3份。 3.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申請人印章。 4.財團法人應自收受登記事項變更許可文件後15日內向管轄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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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商業財團法人申請變更登記許可-法人名稱變更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各項書件至少1式3份。 3.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申請人印章。 4.財團法人應自收受登記事項變更許可文件後15日內向管轄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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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貼申請
1.以第1及第3至第7項文件之影本作為第2項獎勵補貼計畫書之附錄。 2.第6項「使用市有房地租金減免」,同一地址市有房地不得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重複申請。 3.以上檢附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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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新補助申請-研發補助、品牌建立補助、創新育成補助、創業補助
1.以上檢附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或其他公民營機構)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2.創新育成計畫書、天使投資計畫書或國際育成補助計畫書總經費預算如有編列房地租金費,應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及「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審查結果。 3.創業計畫總經費預算如有編列房地租金費,應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及「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審查結果。 4.創業計畫書請編頁碼且雙面列印(限15張紙),不需膠裝。 5.其餘計畫書請編頁碼且雙面列印(限25張紙),不需膠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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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新補助申請-新創拔尖補助
1.以上檢附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或其他公民營機構)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2.創新育成計畫書、天使投資計畫書或國際育成補助計畫書總經費預算如有編列房地租金費,應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及「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審查結果。 3.創業計畫總經費預算如有編列房地租金費,應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及「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審查結果。 4.創業計畫書請編頁碼且雙面列印(限15張紙),不需膠裝。 5.其餘計畫書請編頁碼且雙面列印(限25張紙),不需膠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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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貼撥款請領
以上檢附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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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新補助撥款請領-研發補助、品牌建立補助、創新育成補助、創業補助
以上檢附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或其他公民營機構)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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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新補助撥款請領-新創拔尖補助
以上檢附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人(公司、商業或其他公民營機構)及負責人印鑑章(外國公司請加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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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許可
1.使用網路申辦者,應線上提送或郵寄本局申請人及其代表(負責)人印章影像檔及應備文件。 2.申請規費(含審查費5,000元、勘查費1萬元、證照費3,000元)繳納收據。(如經駁回其申請時,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不予退還)。 3.以上除規費收據外各項書件應檢附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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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推薦微型創新創意公司申請登錄創櫃板」受理申請
1.申請期限以書面及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2.應備證件如為影本,需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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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回饋金申請-次核心產業認定
1.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回饋金申請,由產業局負責次核心產業認定,再由建築管理工程處核算回饋金金額。 2.申請人依規定由建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產業發展局依該址建物使用人所營事項,認定次核心產業完成後,申請案相關文件併同認定函送至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核算回饋金事宜。 3.特殊案件:新興產業類型需邀請專家學者協助認定之案件,處理時限3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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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投資計畫核發完成證明
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未能檢具應備證件第4項者,將依據「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2項,移請經濟部循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2條第2項邀請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專案會議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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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企業營運總部關係企業進駐資格證明
1.特殊案件:邀請經濟部工業局等相關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具公信力之民間團體或學者、專家協助認定資格之案件,處理時限35日。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提送掃描影像檔外,其餘皆須申請人郵寄正本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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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
1.使用網路申辦者,申請人應親自填寫申請書及事業計畫書、切結書、文件檢核表及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處理授權書並於前述文件簽名、蓋章後掃描上傳。 2.簡易貸案件:申請金額符合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要點第17點第2項所訂之情形者,得免經審查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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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變更登記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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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受理申請
1. 受理期限及補助預算總額度依當年度公告為準。 2. 申請資料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局當年度公告之指定處所;另可使用網路申辦。 3. 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4. 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補助金額時,本局得依所剩餘額核定補助,申請人如欲放棄補助,應於核定補助日起10日內書面向本局申請放棄補助,上開餘額得依序由下一排序者遞補。 5. 同一案件向本局申請補助以1次為限,若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補助申請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6. 同一設置場址向本局申請補助以1次為限。 7. 補助案件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當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8. 使用網路申辦者,上傳申請資料掃描檔(申請設置計畫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影本、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函影本、高效能類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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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請領補助款
1. 應備證件若為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用印。 2. 受補助者應於申請經費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登記後二個月內,檢送補助款核撥申請書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但最長不得逾本局核准補助日起一年。 3.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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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補助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
1.申請表申請人簽章: (1)自然人:應簽名及蓋章。 (2)公司:應與公司最新登記(變更)事項表抄錄相同,若使用便章或專用章,請檢附印鑑授權書影本。 2.應備證件若為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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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氣)站申請籌建許可
1.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提送掃描影像檔外,其餘皆須申請人郵寄正本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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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氣)站同意籌建申請展延期限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提送掃描影像檔外,其餘皆須申請人郵寄正本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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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建中加油(氣)站變更申請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提送掃描影像檔外,其餘皆須申請人郵寄正本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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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氣)站申請經營許可執照
1.建築物使用執照將由本局逕由本府市政資料庫擷取使用。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提送掃描影像檔外,其餘皆須申請人郵寄正本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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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中加油(氣)站變更申請-平面配置、經營主體、負責人
1.規費金額: (1)加油(氣)站變更平面配置:審查費新臺幣2,000元。 (2)加油(氣)站變更營業主體:審查費新臺幣2,000元、證照費新臺幣2,000元。 (3)加油(氣)站變更負責人:審查費新臺幣2,000元、證照費新臺幣2,000元。 2.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3.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提送掃描影像檔外,其餘皆須申請人郵寄正本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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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中加油(氣)站變更申請-增加基地面積、暫停營業延展期限、終止營業
1.加油(氣)站增加基地面積規費金額:審查費新臺幣2,000元。 2.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3.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提送掃描影像檔外,其餘皆須申請人郵寄正本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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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用水登記申請-申請水權取得登記、水權移轉登記
1.履勘費新臺幣500元、水權狀費新臺幣500元、登記費新臺幣1200元。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提送掃描影像檔外,其餘皆須申請人郵寄正本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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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用水登記申請-申請水權消滅登記、水權展限登記、水權變更登記
1.履勘費新臺幣500元、水權狀費新臺幣500元、登記費新臺幣1200元。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提送掃描影像檔外,其餘皆須申請人郵寄正本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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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設立登記
1.設立登記費:甲專級新臺幣20,000元、甲級新臺幣3,000元、乙級新臺幣2,000元、丙級新臺幣1,000元。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3.電器承裝業執照取得後,應於1個月內加入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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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變更登記-名稱、負責人、地址及門牌整編
1.電器承裝業名稱、負責人、地址、資本額等變更請先至商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核准後,再至本局辦理變更登記。 2.電器承裝業變更登記申請書3份之資料全部都要填妥。電器承裝業變更登記事項表3份,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有變動的項目請填寫變更前後資料,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3.逾期未申請展延換證,原登記執照於登記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4.展延登記費:甲專級新臺幣20,000元、甲級新臺幣3,000元、乙級新臺幣2,000元、丙級新臺幣1,000元;變更登記費:甲專級新臺幣3,000元、甲級新臺幣1,500元、乙級新臺幣1,000元、丙級新臺幣500元 5.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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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變更登記-遷移至本市、資本額、等級及從業人員
1.電器承裝業名稱、負責人、地址、資本額等變更請先至商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核准後,再至本局辦理變更登記。 2.電器承裝業變更登記申請書3份之資料全部都要填妥。電器承裝業變更登記事項表3份,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有變動的項目請填寫變更前後資料,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3.逾期未申請展延換證,原登記執照於登記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4.特殊案件:通知公司(商業)申復技術人員是否離職,處理時限16日。 5.展延登記費:甲專級新臺幣20,000元、甲級新臺幣3,000元、乙級新臺幣2,000元、丙級新臺幣1,000元;變更登記費:甲專級新臺幣3,000元、甲級新臺幣1,500元、乙級新臺幣1,000元、丙級新臺幣500元 6.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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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變更登記-換發/補發、印鑑、展延及停(復)業
1.電器承裝業名稱、負責人、地址、資本額等變更請先至商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核准後,再至本局辦理變更登記。 2.電器承裝業變更登記申請書3份之資料全部都要填妥。電器承裝業變更登記事項表3份,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有變動的項目請填寫變更前後資料,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3.逾期未申請展延換證,原登記執照於登記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4.特殊案件:通知公司(商業)申復技術人員是否離職,處理時限16日。 5.展延登記費:甲專級新臺幣20,000元、甲級新臺幣3,000元、乙級新臺幣2,000元、丙級新臺幣1,000元;變更登記費:甲專級新臺幣3,000元、甲級新臺幣1,500元、乙級新臺幣1,000元、丙級新臺幣500元 6.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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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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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設立
1.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2.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執照取得後,應於30日內加入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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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變更-資本額、負責人、營業地址、名稱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名稱、負責人、地址、資本額等變更請先至臺北市商業處辦理變更核准後,再至本局辦理變更。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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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變更-專業人員備查、專業人員離職、展延、停復業
1.逾期未申請展延換證,原執照於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2.變更登記費新臺幣500元,展延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 3.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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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變更-印鑑、換補發執照、等級、組織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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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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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許可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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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發電設備登記
