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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12)
仰德大道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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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審議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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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申請
1.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故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當事人應請司法機關申請並由其囑託本局覆議(司法案件不受30日內提出申請之限制)。 2. 同辦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故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當事人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3. 因特殊事故未能於期限完成鑑定覆議者,得延長一次為限,不得超過2個月。 4. 審核符合受理資格後通知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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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通維持計畫書
1.第1類交通維持計畫:施工時間為24時至隔日6時,其他時間均不使用道路、恢復交通者;工期3日以下者;僅使用人行道者。 2.第2類交通維持計畫:道路施工未符合第1類標準者或經本局認有必要者。 3.第3類交通維持計畫:於道路外之基地建築工程,面積達1萬平方公尺以上。 4.第4類交通維持計畫:道路施工,其工程類型、使用道路範圍及交通維持措施類似者,得採通案性交通維持計畫送審。 5.「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施作150公尺之架空或地下電力線路,經審核通過第4類交通維持計畫書,得逕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道路挖掘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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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運具經營業營運許可、變更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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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審查
1.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1條第2項規定,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限制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於活動日15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提出申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2.活動申請請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drone.caa.gov.tw/)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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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申請捐贈公共自行車
1. 遵從「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受理民間捐贈公共自行車設備注意事項」。 2. 設置地點為公有土地或經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提供使用之私有土地。 3. 站點位置由交通局與捐贈人共同確認。 4. 場站之營運收入及維持,由交通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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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動廣告物許可
1.本申請許可如破損或遺失,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如許可期限屆滿,欲繼續者,應重新辦理申請許可。如經撤銷(廢止),或許可期限屆滿,原設置之廣告物,應即自行拆(刷)否則依法代為執行。 2.設置遊動廣告物之車輛應遵守「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3.自用車輛車身廣告內容應為車輛所有人之廣告,但廣告業者(營業登記項目含「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及「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得以登記其所有之車輛設置者,申請非自身廣告。 4.所設置之廣告物,不得任意變更規格、形式、材料或設置位置。其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虛偽、誇大不實之情事。 5.請將核准文號註明於廣告物上;請將本許可放置於擋風玻璃明顯處,以利辨別及稽查取締。 6.遊動廣告物申請人及所有人應隨時自行檢查廣告物之設置,維護公共安全及市容景觀,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或拆除,拆除之廣告物應自行清理,不得任意棄置。上述因未盡安全維護責任,致生命危險或傷害他人者,應視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7.本許可僅限臺北市有效。 8.「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授權規定公布前,暫不收取各項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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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公車車廂外或公車候車亭公益廣告
申請人最遲應於核准張貼日起算7個日曆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如遇非週休二日之假期將延長辦理天數,申請單位須注意提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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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駕訓與道路安駕訓練補助
1.符合本項計畫補助資格者,由民眾備妥身分證或居留證逕洽執行本計畫之普通重型機車駕訓班報名申請並繳納學費(詳洽駕訓班)。本市現有開設普通重型機車駕訓班: (1)機車駕訓 台北市私立大台北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585700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185號 台北市私立聯合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936889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1段31號 台北市私立華豐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7830101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133號 台北市私立濱江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5077957臺北市中山區濱江街218號 台北市私立大湖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7955678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1段156巷11號 台北市私立現代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586006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163號 (2)機車道路安駕訓練 台北市私立大台北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585700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185號 台北市私立聯合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936889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1段31號 台北市私立華豐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7830101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133號 台北市私立濱江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5077957臺北市中山區濱江街218號 (3)機車道路訓練 台北市私立大台北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02-28585700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185號 2.本項補助由本市普通重型機車駕訓班向交通局提出申請。駕訓班出具補助款代墊切結書及彙整請款清冊,並附民眾領款收據正本、民眾身分證與駕照影本與結訓證明(僅道路安駕訓練),向交通局辦理代償墊付請款。 3.相關資訊可至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官網機車駕訓補助專區查詢 https://www.dot.gov.taipei/News.aspx?n=E1B75DAECDBEACC5&sms=CD68C6019F3D2C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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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運處 (48)
申請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第二階段(30%)經費
注意事項: 1. 本案為交通部補助計畫。 2. 申請人於車輛登檢領照後六個月內無下列情形者,於上述期限期滿後三個月內,檢具第二階段經費申請表及通過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提出補助申請。 (1) 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 (2)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3) 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 (4)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銷或註銷其駕駛執照或車輛牌照處分。 3. 連絡電話請確實填寫,以利通知撥款或補正資料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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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登記
