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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 (88)
乳攝車支援報備申請
1.欲申請乳攝車支援報備之醫療院所,其應備證件,請逕至書表下載區下載填報。 2.透過網路申辦,經本局審查後如有不合格項目或缺件者,俟所有文件備齊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期限。 3.經本局審查結果為通過者,請依申請行程執行設站篩檢,並確實填寫「 年社區篩檢—乳房X光攝影巡迴車醫療院所自我查核表」後,將該表交付本市轄區健康服務中心收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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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銷燬
須先上網預約後,再臨櫃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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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登錄事項變更登記
1.開業執照規費: (1) 一般病床99床以下(含99床)之醫院:新臺幣1,500元。 (2) 一般病床100床以上(含100床)之醫院:新臺幣2,000元。 2. 依據醫療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如:機構名稱、負責人、病床數之異動、診療科別、新增手術室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3.透過網路申辦者,所有證件應備齊寄達衛生局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期限。請以「雙掛號」郵寄應備證件正本,以避免證件遺失之風險。 4. 醫事人員請依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5.申請醫療服務設施或總樓地板面積變更,須會同消防局、建築管理處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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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開業遷址登記
1.開業執照規費 (1) 一般病床99床以下(含99床)之醫院:新臺幣1,500元。 (2) 一般病床100床以上(含100床)之醫院:新臺幣2,000元。 2.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公司)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3.醫事人員請依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4. 如有公共安全疑慮等或醫療機構申請使用面積無法由衛生局判定不得占用之相對位置及面積等之情形,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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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停、復、歇業登記
1.歇業者,原址市招請自行拆除後辦理,實地勘查需1日。 2. 復業準用開業規定辦理。 3.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請先行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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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及異動(設立、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及登記證遺失毀損補發)
1. 登記證規費:新臺幣1,000元。 2. 歇業者,原址市招請自行拆除後辦理,實地勘查需半日。 3. 復業準用於設立規定辦理,實地勘查需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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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業態登記(執業、歇業、停業、復業及執照換發)
1.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2.執業執照已遺失者請另檢具切結書。 3.若無法出具離職證明,得以「敘明離職日期之切結書」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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喘息服務及專業服務特約申請
1.衛生局審查所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例如文件是否齊全、證件影本是否清晰以供辨識等。 2.申請書、文件或資料有缺漏且得補正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函文駁回申請。 3.曾為本局專業服務或喘息服務特約單位,前次非因遷移或歇業情事申請終止特約者,原則上自終止日起1年內不受理再次申請特約。 4.醫事人員及照顧服務員應自行依法規進行報備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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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財團法人衛生基金會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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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特約申請
一、申請本方案特約資格:需加入以下任一計畫, 1.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之西醫診所(不限家醫科)、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居家護理所及居家呼吸照護所 2.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之西醫診所(不限家醫科)、地區醫院及區域醫院。 二、申請本方案特約,請檢附以下資料: 1、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申請表,並請依申請表內容上傳相關資料。 2、行政契約書一式4份(請蓋騎縫章、第一頁及最後一頁填寫乙方資料,並蓋大小章)後,郵寄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2樓 長期照護科 三、相關表單可至以下網址下載或洽詢承辦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7085: https://healt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4207DFD0F7E27F7&sms=4A8030D4365357C2&s=1A956EBA5CF04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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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證明書
預防接種證明書 1.採網路申辦者,相關應備證件請上傳至系統;採親自申辦者,應備證件除另有備註外,均須提供正本查驗。 2.開立英文證明,應提供具有與護照相同英文名字之證件,倘未檢附則以申請人於申請表英文姓名欄填寫資料填列。 3.申請人檢附之文件不完備者,健康服務中心應通知限期7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4.非以中、英文記錄之原始接種紀錄表,請提供翻譯文件。 5.申請預防接種證明書者,應為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已登載有接種紀錄之人,但申請時檢附相關接種紀錄文件供健康服務中心登載者,不在此限。 6.申辦郵寄地址僅限台澎金馬地區。 7.郵寄申請附繳證件應以正本證件辦理,並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8.以網路申辦而以臨櫃方式取件者,須於通知日起10日內持憑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簽名)領件。 9.於國外接種之疫苗,僅登錄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 NIIS系統) 作為後續銜接接種之依據,不納入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劑次,國外接種之民眾應妥善保存國外接種證明或接種紀錄,作為後續醫療諮詢或查核之依據。 10.民眾如有出國需求,有關國內接種之COVID‐19 疫苗證明,以下列三種方式之一取得: (1)「COVID‐19 疫苗接種紀錄卡」(填列完整西元年、護照號碼及同護照之英文姓名)。 (2)由原接種院所開立之英文版診斷證明書(註記疫苗接種紀錄)。 (3)國內 32 家旅醫門診,依 COVID‐19 疫苗接種紀錄開立之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簡稱黃皮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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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變更登記
1.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2.醫事人員名稱定義: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3.本市中醫師、牙醫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生)、呼吸治療師及護理師(護士)等類醫事人員之執業、歇業、業態異動之申請已委託本市各公會,並設有單一窗口收件辦理。 4.本市各醫事人員所屬公會,電話如附表: 公會 電話 台北市醫師公會 02-23510756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 02-23143456 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02-23965392 台北市醫事檢驗師公會 02-23225455 台北市醫事檢驗生公會 02-87328155 台北市醫事放射師公會 02-25583372 台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02-87732464 台北市物理治療生公會 02-28979423 臺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02-23121700 台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02-25567900 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02-23890188 台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02-23700089 台北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02-25994165 臺北市聽力師公會 0920-732537 台北市牙體技術師公會 02-25435665 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02-23111107 臺北市助產師助產士公會 02-28279265 台北市驗光師公會 02-25682733 台北市驗光生公會 02-230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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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年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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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及醫事機構開業及遷址登記