1.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登記費新臺幣10萬元、2000瓩以上未滿十萬瓩登記費新臺幣50000元、500瓩以上未滿2000瓩登記費新臺幣4000元、未滿500瓩登記費新臺幣2000元。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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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
1.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登記費新臺幣5萬元、2000瓩以上未滿十萬瓩登記費新臺幣25000元、在500瓩以上未滿2000瓩登記費新臺幣2000元、未滿500瓩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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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發電設備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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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設立登記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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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變更登記-技術人員、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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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變更登記-換發/補發、級別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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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變更登記-技術員、印鑑、換發/補發及展延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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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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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設立登記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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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變更登記-營業地址、負責人、資本額及電機技師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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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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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籌設許可
1.籌設許可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取得「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項目後,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再向本局辦理營業許可,始得營業。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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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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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變更營業許可-名稱、負責人、資本額、地址
1.自來水管承裝商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及資本額變更,請先至商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核准後,再至本局辦理變更登記 2.組織變更、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獨資商業負責人變更,應先向原登記(遷出)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營業許可後,再向欲遷入之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 3.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變更營業許可申請書2份之資料全都要填妥,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有變動的項目請填寫變更前後資料,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4.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整及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整。 5.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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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變更營業許可-等級、印鑑、技術員工
1.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變更營業許可申請書2份之資料全都要填妥,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有變動的項目請填寫變更前後資料,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2.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整及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整。 3.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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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變更營業許可-停業、復業、補換發證冊、展延
1.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變更營業許可申請書2份之資料全都要填妥,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事項表2份,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有變動的項目請填寫變更前後資料,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2.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整及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200元整。 3.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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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廢止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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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設置申請
1.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地籍圖謄本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提送掃描影像檔外,其餘皆須申請人郵寄正本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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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使用申請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提送掃描影像檔外,其餘皆須申請人郵寄正本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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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使用變更申請
1.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地籍圖謄本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提送掃描影像檔外,其餘皆須申請人郵寄正本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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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業籌設許可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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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業營業許可
1.籌設許可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取得「EZ01011地下水鑿井業」營業項目,加入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再向本局辦理營業許可,始得營業。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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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業變更營業許可-名稱、負責人、資本額、地址
1.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整及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工作證費每張(份)新臺幣300元整。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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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業變更營業許可-印鑑、等級、停復業、證冊補換發
1.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整及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工作證費每張(份)新臺幣300元整。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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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業變更營業許可-技術員工解補僱、展延
1.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整及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工作證費每張(份)新臺幣300元整。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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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業廢止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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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汲地下水水利建造物申請
1.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提送掃描影像檔外,其餘皆須申請人郵寄正本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2.第二階段申辦:須取得第一階段核發建造核准書,於開工前再向本局提出申請;第三階段申辦:須取得第一階段核發建造核准書及第二階段開工核准函,於竣工後再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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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服務業汰換節能設備補助-中央空調系統、冷凍(藏)庫申請
受理期限依當年度公告受理申請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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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服務業汰換節能設備補助-中央空調系統、冷凍(藏)庫請領補助款
受理期限依當年度公告受理申請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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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
1.申請表申請人簽章: (1)自然人:應簽名及蓋章。 (2)公司:應與公司最新登記(變更)事項表抄錄相同,若使用便章或專用章,請檢附印鑑授權書影本。 2.如土地登記謄本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欄位皆顯示為空白者,應另檢附有效期限內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3.設備設置於建物者,應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足資證明該建物所有權之證明文件。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依該款說明辦理: (1)該建物依建築法為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等建造行為或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者,得檢附建築執照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替代之,並於申請設備登記時檢附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足資證明該建物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2)該建物依建築法規定取得特種建築物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得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特種建築物證明文件、免建築執照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替代之。 (3)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建物,依第七條之一檢附文件者,應檢附建物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或完成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證明文件、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書。 4.依建築法規定取得特種建築物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特種建築物證明文件、免建築執照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5.設備設置於雜項工作物或其他非屬建物之構造物:檢附該雜項工作物或構造物之雜項使用執照影本;該雜項工作物或構造物若尚未取得雜項使用執照者,得檢附雜項執照替代。 6.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地面或水面者,應檢附地政機關意見書;但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設備,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相關規定,並取得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用地屬需經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者:請檢附同意容許使用相關證明文件或申請容許使用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相關證明文件。 (2)用地屬需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者:請檢附完成變更編定相關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完成興辦事業計畫書審查相關證明文件。 (3)用地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需辦理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請檢附完成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相關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完成興辦事業計畫書審查相關證明文件;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是否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或未變更原核定之性質,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7.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都市計畫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得免附地政機關意見書及證明文件。惟設置於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時須檢附土地異動索引。 8.設置於公寓大廈者所應檢附之文件,依其管理委員會成立情形區分如下,並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1)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檢附管理委員會出具依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2)未設立管理委員會者,仍應出具前款規定之文件。但無規約且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檢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9.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屬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綠能設施者,所應檢附之文件,依其情形區分如下: (1)設置於建物,且屬該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情形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並於申請設備登記時檢附綠能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2)設置於地面或水面者,且屬該辦法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所定情形者,應檢附綠能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該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者,應另檢附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所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環境與社會檢核相關證明文件及其設置場址內之養殖戶同意證明文件。 10.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地面或水面,屬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六條所定情形者,應檢附主管海岸機關出具之特定區位許可證明文件;其設置場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應檢附其設置符合海岸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許可條件之施工計畫書: (1)位於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定海岸防護區範圍內之陸域緩衝區。 (2)位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 (3)屬中央主管機關擬具之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所列範疇,且經中央海岸主管機關認定已妥適規劃資源保護、災害防護及公共通行之指導原則。 11.設置小水力發電設備,應另檢附水利主管機關出具之水權狀或農田水利會出具之圳路使用同意函或其他證明文件。但由水利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12.設置生質能發電設備,應另檢附發電設備所使用燃料來源,應為百分之百農林植物、沼氣或經處理之國內有機廢棄物之切結書。 13.設置廢棄物發電設備,應另檢附發電設備所用燃料來源,應為百分之百國內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切結書,及廢棄物燃料來源、製程、熱值、 發電效率、進料、成本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說明書。 14.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申請,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15.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16.設置場址之電費單據若用電場址與設置場址不符請檢附用電切結書正本。 17.設置於公有廳舍之建物,建物未做保存登記者,可檢附使用執照和縣市所有權說明函取代建物謄本。 18.本府僅受理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設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認定,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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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