注意事項: 1. 本案為交通部補助計畫。 2. 各項證件或執照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3. 向車籍所在地公路(或監理)機關(臺北市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4. 補助數量:依當年度公告為準。 5. 連絡電話請確實填寫,以利通知補正資料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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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第一階段(70%)經費
注意事項: 1. 本案為交通部補助計畫。 2. 請於公文核准日後3個月內購買全新計程車,將原車依規定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並備齊相關資料提出補助申請。 3. 補助數量:依當年度公告為準。 4. 申請補助購置之計程車2年內不得過戶,亦不得變更為自用車,公路監理機關於車輛掛牌後2年內停止受理前述異動。 5. 連絡電話請確實填寫,以利通知撥款或補正資料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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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藍色水路載客碼頭船舶靠泊
注意事項: 1.請於靠泊前10日內提出申請,經公運處許可後3日內繳納使用費後,始得靠泊載客碼頭。 2.請確實寫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住址,以利通知補正資料等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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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業車輛汰舊換新延期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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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業申請停、歇業
股東同意文件: (1)有限公司:股東會議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須載明同意變更之事項)及簽到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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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申請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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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申請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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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申請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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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業申請變更公司資料登記
1.股東同意文件: (1)有限公司:股東會議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須載明同意變更之事項)及簽到簿影本。 2.執照欄位資訊不夠使用時,換發新執照需繳納規費新臺幣1,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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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及合作社社員申請輪替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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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合作社社員除名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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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業申請車輛聯合過戶
停車場證明文件: 1.買方公司 (1)公司車:應具備停車位 (2)契約車:免計停車位數之切結書(G表)、行照未加註司機姓名之同意切結書(F表)或附加註司機姓名的行照影本即可。 2.賣方公司:雙方終止制式契約書(E表)、司機與買方公司簽訂之制式契約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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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業申請復業
股東同意文件: 1. 有限公司:股東會議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 2.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須載明同意變更之事項)及簽到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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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申請異動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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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無線電臺申請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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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無線電臺申請定期換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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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無線電臺申請變更及遷址
執照欄位資訊不夠使用時,換發新執照需繳納規費新臺幣1,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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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無線電臺申請轉讓
執照欄位資訊不夠使用時,換發新執照需繳納規費新臺幣1,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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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籌設
1.股東同意文件: (1)一般國內人民申請 A.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與股東同意證明文件。 B.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其他公司行號兼營申請籌設 A.有限公司:股東同意證明書。 B.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 2.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組織。 (2)資本額及資金來源。 (3)派遣系統(設備、設置地點、自有或租用、是否與其他派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共用同一套派遣系統、是否與同一類型之其他廠牌派遣系統相容)、營業方式。 (4)設置車輛及駕駛員清冊(含駕駛員姓名、車號、車齡、排氣量)。 (5)派遣中心工作人員編制。 (6)派遣車隊規模發展計畫。 (7)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8)緊急應變計畫(發生重大災難時對駕駛員及派遣工作人員之調度計畫)。 (9)車頂燈及車身之企業識別標識圖例。 3.申請新領執照需繳納規費新臺幣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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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立案(含外縣市遷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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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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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停、歇業
股東同意文件: 1. 有限公司:股東會議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 2.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須載明同意變更之事項)及簽到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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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延期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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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變更公司組織及地址
1.股東同意文件: (1)有限公司:股東會議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須載明同意變更之事項)及簽到簿影本。 2.執照欄位資訊不夠使用時,換發新執照需繳納規費新臺幣1,500元整。 3.申請案如涉營業執照內容變更,則請另寄執照正本,以利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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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復業
股東同意文件: 1.有限公司:股東會議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須載明同意變更之事項)及簽到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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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變更登記