1.項目名稱定義 (1) 診所:係指醫師從事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 (2) 醫事機構: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2.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 3.請先行檢視診所設立所在地之: (1) 土地分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範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有關使用規定一覽表第7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2) 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是否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辦理。(建築管理工程處) (3)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地政局,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3180062) (4) 建物測量成果圖。(地政局,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3180062) (5) 非自有房舍請附租賃契約。如建物謄本內有非層次面積之面積(如:騎樓、陽台、露台、平台、地下層、防空避難室、停車場…等),請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 (6) 房屋違建、增建、花台、陽台、平台、露台、騎樓、天井、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請為機構面積使用。 (7) 面積未達500㎡之診所及醫事機構,如有公共安全疑慮等或醫療機構申請使用面積無法由衛生局判定不得占用之相對位置及面積等之情形,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會勘。 (8) 建築物室內辦理裝修,請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取得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建築管理工程處) 4.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則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76年以前建築物請附最近一年房屋稅單、合約證明等)。 5.單一窗口跨區遷址(同時開、歇業)登記 申辦條件:未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開、歇業區之行政區之稽查股均可受理民眾申請案件。 6.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該執業處所應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業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執業執照者為限。(若設調劑處所應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7.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公司)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8. 醫事人員請依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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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及醫事機構停、復、歇業登記
1.歇業者,原址市招請自行拆除後辦理,實地勘查需半日。 2.復業準用於開業規定辦理,實地勘查需半日。 3.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請先行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4.項目名稱定義 (1)診所:係指醫師從事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 (2)醫事機構: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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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醫事機構登錄事項變更登記
1.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 2.項目名稱定義: (1)診所:係指醫師從事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 (2)醫事機構: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3.依據醫療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如:機構名稱、負責人、病床數之異動、診療科別、新增手術室等),應於事實發生日30日內報局核備,本局將依變更事項辦理相關會勘或作業流程,經核准後,始得開放使用;變更及新增醫療(事)機構總樓地板面積,請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取得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如有公共安全疑慮或醫療機構申請使用面積無法由衛生局判定不得占用之相對位置及面積等之情形,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會勘。 4.透過網路申辦者,所有證件應備齊寄達衛生局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期限。請以「雙掛號」郵寄應備證件正本,以避免證件遺失之風險。 5. 醫事人員請依執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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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登記
1.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2.醫事人員名稱定義: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3.心理師執業機構設施條件需先經本局審查通過,始可辦理心理師人員登記。 4.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得在同一執業處所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且該執業處所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業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執業執照者為限。 5.請至「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網站(https://ma.mohw.gov.tw/maportal)下載相關繼續教育學分證明文件:需有專業醫療課程、醫事法規、醫事倫理、醫療品質、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等繼續教育學分證明。 6.領有醫事人員證書之外國人,依「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暨領有醫事人員證書之外國人申請執業登記應檢具文件檢核表 ,應檢具申請書、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其影本1份、勞動部聘僱許可函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擬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由本局層轉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後始能辦理執業登記。 7.有關事業單位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及第4條設置聘用護理人員之醫務室,第一位執業登記之護理人員,除前開應備證件外,另須檢附事業單位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利登錄於醫事管理系統。 8.本市中醫師、牙醫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生)、呼吸治療師及護理師(護士)等類醫事人員之執業、歇業、業態異動之申請已委託本市各公會,並設有單一窗口收件辦理。 9.本市各醫事人員所屬公會,電話如附表: 公會 電話 台北市醫師公會 02-23510756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 02-23143456 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02-23965392 台北市醫事檢驗師公會 02-23225455 台北市醫事檢驗生公會 02-87328155 台北市醫事放射師公會 02-25583372 台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02-87732464 台北市物理治療生公會 02-28979423 臺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02-23121700 台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02-25567900 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02-23890188 台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02-23700089 台北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02-25994165 臺北市聽力師公會 0920-732537 台北市牙體技術師公會 02-25435665 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02-23111107 臺北市助產師助產士公會 02-28279265 台北市驗光師公會 02-25682733 台北市驗光生公會 02-230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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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歇業登記