1.申請表申請人簽章: (1) 自然人:應簽名及蓋章。 (2) 公司:應與公司最新登記(變更)事項表抄錄相同,若使用便章或專用章,請檢附印鑑授權書影本。 2.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若屬全數採用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符合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年度以後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試驗要求),並於該證書有效期間內出廠之太陽光電模組,應檢附驗證證書及模組製造商出具之出廠證明影本。 3.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申請,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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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變更、同意備案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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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搬(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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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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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義務執行計畫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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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義務執行計畫書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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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設備運轉資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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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儲能設備規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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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1. 須先取得第一階段核發搭建許可後,送竣工申請書至本局辦理第二階段審核。 2. 土地登記謄本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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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
第二、三、四項所需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並於網上申辦後立即郵寄至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註明申請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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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販賣業執照變更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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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苗業登記證申請
1.核發領證時,非本人領證請攜帶委託書與代理人身分證。 2.苗木繁殖業土地位置位於臺北市者,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及地籍圖謄本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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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苗業登記證變更
1.核發領證時,非本人領證請攜帶委託書與代理人身分證。 2.苗木繁殖業土地位置位於臺北市者,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及地籍圖謄本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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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苗業登記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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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證明書
1. 土地登記謄本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2. 第一階段須由申請人備妥所需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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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
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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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證明書核發
本案視個案須會外機關審查: 1.申請基地地目為「林」或「空白」,需會大地工程處查詢是否屬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林地,如屬林地依森林法第5條規定,僅供造林使用。 2.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訂前取得之農業用地,經地政局查復屬依法被徵收後,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30起或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內,於同一直轄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3.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經建築管理工程處查復,如5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不得核發農舍申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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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登記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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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花博農民市集加強蔬果食品安全檢驗及推廣計畫補助申請
本案申請時間,將依當年度公告內容為主,詳細時間將公布於產業發展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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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籌設、籌設變更、籌設期限展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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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許可登記、換證、變更、歇業申請
申請核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者,每件收取新臺幣10,000元;但未涉及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區)及教育解說中心等設施者,每件收取新臺幣5,000元。已取得未涉及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區)及教育解說中心等設施休閒農場登記證者,變更申請核發含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區)及教育解說中心等設施者,每件收取新臺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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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停業、停業展延、復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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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間綠化苗木申請
1. 填寫苗木申請表前,請向本局查詢「現有植栽數量表」(查詢網址https://reurl.cc/2gv7QE)。 2. 申請人應為本市之社區管理委員會、社區發展協會、里辦公處、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同一校區之大、中、小學視為同一單位)、公營機構、公益團體、農會或公務機關等(不提供個人及私人營利單位申請)。 3. 本局提供之苗木僅供公共空間綠化使用,因苗木生產具季節性且易受天候等因素影響,本局得視生產情形決定供應種類及數量。 4. 單一申請人每年申請總數量以800株為上限 ,至多得分2次申請,單次申請植物種類不超過8種。 5. 本局僅提供苗木,所需包裝及搬運須自行處理。菁山苗圃位於本市士林區菁山路101巷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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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社區園圃推廣計畫補助申請
本案申請時間,將依當年度公告內容為主,詳細時間將公布於本府產業發展局網站或台北服務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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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社區園圃推廣計畫補助請款
本案申請時間,將依當年度公告內容為主,詳細時間將公布於本府產業發展局網站或台北服務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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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申請
1.審查費新臺幣3,000元,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面積超過1公頃者,每超過0.5公頃加收審查費新臺幣1,500元,超過面積不足0.5公頃者,以0.5公頃計算。 2.本局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5條,核算回饋金應繳金額。 3.申請基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2條第4項規定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免重複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4.如屬山坡地範圍者,須檢附已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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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田園推廣補助申請
本案申請時間,將依當年度公告內容為主,詳細時間將公布於本府產業發展局網站或台北服務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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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茶產品追溯條碼申請
依據「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管理作業規範」規定,申請者應於「溯源農糧產品追溯系統」(網址:https://qrc.afa.gov.tw)填寫「國產茶產品追溯條碼申請表」,檢附相關文件並簽章後將申請表親自或以郵寄方式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受理;經本府初審證件資格符合者,將申請書表函送農業部農糧署北區分署臺北辦事處辦理資格通過複審作業,後由複審單位通知財團法人臺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辦理後續追溯條碼發放流程,依照申請表上所勾選的追溯條碼取得方式供申請者下載追溯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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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農業振興方案計畫補助申請
1. 本案申請時間,將依當年度公告內容為主,詳細時間將公布於本府產業發展局網站。 2. 有電子公文系統機關單位可使用電子公文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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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處 (27)
申請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攤(鋪)位
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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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攤(鋪)位名義變更
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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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位承租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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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攤(鋪)位業種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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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核發農產品販運商許可證
身分證影本: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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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攤販營業許可證變更營業時間
1.使用網路申辦者,請將應備證件之照片上傳網頁。 2. 身分證影本: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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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攤販營業許可證變更營業地點
身分證影本: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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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攤販營業許可證變更名義
身分證影本: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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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攤販營業許可證變更營業種類
1.使用網路申辦者,請將應備證件之照片上傳網頁。 2. 身分證影本: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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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展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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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展售許可變更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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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台北、站前及龍山寺地下街廣場使用
通過後,須繳納依「臺北市地下街廣場使用管理要點」計收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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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光華數位新天地戶外廣場場地使用
1.活動期間應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活動辦理前須提供保單影本1份。 2.通過後,須繳納依「臺北市光華數位新天地戶外廣場場地提供使用原則」計收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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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華數位新天地節慶或促銷活動期間廠商申請利用公共空間裝置設置物
通過後,須繳納依「光華數位新天地節慶或促銷活動期間受理廠商申請利用公共空間裝置設置物使用收費原則」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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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標租攤位契約屆期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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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市集精進補助計畫補助申請
1.補助申請共分4類:(1)營造整體意象類。(2)提升市集服務類。(3)優化營業環境類。(4)特色攤位改造類。 2.依據「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補助須知」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由本處以當年度市集精進計畫公告之。 3.受理申請期間為補助公告日起至申請截止日(申請截止日依公告之市集精進計畫為準)。 4.本計畫採統一收件後統一審查,經審查文件不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本處得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另本處得視申請人申請項目之實際效益審酌是否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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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市集精進補助計畫查驗申請
1.查驗申請共分4類:(1)營造整體意象類。(2)提升市集服務類。(3)優化營業環境類。(4)特色攤位改造類。 2.依據「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補助須知」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由本處以當年度市集精進計畫公告之。 3.受理申請期間為補助公告日起至申請截止日(申請截止日依公告之市集精進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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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攤販集中場市集精進補助計畫補助申請
1.補助申請共分4類:(1)營造整體意象類。(2)提升市集服務類。(3)優化營業環境類。(4)特色攤位改造類。 2.依據「臺北市攤販補助計畫申請須知」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由本處以當年度市集精進計畫公告之。 3.受理申請期間為補助公告日起至申請截止日(申請截止日依公告之市集精進計畫為準)。 4.本計畫採統一收件後統一審查,經審查文件不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本處得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另本處得視申請人申請項目之實際效益審酌是否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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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攤販集中場市集精進補助計畫查驗申請
1.查驗申請共分4類:(1)營造整體意象類。(2)提升市集服務類。(3)優化營業環境類。(4)特色攤位改造類。 2.依據「臺北市攤販補助計畫申請須知」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由本處以當年度市集精進計畫公告之。 3.受理申請期間為補助公告日起至申請截止日(申請截止日依公告之市集精進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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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臺北市台北、站前及龍山寺地下街廣告物
1.依據「臺北市市場處轄管地下街商店自理組織申請使用廣告物作業原則」第11點規定:本作業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本處(市場處)另定之。 2. 通過後,須繳納依「臺北市市場處轄管地下街商店自理組織申請使用廣告物作業原則」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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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行動餐車(胖卡)業者登記
經登記合格之胖卡業者有效期間為3年,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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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臨時攤販集中場短期攤位使用