執照欄位資訊不夠使用時,換發新執照需繳納規費新臺幣1,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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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無線電臺申請籌設
申請新領執照需繳納規費新臺幣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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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業申請廢止原核准營業車輛過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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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發營業執照
申請補發營業執照需繳納新臺幣1,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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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遷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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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撤銷輪替駕駛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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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補發營業執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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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歇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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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復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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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移入開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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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停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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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延期領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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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新增派遣業務
1.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組織。 (2)資本額及資金來源。 (3)派遣系統(設備、設置地點、自有或租用、是否與其他派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共用同一套派遣系統、是否與同一類型之其他廠牌派遣系統相容)、營業方式。 (4)設置車輛及駕駛員清冊(含駕駛員姓名、車號、車齡、排氣量)。 (5)派遣中心工作人員編制。 (6)派遣車隊規模發展計畫。 (7)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8)緊急應變計畫(發生重大災難時對駕駛員及派遣工作人員之調度計畫)。 (9)車頂燈及車身之企業識別標識圖例。 2.申請新領執照需繳納規費新臺幣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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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車輛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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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聯營公車申請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注意事項: 1.各項證件影本與副本,請蓋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2.聯絡電話請確實填寫,以利通知補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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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營業執照變更負責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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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業申請借用其他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經停管處通知初審通過者,申請人始得設置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並應於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完成翌日起30日內向停管處申請複審,逾期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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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業申請變更登記
1.執照欄位資訊不夠使用時,換發新執照需繳納規費新臺幣1,500元整。 2.申請案如涉營業執照內容變更,則請另寄執照正本,以利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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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計程車客運業申請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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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客車申請行駛公車專用道
開放公車專用道供交通客車車輛通行之要件: 1.公車專用道之公車班次數每小時高於150輛,原則上得不開放。 2.開放對象以可行駛利用公車專用道距離較長之公司行號或機關學校自用交通客車為優先。 3.開放通行之交通客車須屬20人座以上之大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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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公車車廂外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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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辦理免費接駁路線申請設站或借用站位
借用站位申請書應載明申請單位(申請人)、聯絡方式、借用地點、借用時段、借用目的,以及是否影響民眾候車或公車進離站等相關資料,格式不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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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管處 (16)
申請取消公有路邊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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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營業登記申請案(屬免書證、免謄本)
1.申請範圍依法須設置保留2%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檢附相片) 。 2.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告示牌(檢附相片)。 3.收費標準必須依交通部頒布計時計次路外停車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應記載事項辦理。 4.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申請案可免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地籍圖謄本、電腦套繪圖。 5.新領停車場登記證規費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補換發停車場登記證規費為1,000元;配合本處辦理鼓勵停車場即時格位資訊揭露計畫,減徵50%停車場登記證費用。 6.足資證明申請人得合法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之證明文件,包含符合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之所有權人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同意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人得合法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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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營業登記變更申請案(屬免書證、免謄本)
1.申請範圍依法須設置保留2%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檢附相片) 。 2.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告示牌(檢附相片)。 3.收費標準必須依交通部頒布計時計次路外停車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應記載事項辦理。 4.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申請案可免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地籍圖謄本、電腦套繪圖。 5.申請變更報備需繳回原停車場登記證。 6.上述變更事項之經營者如為公司或商號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應另檢附設立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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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申請(屬免書證、免謄本)