1.醫事人員名稱定義: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2.若無法出具離職證明,得以「敘明離職日期之切結書」取代。 3.本市中醫師、牙醫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生)、呼吸治療師及護理師(護士)等類醫事人員之執業、歇業、業態異動之申請已委託本市各公會,並設有單一窗口收件辦理。 4.本市各醫事人員所屬公會,電話如附表: 公會 電話 台北市醫師公會 02-23510756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 02-23143456 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02-23965392 台北市醫事檢驗師公會 02-23122698 台北市醫事檢驗生公會 02-87328155 台北市醫事放射師公會 02-25583372 台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02-87732464 台北市物理治療生公會 02-28979423 臺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02-23121700 台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02-25567900 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02-23890188 台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02-23700089 台北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02-25994165 臺北市聽力師公會 0920-732537 台北市牙體技術師公會 02-26577372 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02-23111107 臺北市助產師助產士公會 02-28279265 台北市驗光師公會 02-25682733 台北市驗光生公會 02-230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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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醫事人員停業登記
1.醫事人員名稱定義: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2.若無法出具離職證明,得以「敘明離職日期之切結書」取代。 3.本市中醫師、牙醫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生)、呼吸治療師及護理師(護士)等類醫事人員之執業、歇業、業態異動之申請已委託本市各公會,並設有單一窗口收件辦理。 4.本市各醫事人員所屬公會,電話如附表: 公會 電話 台北市醫師公會 02-23510756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 02-23143456 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02-23965392 台北市醫事檢驗師公會 02-23225455 台北市醫事檢驗生公會 02-87328155 台北市醫事放射師公會 02-25583372 台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02-87732464 台北市物理治療生公會 02-28979423 臺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02-23121700 台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02-25567900 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02-23890188 台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02-23700089 台北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02-25994165 臺北市聽力師公會 0920-732537 台北市牙體技術師公會 02-25435665 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02-23111107 臺北市助產師助產士公會 02-28279265 台北市驗光師公會 02-25682733 台北市驗光生公會 02-230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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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醫事人員復業登記
1.執業執照已遺失者請另檢具切結書、最近3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規費300元、掛號回郵信封1只(請貼足郵資,自取者免備)。 2.醫事人員名稱定義: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3.本市中醫師、牙醫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生)、呼吸治療師及護理師(護士)等類醫事人員之執業、歇業、業態異動之申請已委託本市各公會,並設有單一窗口收件辦理。 4.本市各醫事人員所屬公會,電話如附表: 公會 電話 台北市醫師公會 02-23510756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 02-23143456 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02-23965392 台北市醫事檢驗師公會 02-23225455 台北市醫事檢驗生公會 02-87328155 台北市醫事放射師公會 02-25583372 台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02-87732464 台北市物理治療生公會 02-28979423 臺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02-23121700 台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02-25567900 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02-23890188 台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02-23700089 台北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02-25994165 臺北市聽力師公會 0920-732537 台北市牙體技術師公會 02-25435665 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02-23111107 臺北市助產師助產士公會 02-28279265 台北市驗光師公會 02-25682733 台北市驗光生公會 02-230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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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執照遺失補發
1.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2.醫事人員名稱定義: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3.護理人員執業執照之補發作業請至衛生局辦理。 4.本市中醫師、牙醫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生)、呼吸治療師及護理師(護士)等類醫事人員之執業、歇業、業態異動之申請已委託本市各公會,並設有單一窗口收件辦理。 5.本市各醫事人員所屬公會,電話如附表: 公會 電話 台北市醫師公會 02-23510756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 02-23143456 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02-23965392 台北市醫事檢驗師公會 02-23225455 台北市醫事檢驗生公會 02-87328155 台北市醫事放射師公會 02-25583372 台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02-87732464 台北市物理治療生公會 02-28979423 臺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02-23121700 台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02-25567900 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02-23890188 台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02-23700089 台北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02-25994165 臺北市聽力師公會 0920-732537 台北市牙體技術師公會 02-25435665 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02-23111107 臺北市助產師助產士公會 02-28279265 台北市驗光師公會 02-25682733 台北市驗光生公會 02-230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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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損壞補發