攤位使用期限以6個月為限,期滿不得申請續約,如有意願繼續使用,應循本處辦理之攤(鋪)位公開招標程序取得攤(鋪)位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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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國假日藝文特區空攤遞補
1.申請時須驗證申請人之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2.經登記合格之展售證有效期間為3年,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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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行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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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臨時攤販集中場行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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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地下街行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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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攤販營業許可證
身分證影本: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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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處 (104)
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補助-店家補助申請
1、申請受理期間將另行公告於本市商業處網站/業務資訊/獎補助款。 2、依「臺北市商業數位轉型服務方案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完成登記,且稅籍登記及實體營業地址位於臺北市之營利事業。 3、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或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情事。 (2) 應用情形與申請文件不符。 (3) 不符要點所定之資格。 (4) 無正當理由中止服務方案之使用。 (5) 檢附不實之請款文件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6) 經本市商業處依第六點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7) 其他違反要點或相關法令之情事。 4、申請人應提出可佐證申請之相關數據資料予臺北市政府,並同意市府得於去識別化後引用相關數據資料進行分析及利用。 5、同意主辦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蒐集、處理、利用其提交申請資料之所載個人資料。 6、本申請書提交時,視為同意上述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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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商圈競爭型活動補助
1.申請受理期間本處將另行公告於本處網站/業務資訊/獎補助款。 2.補助申請說明書於初審通過後應繳交影本5份,以辦理複審作業。 3.本處受理之申請文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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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預先查詢
1.住宅為主兼辦公室使用者,須切結現場實際作住宅使用占建物登記面積之比例超過3/5、辦公室使用小於2/5。立書人須與預審案件申請人及後續申請登記申請人一致;請填寫公司或商業名稱,並加蓋公司或商業印鑑;負責人簽名請以正楷書寫,字跡須清晰可供辨認;請於系統上傳以彩色版本呈現。範例: https://reurl.cc/OVjGly 2.申請公司、商業設立、所在地變更(含分支機構) 及新增所營業務等登記事項,請先行辦理線上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並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 3.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請主動於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物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填載審查項目,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該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如不符規定,應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 4.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不得以限辦公室及住宅為主兼辦公室使用審查。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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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
1.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預查名稱無論是否符合規定,均需收取審查費。 3.【規費】審查費: (1)親自、郵寄申辦:新臺幣3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50元。 4.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5.預查申請案每件申請不得超過5個名稱,依序審核。 6.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其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7.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線上申辦請至經濟部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8.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9.如需經營輸出入業務者,請注意英文名稱預查、出進口廠商登記相關規定。(相關事項規定請洽經濟部國貿署,電話:02-23510271;經濟部國貿署高雄辦事處,電話:07-2711171分機218。) 10.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1. 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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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查閱、複製、證明
1.申請商業登記查閱、複製、證明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如法院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起訴狀、合夥契約書、支票、退票證明文件、持票理由書、鑑定書、機關團體證明文件等。至於二聯式發票、三聯式發票、銷貨單、出貨單、收據等則不屬於足以證明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3.商業登記查閱、複製、證明線上申辦請至經濟部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網路申辦限申請本商業之查閱、複製、證明(含英文證明書),並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辦理,申請複製他商業之文件、查閱應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1份。 5.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6.營業項目英文譯名請至經濟部網站(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 「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全文查詢項下查詢。 7.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8.規費計算方式如下: (1)查閱商業登記文件:每件新臺幣300元。查閱時間超過2小時者,每增加1小時,加收100元;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查閱後申請複製商業登記文件者,每份10元。僅申請提供複製商業登記之文件,而不申請查閱者,每份10元;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40元。 (2)申請以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或自備之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等形式,提供或傳輸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商業網站公示資料,每一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元。前項情形,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40元。 (3)商業登記事項之證明規費:1份新臺幣300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0元。 (4)申請核發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書規費:每份新臺幣300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0元。 9.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10.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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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合併登記
1.申請營業合併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商業營業合併應由存續商業檢具應備文件,申請營業合併登記及消滅商業之歇業登記。 3.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 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4.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5.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6.登記費為新臺幣1,0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7.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8.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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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商業設立登記
1.申請獨資組織商業設立登記,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設立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設立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6.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7.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8.預查名稱無論是否符合規定,均需收取審查費。 9.預查申請案每件申請不得超過5個名稱,依序審核。 10.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其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11.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商業設立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12.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13.如需經營輸出入業務者,請注意英文名稱預查、出進口廠商登記相關規定。(相關事項規定請洽經濟部國貿署,電話:02-23510271;經濟部國貿署高雄辦事處,電話:07-2711171分機218。) 14.【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15.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1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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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商業所在地變更登記
1.申請獨資組織商業所在地變更登記,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若申請增加前8項之營業項目或所在地變更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6.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7.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其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8.商業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輔助查詢系統網址: https://serv.gcis.nat.gov.tw/moeadsBF/bms/bmsNameSearchListAction.do?method=first&agencyCode=allbf&showGcisLocation=true&showBusi=true&showFact=false 9.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所在地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10.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11.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2.【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13.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14.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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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商業所營業務變更登記
1.申請獨資組織商業所營業務變更登記,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若申請增加前8項之營業項目或所在地變更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6.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7.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之申辦方式,可至臺北市商業處登記櫃檯申辦、郵寄申請或至經濟部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系統(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8.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商業所營業務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9.預查名稱無論是否符合規定,均需收取審查費。 10.【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11.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12.預查申請案每件申請不得超過5個名稱,依序審核。 13.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其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14.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15.如需經營輸出入業務者,請注意英文名稱預查、出進口廠商登記相關規定。(相關事項規定請洽經濟部國貿署,電話:02-23510271;經濟部國貿署高雄辦事處,電話:07-2711171分機218。) 16.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7.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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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獨資組織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
1.申請獨資組織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3.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或資訊休閒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或「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7.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8.【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 9.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10.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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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1.申請獨資組織商業名稱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3.預查名稱無論是否符合規定,均需收取審查費。 4.【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5.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6.預查申請案每件申請不得超過5個名稱,依序審核。 7.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其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8.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9.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10.如需經營輸出入業務者,請注意英文名稱預查、出進口廠商登記相關規定。(相關事項規定請洽經濟部國貿署,電話:02-23510271;經濟部國貿署高雄辦事處,電話:07-2711171分機218。) 11.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2.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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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商業資本額變更登記
1.申請獨資組織商業資本額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3.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資本額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6.【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7.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8.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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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獨資組織商業組織變更登記
1.申請獨資組織商業組織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3.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組織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6.【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7.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8.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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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獨資組織商業經理人登記
1.申請獨資組織商業經理人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3.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經理人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6.【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5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5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7.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8.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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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獨資組織商業暫停營業登記
1.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停業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2.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3.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暫停營業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5.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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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獨資組織商業定期復業登記