1.申請書應含封面、申請表、設置計畫(設置地點、設置方式、停車場面積、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停車場使用管理事項、建築造型及量體圖說、停車場內設施配置圖說、停車場出入口配置圖說、停車場交通動線圖說、停車場基地現況照片)。 2.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免附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但出具查閱同意書,免附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人如為公司免附登記文件。 3.檢附影本部分,均應附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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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路邊停車費重複繳費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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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民營停車場申請指引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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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社區化管理計畫
1. 處理時限22天不含確認實施停車社區化管理計畫後至實際實施階段之時程。 2. 實施前宣導及實施後由社區自行管理維護周邊環境(併「機車退出騎樓、整頓人行道」措施專案排定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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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利用空地設置立體式臨時路外停車場申請(屬免書證、免謄本)
1.申請書應含封面、申請表、設置計畫(設置地點、設置方式、停車場面積、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停車場使用管理事項、建築造型及量體圖說、停車場內設施配置圖說、停車場出入口配置圖說、停車場交通動線圖說、停車場基地現況照片)。 2.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免附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但出具查閱同意書,免附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人如為公司免附公司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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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管處補助設置供公共使用自行車停放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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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線上繳路邊停車費
需依照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合作廠商之指示註冊,使用信用卡、帳戶或其他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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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松山車站南側交4廣場場地使用
1.倘有申請單位重覆租用時段,須另排時程抽籤決定使用。(以提供完整書表為優先) 2.場地使用規範及收費標準請依其他文件之臺北市松山車站南側交4廣場場地使用須知、臺北市松山車站南側交4廣場場地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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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新增、調整公有路邊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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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臨時使用公有路邊停車位
1.請先向轄區警察機關或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 2.請於使用前1星期向停管處提送申請書,以利作業。 3.郵寄申辦及傳真申辦者,請電話確認申請案件是否送達。 4.請自行提前宣導告知,另於使用期間自行派員管制使用,如仍有車輛停放請逕向轄區派出所通報協助聯絡車主移車,使用範圍以經停管處同意借用之格位為原則,不得妨礙行人通行,使用期間現場安全、管制及清潔等事宜請自行妥善處理,使用後請恢復原狀。 5.借用類型如下: (1)公益活動(如捐血)、健檢、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等風俗活動、賽會、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活動或其他非營利活動: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向警察機關申請獲許可後,再持許可向停管處申請租用路邊停車格位,前述格位借用除捐血、健檢外,不得將格位供特定車輛停放。 (2)興建房屋或其他工程:先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獲許可後,再持許可向停管處申請租用路邊停車格位。 (3)市府主(協)辦非營利活動:於活動前1個月由市府主(協)辦機關檢具活動企劃書向停管處申請使用路邊停車格位。 (4)搬家:使用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填具申請表向停管處申請使用路邊停車格位。 6.費用:為補貼營運差額,依申請路段之公告費率金額收取費用[計算方式如下:申請路段費率×使用時間(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使用格位數,如屬計次路段則為申請路段費率×使用天數×使用格位數],公益活動、本府主(協)辦活動得免。 7.停管處得於租用期間至各租用地點勘查,如遇有使用狀況與申請事由不符或申請事由已完成,停管處得隨時終止停車格位租用,並依未使用天數退還已繳租用費用。如經停管處終止停車格租用仍繼續使用該格位者,由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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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初審)
經停管處通知初審通過者,申請人始得設置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並應於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完成翌日起30日內向停管處申請複審,逾期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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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複審)
經停管處通知複審通過者,申請人需依「API規格書」內容將充電設施資訊傳輸至停管處,經停管處確認完成後,撥付補助款項予申請人。倘未完成資訊傳輸者,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若申請人未依限傳輸資料,則持續請申請人儘速改善,並由停管處輔導申請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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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所 (7)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
1.受理要件為發生在本市轄區道路。 2.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含受理後未完成鑑定前,始進入訴訟程序者。) (2)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6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3.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2個月內鑑定完竣,如因特殊事故未能於期限完成鑑定者,得延長1次為限,不得超過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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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轉責過戶前車主案(屬免書證、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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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申請歸責駕駛人
線上申辦為全網路流程,無須提供正本紙本文件,惟依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114年8月21日竹監企字第1145031583號函規定非線上申辦須提供申請書、違規舉發通知單及採證相片正本,係考量影本較無法控管相片品質與清晰度,提供被歸責人正本文件以利更清楚檢視其違規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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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期滿駕照代寄回(屬免書證、免謄本)
本項限已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吊扣駕照者,方提供申請吊扣期滿駕照代寄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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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製發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程序方需申請製發裁決書)
1.對交通違規申訴案件結果不服需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程序,方需申請製發裁決書,並請注意法定30日起訴時效,以維權益。 2.欲申辦交通違規申訴業務,請至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到案處所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本市舉發案件」或「裁決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到案處所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外縣市舉發案件」項下申辦。 3.本項受理要件為本市管轄交通違規案件。 4.聯絡方式請填寫白天可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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