1.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2.醫事人員名稱定義: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3.護理人員執業執照之補發作業請至衛生局辦理。 4.本市中醫師、牙醫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生)、呼吸治療師及護理師(護士)等類醫事人員之執業、歇業、業態異動之申請已委託本市各公會,並設有單一窗口收件辦理。 5.本市各醫事人員所屬公會,電話如附表: 公會 電話 台北市醫師公會 02-23510756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 02-23143456 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02-23965392 台北市醫事檢驗師公會 02-23225455 台北市醫事檢驗生公會 02-87328155 台北市醫事放射師公會 02-25583372 台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02-87732464 台北市物理治療生公會 02-28979423 臺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02-23121700 台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02-25567900 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02-23890188 台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02-23700089 台北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02-25994165 臺北市聽力師公會 0920-732537 台北市牙體技術師公會 02-25435665 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02-23111107 臺北市助產師助產士公會 02-28279265 台北市驗光師公會 02-25682733 台北市驗光生公會 02-230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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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執照到期換發
1.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2.醫事人員名稱定義: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3.請至「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網站(https://ma.mohw.gov.tw/maportal)下載相關繼續教育學分證明文件(需有專業醫療課程、醫事法規、醫事倫理、醫療品質、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等繼續教育學分證明)。 4.本市中醫師、牙醫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生)、呼吸治療師等類醫事人員之執業、歇業、業態異動之申請已委託本市各公會,並設有單一窗口收件辦理。 5.本市各醫事人員所屬公會,電話如附表: 公會 電話 台北市醫師公會 02-23510756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 02-23143456 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02-23965392 台北市醫事檢驗師公會 02-23225455 台北市醫事檢驗生公會 02-87328155 台北市醫事放射師公會 02-25583372 台北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02-87732464 台北市物理治療生公會 02-28979423 臺北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02-23121700 台北市臨床心理師公會 02-25567900 臺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02-23890188 台北市呼吸治療師公會 02-23700089 台北市語言治療師公會 02-25994165 臺北市聽力師公會 0920-732537 台北市牙體技術師公會 02-25435665 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02-23111107 臺北市助產師助產士公會 02-28279265 台北市驗光師公會 02-25682733 台北市驗光生公會 02-230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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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電視、廣播)
1.責任區域劃分: (1)東區(松山、內湖、南港) (2)西區(中山、大同) (3)南區(中正、萬華、文山) (4)北區(士林、北投) (5)中區(大安、信義) 2.透過網路申辦醫療廣告採電視播放者,應檢附廣告分鏡圖(1式3份)寄達衛生局,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期限。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醫事人員前往其他醫療(事)機構執行業務
1. 紙本申辦: (1)申請書1份或執業機構之同意函正本 (2)邀請單位(被支援機構)之邀請函正本 (3)支援醫事人員執業執照影本1份 2. 網路申辦: (1)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線上申辦系統 https://euservice.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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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公文申辦

從業執照登記
1.從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 2.從業人員名稱定義:包括齒模製造技術員、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鑲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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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停、復、歇業登記
1.歇業者,原址市招請自行拆除後辦理,實地勘查需半日。 2.從業人員名稱定義:包括齒模製造技術員、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鑲牙生。 3.齒模技術員停、歇業登記之申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期間以1年為限;如停業期限屆滿,需辦理復業,始得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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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精神復健機構歇業
1. 透過網路申辦者,於所有證件寄達衛生局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期限。 2. 歇業者,原址市招請自行拆除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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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心理治療(諮商)所開業、變更負責人及遷址登記
透過網路申辦者,於所有證件寄達衛生局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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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心理治療(諮商)所歇業
1.透過網路申辦者,於所有證件寄達衛生局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期限。 2. 歇業者,原址市招請自行拆除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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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產後護理之家歇業、停業或變更登記及負責人事項
參閱護理人員法及其施行細則、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臨櫃申辦

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護理機構許可及開業(設置、擴充或遷移)
參閱護理人員法及其施行細則、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106年6月3日以前成立護理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登記事項變更
參閱護理人員法及其施行細則、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場地借用
場地收費方式及金額,請參見臺北市公有場地租用系統https://service.gov.taipei/rental,搜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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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救護車營業機構籌設、開業及遷址
1.許可籌設之救護車營業機構,應自許可日起6個月內完成設立計畫書所載事項,並檢具登記費、執照費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實地查核(於6個月內未完成設立計畫書所定事項或經實地查核未通過者,廢止其籌設之許可,並通知公司主管機關)。 2.受理申請設立許可及發給開業執照,收取規費如下: (1)受理設立許可申請時,收取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 (2)受理設立登記時,收取登記費新臺幣500元。 (3)發給開業執照時,收取執照費新臺幣500元。 3.救護車設置登記費每輛新臺幣500元。 4.申請開業及遷址經書面初審符合後,進行救護車營業機構實地履勘,查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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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新設置登記及展延
救護車設置登記費每輛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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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申辦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登錄事項變更(機構名稱、負責人、救護車過戶、救護車停止或恢復使用、機關(構)停業、歇業、裁撤或解散者、救護車註銷、變更用途)登記