1.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復業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3.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復業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定期復業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7.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8.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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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商業歇業登記
1.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2.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3.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歇業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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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獨資組織商業所在地門牌整編登記
1.門牌整編資料若尚未鍵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門牌檢索系統(https://houseno.civil.taipei/)」者,請檢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2.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3.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所在地門牌整編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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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獨資組織商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1.申請獨資組織商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分支機構設立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設立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6.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7.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8.【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9.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10.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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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商業分支機構所在地變更登記
1.申請獨資組織商業分支機構所在地變更登記,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分支機構所在地變更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分支機構所在地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7.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8.【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9.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10.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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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獨資組織商業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登記
1.申請獨資組織商業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3.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5.【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6.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7.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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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商業分支機構經理人變更登記
1.申請獨資組織商業分支機構經理人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分支機構經理人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3.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5.【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5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5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6.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7.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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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獨資組織商業分支機構廢止登記
1.申請獨資組織商業分支機構廢止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分支機構廢止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3.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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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組織商業分支機構所在地門牌整編登記
1.門牌整編資料若尚未鍵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門牌檢索系統(https://houseno.civil.taipei/)」者,請檢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2.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分支機構所在地門牌整編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3.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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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獨資組織商業分支機構所在地門牌整編登記
1.門牌整編資料若尚未鍵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門牌檢索系統(https://houseno.civil.taipei/)」者,請檢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2.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分支機構所在地門牌整編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3.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合夥組織商業設立登記
1.申請合夥組織商業設立登記,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設立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設立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6.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7.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8.預查名稱無論是否符合規定,均需收取審查費。 9.【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10.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11.預查申請案每件申請不得超過5個名稱,依序審核。 12.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其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13.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商業設立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14.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15.如需經營輸出入業務者,請注意英文名稱預查、出進口廠商登記相關規定。(相關事項規定請洽經濟部國貿署,電話:02-23510271;經濟部國貿署高雄辦事處,電話:07-2711171分機218。) 1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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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合夥組織商業所在地變更登記
1.申請合夥組織商業所在地變更登記,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若申請增加前8項之營業項目或所在地變更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6.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7.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其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8.商業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輔助查詢系統網址: https://serv.gcis.nat.gov.tw/moeadsBF/bms/bmsNameSearchListAction.do?method=first&agencyCode=allbf&showGcisLocation=true&showBusi=true&showFact=false 9.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所在地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10.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11.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2.【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13.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14.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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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郵寄申辦 / 委託申辦

合夥組織商業所營業務變更登記
1.申請合夥組織商業所營業務變更登記,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若申請增加前8項之營業項目或所在地變更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申請增加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6.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7.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之申辦方式,可至臺北市商業處登記櫃檯申辦、郵寄申請或以自然人憑證至經濟部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8.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商業所營業務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9.預查名稱無論是否符合規定,均需收取審查費。 10.【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11.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12.預查申請案每件申請不得超過5個名稱,依序審核。 13.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其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14.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1514.如需經營輸出入業務者,請注意英文名稱預查、出進口廠商登記相關規定。(相關事項規定請洽經濟部國貿署,電話:02-23510271;經濟部國貿署高雄辦事處,電話:07-2711171分機218。) 16.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7.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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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組織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
1.申請合夥組織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3.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或資訊休閒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或「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7.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8.【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9.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10.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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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組織商業合夥人變更登記
1.申請合夥組織商業合夥人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3.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合夥人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5.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6.【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7.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8.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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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合夥組織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1.申請合夥組織商業名稱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3.預查名稱無論是否符合規定,均需收取審查費。 4.預查申請案每件申請不得超過5個名稱,依序審核。 5.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其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6.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7.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8.如需經營輸出入業務者,請注意英文名稱預查、出進口廠商登記相關規定。(相關事項規定請洽經濟部國貿署,電話:02-23510271;經濟部國貿署高雄辦事處,電話:07-2711171分機218。) 9.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0.【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11.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12.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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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合夥組織商業資本額變更登記
1.申請合夥組織商業資本額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3.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資本額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5.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6.【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7.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8.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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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合夥組織商業經理人登記
1.申請合夥組織商業經理人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3.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經理人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5.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6.【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5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5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7.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8.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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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組織商業暫停營業登記
1.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停業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2.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暫停營業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3.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spSearchAction.do?method=search。 4.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5.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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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合夥組織商業定期復業登記
1.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復業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3.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復業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定期復業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7.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8.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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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郵寄申辦 / 委託申辦

合夥組織商業歇業登記
1.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unit。 2.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歇業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3.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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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組織商業所在地門牌整編登記
1.門牌整編資料若尚未鍵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門牌檢索系統(https://houseno.civil.taipei/)」者,請檢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2.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所在地門牌整編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3.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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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組織商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1.申請合夥組織商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分支機構設立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設立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6.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7.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8.【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9.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10.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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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郵寄申辦 / 委託申辦

合夥組織商業分支機構所在地變更登記
1.申請合夥組織商業分支機構所在地變更登記,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分支機構所在地變更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分支機構所在地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7.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8.【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9.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10.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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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合夥組織商業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登記
1.申請合夥組織商業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合夥組織商業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3.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5.【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1,0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1,0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6.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7.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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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合夥組織商業分支機構經理人變更登記
1.申請合夥組織商業分支機構經理人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分支機構經理人變更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3.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5.【規費】登記費: (1)郵寄、親自、委託申辦:新臺幣500元。 (2)網路申辦:新臺幣500元,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並完成附件上傳者,減徵二成。 6.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7.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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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合夥組織商業分支機構廢止登記
1.申請合夥組織商業分支機構廢止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並增訂得以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商業分支機構廢止登記,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3.應備證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商號及負責人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商業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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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公司影印、抄錄、證明書及查閱
1.申請影印公司登記資料庫已掃描之登記表、核准函抄件、章程、董事會及董事會簽到簿或股東會議事錄(發起人會議或股東同意書);公司登記證明書(不含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書)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如以傳真方式申請,請至商業處網站(網址: https://www.tcoocweb.gov.taipei/PeopleApply/Miskf010)填寫申請書,併請辦理繳費,完成繳納規費後,請將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傳真至本處,傳真號碼:(02)27200056,傳真完成後請撥打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確認資料傳送無誤。 3.規費計算方式: (1)申請核發資格證明書、公司登記證明書規費每份新臺幣200元(每次申請相同證明書第2份起每份100元)。 (2)申請核、發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書規費每份新臺幣600元(每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第2份起每份100元)。 (3)申請影印及查閱公司登記資料規費分別如下: A.查閱每一公司新臺幣400元,查閱時間超過2小時者,每超過1小時加收100元;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 B.申請提供公司登記表、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同意書、股東同意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等文件之影本者,每份新臺幣10元。 C.申請提供資本形成表者,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300元。 D.以電子方式申請線上調閱及下載最近一次之公司登記表或公司章程電子檔者,每一公司每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元。申請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形式取得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公司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公示資料者,每一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元。 E.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再繳納規費新臺幣50元。 4.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5.自取案件於領件時,須攜帶收據(如收據遺失,以公司名義申請者,應攜公司、代表人原留存印鑑章;以個人名義申請者,應攜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公司登記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6.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公司影印、抄錄、證明書及查閱,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7.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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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郵寄申辦 / 委託申辦 / 傳真申辦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金種類為現金),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申請書件應填列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編號。 3.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4.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設立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向本處商業管理科申請許可。 5.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設立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6.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7.規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以1元計算,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8.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9.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10.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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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有限公司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另依經濟部105年4月11日經商字第10502407930號函釋,公司如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修正章程,且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免收登記規費新臺幣1,000元。 3.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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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有限公司所營事業變更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減少所營事業及修正章程變更登記,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申請書件應填列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編號。 3.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4.增加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向本處商業管理科申請許可。 5.增加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6.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7.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8.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9.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10.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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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變更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出資轉讓、改推董事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3.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5.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6.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7.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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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請線上申請營業場所預審並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 2.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遷址(含擴大營業場所範圍)變更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向本處商業管理科申請許可。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遷址(含擴大營業場所範圍)變更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6.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7.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8.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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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經理人委任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經理人委任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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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經理人解任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經理人解任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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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經理人姓名、地址變更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經理人姓名、地址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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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增資變更登記
1.規費按其所增之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以1元計算,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2.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3.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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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減資變更登記
1.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2.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3.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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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每一分公司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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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理人變更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理人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每一分公司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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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地址變更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理人姓名、住址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每一分公司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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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每一分公司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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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每一分公司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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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分公司廢止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分公司廢止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每一分公司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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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申請書件應填列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編號。 3.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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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郵寄申辦 / 委託申辦

有限公司延展開業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延展開業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3.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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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停業、復業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停業、復業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申請復業登記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申請辦理隨到隨辦,如經審核有須補正事項或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印章遺失(變更)、負責人(或股東)死亡等及其他有特殊情形者,仍以一般案件收件審理。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停業、復業時,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停業、復業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6.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7.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8.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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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解散登記
1.申請有限公司解散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申請辦理隨到隨辦,如經審核有須補正事項或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印章遺失(變更)、負責人(或股東)死亡、公司經股東同意解散另訂解散基準日尚未生效等及其他有特殊情形者,仍以一般案件收件審理。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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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1.規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以1元計算,未增資者或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2.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3.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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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合併新設登記