1.救護車營業機構開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機構名稱、及負責人),換發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500元整。 2.救護車過戶:救護車設置登記費每輛新臺幣500元整。 3.其他變更事項: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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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申辦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資格
1.申辦對象 (1)第1類兒童: 設籍本市未滿6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且其父、母(或監護人)之一設籍後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十個月者。 (2)第2類兒童: A.設籍本市未滿6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且具本府社會局核定之低收入戶身分者,或經本府社會局核定之特殊個案、特殊境遇家庭之兒童。 B.設籍本市未滿12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兒童,且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患者,或經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者。 C.設籍本市未滿2歲之兒童,且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院出生或治療之極低體重兒童。 2.注意事項 符合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重大傷病範圍者、罕見疾病者須填寫全民健康保險個人資料查詢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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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傳真申辦 / 郵寄申辦

長期照顧服務
居住地為本市,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長期照顧服務: 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原住民、50歲以上失智症者或領有身心礙證明者。 本市配合衛福部長照2.0政策,長期照顧服務包含: 1.照顧及專業服務:居家照顧、社區照顧、專業服務。 2.交通接送服務 3.輔具與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4.喘息服務 如何申請長照服務: 1.可以透過手機或市話撥打1966專線申辦 2.聯絡「當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3.住院期間,請聯絡醫院「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小組」及線上申辦。 由照管專員到府完成評估後,確認長期照顧需要等級及長期照顧服務給付額度,並擬定照顧計畫及連結服務,由長照服務特約單位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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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藥劑生執業、復業、變更登記
1.委託藥師(劑生)公會受理(自附普通雙掛號回郵信封1只)案件所需時限為5日。 2.受聘於藥商擔任管理人者應與藥商一同辦理。 3.受聘於藥商擔任管理人或藥局之負責人(管理人)者,公會不受理委託。 4.規費新臺幣300元。 5.線上申請者,需上傳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數位影像檔,另應備證件如為「正本」或「正本驗畢後發還」,請以拍照或彩色掃描上傳,以電子檔形式提供。 6.依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1)108學年度前入學公立或私立大學藥學系,畢業後取得藥師資格者,中藥課程,其學分規定如下:中藥概論1學分、本草2學分、中藥方劑學3學分、中藥炮製3學分、生藥學7學分。 (2)109學年度起入學公立或私立大學藥學系,畢業後取得藥師資格者,中藥課程,其學分規定如下:中醫藥概論2學分、現代本草學3學分、方劑學3學分、中藥炮製學3學分、生藥學4學分、中藥藥物學2學分、實習時數累計至少16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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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藥劑生執業執照停業、歇業(註銷)
1.委託藥師(劑生)公會受理案件所需時限為5日。 2.受聘於藥商擔任管理人者應與藥商一同辦理。 3.受聘於藥商擔任管理人或藥局之負責人(管理人)者,公會不受理委託。 4. 網路申辦方式不適用於藥商管理人、藥局負責人及管制藥品管理人。 5.若無法出具離職證明,得以「敘明離職日期、無法取得離職證明原因之切結書」併同相關文件取代。 6.藥師法、藥劑生停業之期間,以1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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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藥商、醫療器材商籌設、設立、變更、停業、歇業登記
1.監製人(技術人員): (1) 西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 (2)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是指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最終驗放或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者,應聘僱技術人員,技術人員資格請參照「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2.規費: (1) 藥商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 (2) 醫療器材商執照規費:申請登記:新臺幣1,500元、登記事項變更:新臺幣1,000元。 (3) 藥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3.從事相關業務佐證文件,得以受僱公司開立之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書(記載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等)、維修單等】作為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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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醫療器材廣告審查許可及展期
1.廣告審查費 (1)藥品: A.廣告申請案新臺幣6,000元/件。 B.展期申請案新臺幣2,200元/件。 C.核定表遺失補發新臺幣1,700元/件。 (2)醫療器材: A.廣告申請案新臺幣10,000元/件。 B.展期申請案新臺幣5,000元/件。 C.核定表遺失補發新臺幣2,500元/件。 2.申辦注意事項 (1)書面申辦案件,應採書面申辦方式辦理展期手續;採網路申辦核准案件,應採網路申辦方式辦理展期手續。 (2)網路申辦: A. 使用網路申請之條件 持有臺北市販賣、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 B. 請登入臺北市政府藥品、醫療器材廣告線上查詢暨申辦系統https://mc.health.gov.tw/Company/Company_login.aspx。 C. 資料統一以PDF掃瞄(有公司大、小章之文件需採彩色掃瞄),檔案資料務必清晰可辨。 D. 上傳資料之檔案名稱不可使用空格或任何符號。 E. 核准案到期日前30天內完成網路申辦展期手續 F. 申請時,若已完成繳費手續,請將繳款單繳費收據傳真(2728-7075)或E-mail給系統公用信箱(drugapply@gov.taipei),並確認是否確實收到,申辦作業期限以本局收到繳費證明隔日起算。 G. 取得線上申請之廣告字號後,應待系統上傳廣告核定表及核定之廣告版面,方能使用。 3.送審資料注意事項 (1)廣告部分 A. 申請核定表應與廣告文案裝訂成冊,1式2份一起送審。 B. 同一份申請核定表 a.最多申請10項產品廣告,廣告文案與版面各15頁內為限。 b.廣告類別需求:由申請者自行決定,惟經核准後之廣告類別,不得隨意變更登載或刊播方式。 c.經核准之廣告產品,應同時進行登載、刊播,不得隨意切割刊播。 C. 電視廣播:應以連續播放畫面設計九宮格,分鏡圖及旁白腳本之文稿內容需與畫面同步,且需註明播放秒數。 D. 電臺廣播:應提出廣播稿,且需註明秒數。 (2)文案部分:請備齊廣告內容文字稿及廣告刊登版面,文字字體需以12號字、行距為1.5倍行高、邊界為上、下、左、右均為2公分,且字體清晰。 (3)仿單:藥品、醫療器材需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完整內容的仿單標籤粘貼表,字體需清晰可辨(重疊部分需翻開影印)。 4.其他 (1)倘藥品、醫療器材許可證持有廠商轉移,則原藥品、醫療器材廣告不符合展期申請資格,請以新案申請。 (2)藥品、醫療器材廣告有效期間屆滿,仍須繼續刊播者,請於期滿前1個月內提出展期申請。 (3)為確保申請廣告之權益,即將到期之藥品、醫療器材許可證展延作業應於申請廣告字號展延前完成。 (4)附件請依下列順序排列,並請勿裝訂: A.第1項申請產品之許可證。 B.第1項申請產品之仿單標籤粘貼表(其他品項以此類推排列)。 C.臺北市販賣/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5.線上申請者,若應備證件為「正本」,請以拍照或彩色掃描上傳,以電子檔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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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護理之家、住宿式機構)
1. 主管機關審查所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例如文件是否齊全、證件影本是否清晰以供辨識等。 2. 申請書、文件或資料有缺漏且得補正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函文駁回申請。 3. 申請人逕向補助年度最近1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機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機構主管機關如下: (1) 衛生局長照科:護理之家、住宿式長照機構。 (2) 衛生局心衛科:精神護理之家。 (3) 社會局老福科: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 (4) 社會局身障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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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中藥製劑重金屬送驗申請