1.申請書件應填列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編號。 2.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設立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向本處商業管理科申請許可。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設立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6.規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以1元計算,未增資者或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7.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8.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9.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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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合併存續變更登記
1.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2.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3.規費按其所增之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以1元計算,未增資者或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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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合併解散登記
1.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2.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3.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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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所在地門牌整編
1.申請有限公司所在地門牌整編,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門牌整編資料若尚未鍵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門牌檢索系統(https://houseno.civil.taipei/)」者,請檢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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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金種類為現金),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申請書件應填列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編號。 3.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4.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設立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向本處商業管理科申請許可。 5.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設立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6.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7.規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以1元計算,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8.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9.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10.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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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申請書應填列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編號。 3.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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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章程變更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另依經濟部105年4月11日經商字第10502407930號函釋,公司如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修正章程,且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免收登記規費新臺幣1,000元。 3.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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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所營事業變更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減少營業項目、修正章程變更登記,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申請書件應填列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編號。 3.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4.增加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增加前8項之營業項目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向本處商業管理科申請許可。 5.增加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6.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7.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8.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9.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10.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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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
1.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2.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3.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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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補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
1.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2.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3.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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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解任變更登記
1.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2.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3.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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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為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
1.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2.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3.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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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臨時管理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姓名、地址變更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臨時管理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姓名、地址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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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變更登記
1.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2.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3.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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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報備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報備,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3.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 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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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解任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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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委任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委任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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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解任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解任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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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姓名、地址變更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姓名、住址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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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
1.規費按其所增之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以1元計算,僅發行新股者或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2.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3.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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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郵寄申辦 / 委託申辦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變更登記
1.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2.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3.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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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每一分公司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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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理人變更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理人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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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地址變更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理人姓名、住址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每一分公司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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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每一分公司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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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如營業場所預審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之規定者,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每一分公司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廢止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廢止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規費為每一分公司新臺幣1,000元,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股份有限公司延展開業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延展開業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3.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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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停業、復業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停業、復業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營業項目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及電子遊戲場業務者,申請復業登記無臨櫃申請隨到隨辦) 2.申請辦理隨到隨辦,如經審核有須補正事項或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印章遺失(變更)、負責人(或股東)死亡等及其他有特殊情形者,仍以一般案件收件審理。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停業、復業時,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停業、復業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6.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7.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8.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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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申請辦理隨到隨辦,如經審核有須補正事項或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印章遺失(變更)、負責人(或股東)死亡、公司經股東同意解散另訂解散基準日尚未生效等及其他有特殊情形者,仍以一般案件收件審理。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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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新設登記
1.申請書件應填列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編號。 2.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設立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向本處商業管理科申請許可。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設立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申請設立、遷址、復業登記及新增「休閒活動場館業」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時,應依「臺北市休閒活動場館業營業場所登記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6.規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以1元計算,未增資者或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7.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8.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9.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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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存續變更登記
1.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2.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負責人變更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3.規費按其所增之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以1元計算,未增資者或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5.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6.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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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解散登記
1.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2.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3.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網路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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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門牌整編
1.申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門牌整編,如資料齊備臨櫃申辦可申請隨到隨辦。 2.門牌整編資料若尚未鍵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門牌檢索系統(https://www.houseno.tcg.gov.tw/)」者,請檢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3.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4.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係跨部會整合型服務網站,得以工商憑證透過網路傳輸附件方式申請,請至(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5.服務櫃檯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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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1.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業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前項名稱規定,於公司或商業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2.第4項證明文件請分別逕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電話02-27208889轉6171)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電話02-27208889轉8387)申請核發。 3.請至商業處總收文送件或郵寄申請(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1樓)。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5.申請案應符合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之相關規定。

網路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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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三溫暖夜店等行業營業場所許可