1.檢驗時間約14日(本局檢驗科)。 2.受理檢體需為購自本市所轄合法中醫醫院之中藥製劑。 3.填寫切結書之申請人(當事人)需負舉證責任。 4.檢體如需再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其處理時限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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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中藥製劑摻西藥成分送驗申請
1.檢驗時間約14日(本局檢驗科)。 2.受理檢體需為購自本市所轄合法中醫醫院之中藥製劑。 3.填寫切結書之申請人(當事人)需負舉證責任。 4.檢體如需再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其處理時限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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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執業、復業、變更登記
1.規費新臺幣300元。 2.營養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為之。 3.線上申請者,需上傳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數位影像檔,另應備證件如為「正本」或「正本驗畢後發還」,請以拍照或彩色掃描上傳,以電子檔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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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執業執照停業、歇業(註銷)
1. 網路申辦方式不適用於營養諮詢機構負責人。 2. 若無法出具離職證明,得以「敘明離職日期、無法取得離職證明原因之切結書」併同相關文件取代。 3.營養師停業之期間,以1年為限;逾1年者,應辦理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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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支援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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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諮詢機構設立
1.實地勘查需半天。 2.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營養師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3.應同時辦理營養師執業登記。 4.申請人為機構之負責營養師。 5.請先行檢視機構設立所在地之: (1)土地分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範圍。 (2)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是否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6.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則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76年以前建築物請附最近1年房屋稅單、合約證明等)。 7.線上申請者,若應備證件為「正本」或「正本驗畢後發還」,請以拍照或彩色掃描上傳,以電子檔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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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人員前往他機構支援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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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製造業者衛生設備合格證明書
1.需實地會勘符合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查核表始核發「酒類製造業者衛生設備合格證明書」。 2.如飲用水非屬自來水者,現場勘查時需另提供飲用水水質檢驗證明書正本以供核對。 3.如屬駁回處分或補正之案件,得扣除給予陳述意見或補正之期間。 4.網路申辦需申請人利用工商憑證進行數位簽章。 5.網路申辦者需將文件資料(含應備證件)轉成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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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籌設
1.實地勘查需半天。 2.藥商、醫療器材商設於醫院內必須不影響醫院作業及醫療服務品質。 3.為免商號名稱重複,請先向商業主管機關申請名稱預查。 4.從事輸入或維修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聘僱技術人員,技術人員資格請參照「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5.線上申請者,若應備證件為「正本」,請以拍照或彩色掃描上傳,以電子檔形式提供。 6. 從事相關業務佐證文件,得以受僱公司開立之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書(記載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等)、維修單等】作為佐證資料。 7.申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辦公室型態者請附以下資料: (1) 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 A. 平面配置圖請標示辦公處所格局、空間用途、出入口及設備陳列等之簡單位置圖樣標示。 B. 若位於大樓內者需另檢附該樓層之平面圖,若同址設有其他公司/機構,需於樓層平面圖註明申請機構所屬範圍。 (2) 營業場所照片包含:外觀全棟全景、招牌、門牌、內部配置樣態(多角度拍攝):彩色清晰照片須與平面配置圖對應並說明(見書表下載-醫材商辦公室參考範本)。 8.面積未達500㎡,如有公共安全疑慮等或申請使用面積無法由衛生局判定不得占用之相對位置及面積等之情形,需會同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消防局現場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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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設立及補換發登記-公司、外商在臺分公司; 行(商)號; 分公司、營業所、門市部;藥局
1.實地勘查需半天(已經籌設許可之公司不需再勘查)。 2.規費: (1)藥商、藥局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 (2)醫療器材商執照規費:申請登記:新臺幣1,500元、登記事項變更:新臺幣1,000元。 (3)藥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3.藥商、醫療器材商設於醫院內必須不影響醫院作業及醫療服務品質。 4.為免商號名稱重複,請先向商業主管機關申請名稱預查。 5.從事輸入或維修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聘僱技術人員,技術人員資格請參照「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6.請先行檢視機構設立所在地之: (1)土地分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範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有關使用規定一覽表第7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2)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是否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辦理。(建築管理工程處)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請洽地政局。(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3180062) (4)房屋違建、增建、花台、陽台、平台、露台、騎樓、天井、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請為機構面積使用。 (5)面積未達500㎡,如有公共安全疑慮等或申請使用面積無法由衛生局判定不得占用之相對位置及面積等之情形,需會同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消防局現場會勘。 (6)建築物室內辦理裝修,請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取得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建築管理工程處) 7.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則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76年以前建築物請附最近1年房屋稅單、合約證明等)。 8. 從事相關業務佐證文件,得以受僱公司開立之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書(記載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等)、維修單等】作為佐證資料。 9.領有衛生局核發之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者,換領中藥藥商許可證時,需檢具中藥事實證明書及修習中藥課程證明【中藥概論18小時、本草18小時、中藥炮製36小時、生藥學72小時及藥事法規18小時】,向衛生局申請於「原商號及地址」,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者。 10. 申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辦公室型態者請附以下資料: (1) 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 A. 平面配置圖請標示辦公處所格局、空間用途、出入口及設備陳列等之簡單位置圖樣標示。 B. 若位於大樓內者需另檢附該樓層之平面圖,若同址設有其他公司/機構,需於樓層平面圖註明申請機構所屬範圍。 (2) 營業場所照片包含:外觀全棟全景、招牌、門牌、內部配置樣態(多角度拍攝):彩色清晰照片須與平面配置圖對應並說明(見書表下載-醫材商辦公室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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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設立及補換發登記-中藥藥商(換領中藥藥商許可執照);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執照補換發登記