1.請至商業處總收文送件或郵寄申請(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1樓)。 2.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停業申報
1.請至商業處總收文送件或郵寄申請(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1樓)。 2.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設置登記
1.請至商業處總收文送件或郵寄申請(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1樓)。 2.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網路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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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
1.申請受理期間本處將另行公告於本處網站/業務資訊/獎補助款。 2.補助申請說明書於初審通過後應繳交影本10份,以辦理複審作業。 3.本處收受之申請文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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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提振商圈發展補助
1.申請受理期間本市商業處將另行公告於本處網站/業務資訊/獎補助款。 2.補助申請說明書於初審通過後應繳交影本10份,以辦理複審作業。 3.本處受理之申請文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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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處 (45)
狗運動公園及狗活動區認養
1.狗運動公園及狗活動區認養以1處為單位,認養期間為1年,申請人應詳閱契約書。 2.可認養場地為迎風狗運動公園、萬興狗活動區、至善公園(福林)狗狗活動區、北勢湖公園狗活動區、玉成公園狗活動區、古亭狗活動區、洲美狗活動區、福順狗運動公園、華江狗活動區、延平狗活動區、青峰狗活動區、三腳渡狗狗活動區、信義廣場狗活動區、華中狗活動區、美堤狗活動區、週美狗活動區,共16處。 3.申請人應就認養標的負責認養期間之基本維護及管理工作,包含草皮、環境及設施清潔與維護、垃圾清運、狗便袋補充及定期巡檢等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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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運動公園狗活動區認養
推廣寵物保險補助
1.申請人已更新寵物登記證之「絕育」、「狂犬病注射日」及「狂犬病接種牌證號」等欄位資料者免附相關應備證件。 2.動保處於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受理補助之申請。但如有必要者,得視情形調整,並將調整結果公告之。 3.補助金額,由動保處公告之。 4.當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用罄後,不再受理本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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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保險補助
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
1.受理地點:臺北市動物之家(臺北市內湖區安美街191號)。 2.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二至週日10:00至16:00(中午不休息)。 3.親自攜帶犬、貓辦理。 4.規費每隻新臺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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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
補助民間認養照護收容犬貓申請
補助經費依據當年度經市議會審定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為準,本獎勵補助計畫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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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照護補助收容犬貓
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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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藥品
家犬貓絕育補助
1.申請書表表格可於網站下載或洽動保處,或本市各動物醫院索取。 2.動物施術後請於進行手術之同年度12月20日前(或經費用罄)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經費用罄則予以退件不受理。(以戳章日期或動保處收文章日期為憑)。 3.補助總金額:全年補助金額,依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金額為準,依「先申請,先審核」原則,若補助款用罄時則不予以補助。若本年度補助款剩餘僅10%時,將提前於動保處網站主動公告相關事項。同一飼主每年申請頭數在五頭(含)以上,申請人應檢附妥善飼養家犬貓證明書,並經書面審核或實地訪查核可後,始得辦理。 4.本絕育補助申請案,動保處得派員實地查核申請案件之實際情況,申請人不得藉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在查核過程中,如發現請領人無法提供動物查驗、查與事實不符或不願意配合查核者,即限制該申請人當年度不得再申請其他家犬貓絕育補助案。若有資料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未予以補正或違反相關規定者,動保處將原件退還不予受理。 5.特殊案件:全年申請隻數達5隻以上,須進行現場實地查察者,處理時限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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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育補助絕育
街貓友善照護行動方案(TCCP)獎勵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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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貓TCCP獎勵補助
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變更申請
擬變更設立地點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証明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處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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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
種畜進口同意文件層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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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畜進口
臺北市動物保護獎勵補助申請
特殊案件:申請補助案件內容繁複,單一案件由2個以上申請單位或涉及機關協處事項者,處理時限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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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補助
建國假日花市愛心犬貓認養場地使用申請
1.請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於每年5月及11月,分2梯次向動保處報名申請。 2.每半年檔期至多以6個團體申請使用為限,額滿即停止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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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假日花市場地使用建國花市認養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變更登記、補(換)發、停、復、歇業及展延

網路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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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變更登記
動物認養
1.受理地點:臺北市動物之家(臺北市內湖區安美街191號)。 2.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二至週日10:00至16:00(中午不休息)。 3.申請認養之飼主需成年。 4.認養申請書表現場供應,認養時需辦理寵物登記、免收手續費。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動物認養
動物認領
1.受理地點:臺北市動物之家(臺北市內湖區安美街191號)。 2.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二至週日10:00至16:00(中午不休息)。 3.申請書表現場供應。 4.逾期限認領每日收容管理費200元。 5.未辦理寵物登記者,需現場辦理登記並繳付晶片植入手續費250元、狂犬病預防注射費200元。 6.狂犬病預防注射登記:規費每隻新臺幣200元。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動物認領
臺北市動物之家拍攝申請
拍攝地點:臺北市動物之家(臺北市內湖區安美街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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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之家動物之家拍攝
申請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
1.申請人指獸醫師法第17條第1項所定之申請人。 2.所申請設立地點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處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3.特殊案件:申請案件涉及2次以上會勘或跨機關協助審查等內容繁複者,處理時限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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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開業執照
申請獸醫師(佐)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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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執照獸醫
獸醫師(佐)執業執照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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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執業執照變更
獸醫佐執業資格認定證明書層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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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佐執業資格
寵物登記
1.臨櫃受理地點:臺北市動物之家(臺北市內湖區安美街191號,電話:87913254),請攜帶寵物現場辦理。 2.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二至週日10:00-12:30至13:30-16:00(國定假日無提供服務)。 3.另可至動保處網站或「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查詢本市委辦寵物登記機構就近辦理。 4.收費標準: (1)新登記寵物需繳付晶片植入手續費:250元。 (2)寵物頸牌或登記證遺失申請補發費用:50元。 (3)飼主或寵物資料變更與寵物轉讓登記費: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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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寵物登記
申請設立本市委託代辦寵物登記機構
1.需擇期辦理現場設備查核。 2.證件不符,須於7日內補齊(正),逾期未補齊(正)者逕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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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登記寵登
飼料(飼料添加物)輸入登記證申請
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可由MOEACA工商憑證驗證或由本處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網路申辦

飼料輸入登記
牧場登記
建築使用執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處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牧場登記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申請
1.需擇期辦理現場設備查核。 2.證件不符須於7日內補齊(正),逾期未補齊(正)者逕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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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
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申請
請於輸出14日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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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類健康證明輸出
飼料輸入登記證展延
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可由MOEACA工商憑證驗證或由本處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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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展延
商業性輸出鳥類登記
首次輸出者請於輸出90日前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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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類登記
飼料販賣業登記證申請
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可由本處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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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
飼料輸入登記證變更
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可由MOEACA工商憑證驗證或由本處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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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
飼料樣品輸入登記申請
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可由MOEACA工商憑證驗證或由本處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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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
飼料販賣業登記證變更
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可由本處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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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註銷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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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類野生動物保育類產製品註銷註銷申請
特定寵物業許可登記
1.需擇期現場會勘。 2.證件不符須於7日內補齊(正),逾期未補齊(正)者逕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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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
申請臺北市保育類野生動物皮製用品販賣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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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類販賣同意皮製用品
臺北巿狗運動公園場地使用申請
1.使用前通知繳費;費用繳交後始生效。 2.須於使用場地3日前提出申請。 3.費用請參照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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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運動公園場地使用
申請登記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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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保育類
動物展演許可及營運計畫書變更申請
1.需擇期現場會勘。 2.領證前應繳納保證金:應繳金額依營運計畫書所載展演動物數量及展演動物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計算。 3.展演場所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處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4.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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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展演展演動物展演計劃書變更
動物展演許可證展延及補(換)發申請
1.申請動物展演許可證展延,應於原證期滿3個月至6個月前完成,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間為5年。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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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展演展延補發換發
動物展演許可事項變更申請
1.如申請人、展演動物者之負責人、專任動物經理人員、專門技術人員或執行展演動物飼養照顧之工作人員,曾因違反本法第25條、第25條之1第1項之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予許可。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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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展演展演許可事項變更
動物展演停(歇)業或復業申請
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正本請郵寄至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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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展演展演停(歇)業復業
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設置許可、展延、登記證書申請、登記事項變更、停止與恢復營運
1.需擇期現場勘驗。 2.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處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3.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收容組收。 4.特殊案件:涉及2次以上會勘,或跨機關協助審查等內容繁複者,處理時限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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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動物收容動物收容
動物安養機構輔導計畫申請、機構認證及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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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安養機構補助認證
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補助申請
1.需擇期現場勘驗。 2.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處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3.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收容組收。 4.特殊案件:涉及2次以上會勘,或跨機關協助審查等內容繁複者,處理時限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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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動物收容動物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