1.實地勘查需半天(已經籌設許可之公司不需再勘查)。 2.規費: (1)藥商、藥局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 (2)醫療器材商執照規費:申請登記:新臺幣1,500元、登記事項變更:新臺幣1,000元。 (3)藥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3.藥商、醫療器材商設於醫院內必須不影響醫院作業及醫療服務品質。 4.為免商號名稱重複,請先向商業主管機關申請名稱預查。 5.從事輸入或維修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聘僱技術人員,技術人員資格請參照「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6.請先行檢視機構設立所在地之: (1)土地分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範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有關使用規定一覽表第7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2)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是否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辦理。(建築管理工程處)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請洽地政局。(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3180062) (4)房屋違建、增建、花台、陽台、平台、露台、騎樓、天井、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請為機構面積使用。 (5)面積未達500㎡,如有公共安全疑慮等或申請使用面積無法由衛生局判定不得占用之相對位置及面積等之情形,需會同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消防局現場會勘。 (6)建築物室內辦理裝修,請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取得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建築管理工程處) 7.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則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76年以前建築物請附最近1年房屋稅單、合約證明等)。 8. 從事相關業務佐證文件,得以受僱公司開立之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書(記載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等)、維修單等】作為佐證資料。 9.領有衛生局核發之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者,換領中藥藥商許可證時,需檢具中藥事實證明書及修習中藥課程證明【中藥概論18小時、本草18小時、中藥炮製36小時、生藥學72小時及藥事法規18小時】,向衛生局申請於「原商號及地址」,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者。 10. 申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辦公室型態者請附以下資料: (3) 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 C. 平面配置圖請標示辦公處所格局、空間用途、出入口及設備陳列等之簡單位置圖樣標示。 D. 若位於大樓內者需另檢附該樓層之平面圖,若同址設有其他公司/機構,需於樓層平面圖註明申請機構所屬範圍。 (4) 營業場所照片包含:外觀全棟全景、招牌、門牌、內部配置樣態(多角度拍攝):彩色清晰照片須與平面配置圖對應並說明(見書表下載-醫材商辦公室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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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變更登記-地址; (跨區)管理人或藥師(藥劑生)執業執照; 負責人; 管理人
1.實地勘查需半天。 2.規費: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藥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3.從事輸入或維修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聘僱技術人員,技術人員資格請參照「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4.請先行檢視機構設立所在地之: (1)土地分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範圍。 (2)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是否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5.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則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76年以前建築物請附最近1年房屋稅單、合約證明等)。 6. 從事相關業務佐證文件,得以受僱公司開立之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書(記載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等)、維修單等】作為佐證資料。 7.申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辦公室型態者請附以下資料: (1) 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 A. 平面配置圖請標示辦公處所格局、空間用途、出入口及設備陳列等之簡單位置圖樣標示。 B. 若位於大樓內者需另檢附該樓層之平面圖,若同址設有其他公司/機構,需於樓層平面圖註明申請機構所屬範圍。 (2) 營業場所照片包含:外觀全棟全景、招牌、門牌、內部配置樣態(多角度拍攝):彩色清晰照片須與平面配置圖對應並說明(見書表下載-醫材商辦公室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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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變更登記-營業項目;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報備藥品、醫療器材倉儲
1.實地勘查需半天。 2.規費: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藥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3.從事輸入或維修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聘僱技術人員,技術人員資格請參照「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4.請先行檢視機構設立所在地之: (1)土地分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範圍。 (2)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是否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5.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則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76年以前建築物請附最近1年房屋稅單、合約證明等)。 6. 從事相關業務佐證文件,得以受僱公司開立之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書(記載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等)、維修單等】作為佐證資料。 7.申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辦公室型態者請附以下資料: (3) 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 C. 平面配置圖請標示辦公處所格局、空間用途、出入口及設備陳列等之簡單位置圖樣標示。 D. 若位於大樓內者需另檢附該樓層之平面圖,若同址設有其他公司/機構,需於樓層平面圖註明申請機構所屬範圍。 (4) 營業場所照片包含:外觀全棟全景、招牌、門牌、內部配置樣態(多角度拍攝):彩色清晰照片須與平面配置圖對應並說明(見書表下載-醫材商辦公室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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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檢驗
1.本項檢驗限設籍臺北市之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市民等申請檢測案。 2.檢驗費用及樣品量:詳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檢驗規費收費基準表及檢驗樣品量表(於本申請項目「書表下載」區下載)。 3.受理衛生檢驗申請時,發現該申請人提送之樣品已超過保存期限或有涉及消費糾紛、民事賠償或刑事案件之虞者,應不予受理。 4.送驗食品應符合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項目。 5.檢驗報告書字號不得作為宣導廣告或商業推銷之用。 6.中華郵政國內普通掛號函件資費表查詢:(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Postal/index.jsp?ID=20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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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舉辦國際醫藥衛生會議
1.申請期間:全年度(1月至12月)至經費用罄截止,相關資訊將於衛生局網站公告。 2.資格條件: (1)補助對象:國內醫學中心、全國性之醫藥衛生相關學(協)會、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醫藥衛生研究機構及醫藥衛生有關之公益法人。 (2)條件:會議需於本市舉行,所邀參與國家須為3國以上(含地主國),且與會外籍講員人數須占會議全體講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另會議主題不得與同一年度內其他主題近似或重複,且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本局公共衛生政策之推動有助益者、對提升本市醫藥水準有助益者、對促進本局與國內外有關機關(構)之交流合作有助益者、對促進本局或所屬機關人才之培育有助益者。 3.審查方式:書面(電子文件)審查。 4.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次新臺幣1萬元整,惟同一對象同一年度不得逾2萬元整。 5.補助經費項目:印刷費。 6.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每年度共計新臺幣14萬元整,惟本案申請額度有限,若當年度額度已用罄,恕不受理後續申請作業,申請額度相關資訊將公告於衛生局網站(https://reurl.cc/5dvnbn)。 7.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同法)第2條及第3條之情形,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填寫「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申請人)暨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如書表下載附件)。為避免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補助案件申請流程中,因違反同法第14條相關規定遭裁罰,申請單位之申請人如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時,應依人數主動揭露身分填寫並提供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及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非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仍應填寫並提供「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申請人)暨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1份(請補助對象安心向機關申請,並看監察院製作「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宣導動畫短片,點閱路徑:https://reurl.cc/V8aO2A,或於YouTube搜尋「五分鐘,懂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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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宅病故驗屍(行政相驗)服務
1.如無法確認往生者應採取行政相驗或司法相驗,請先電話洽詢,以免延誤您的申辦時間。 2.臺北市行政相驗:新臺幣3,000元(含交通費),死亡證明書另計(中文死亡證明書3份20元,第4份起每份15元、英文死亡證明書每份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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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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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產後護理之家許可及開業(設置、擴充、復業或遷移)
1.新增召開「專家審查會」會議期程1年4次,訂為每年3、6、9、12月份,機構送件審查期程為每季第2個月前(2、5、8、11月)繳交,若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將延至下次會期進行審查。 2.參閱護理人員法及其施行細則、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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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平方公尺以下產後護理之家許可及開業(設置、擴充、復業或遷移)
1.新增召開「專家審查會」會議期程1年4次,訂為每年3、6、9、12月份,機構送件審查期程為每季第2個月前(2、5、8、11月)繳交,若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將延至下次會期進行審查。 2.參閱護理人員法及其施行細則、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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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服務人員認證、補/換發、更新申請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4條略以,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應檢附符合資格及完成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與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同上法條規定,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應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欲任職之機構/單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辦。 三、除首次申辦外,申辦換/補發、更新等業務,請洽本局委辦單位 - 財團法人台灣老人急重症基金會,辦理時間AM 9:30至16:30(中午不休息),電話:02-25224388,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42號7樓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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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住宿式/綜合式(需含住宿式)機構社團法人核定登記
1.辦理法人注意事項: 載明事項: (1)法人設立目的及名稱。 (2)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3)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所。 (4)財產總類及數額。 (5)設立機構之所在地、類別及規模。 (6)財產總額及各社員之出資額。 (7)許可之年、月、日。 2.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社員持分單;其持分單應予編號,並經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持分單應載明事項: (1)法人名稱。 (2)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3)社員姓名及其出資額。 (4)發給持分單之年、月、日。 3.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自法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送臺北市政府備查。 4.法人注意事項,應包括下列: (1)每年5月31日前將經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查核後之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2)應定期提報目的事業興辦進度;法人由衛福部許可者,由主管機關核轉至衛生福利部。 (3)應定期改選董事。 5.參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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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住宿式/綜合式(需含住宿式)機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
1. 申請書 2. 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3. 設立計畫書 4. 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清冊及財產證明文件影本、捐助財產移轉承諾書 5. 捐助人會議紀錄及全體捐助人身分證影本 6. 查核報告 7. 必要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8. 現況說明書。(長照機構為新設立者免附)申請書 9.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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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住宿式/綜合式(需含住宿式)機構財團法人核定登記
1.辦理法人注意事項: 登記後: (1)自法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2)捐助人或遺囑執行,應將法人接受捐助之全部財產移歸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3)每年5月31日前將經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查核後之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4)應定期提報目的事業興辦進度;法人由衛福部許可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至部。 (5)應定期改選董事。 2.參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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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住宿式/綜合式(需含住宿式)機構籌設及設立許可(設置或遷移)
1.召開「專家審查會」會議期程1年4次,訂為每年3、6、9、12月份,機構送件審查期程為每季第2個月前(2、5、8、11月)繳交,若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將延至下次會期進行審查。 2.依據中央制定之申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設立及變更流程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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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及醫療費用補助申請
1補助對象: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3)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且經醫師診斷或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 (4)限居家照護者申請。 2.身心障礙者醫療費用限市民申請人工電子耳之植入手術費用、為申請醫療輔具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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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輔具身障
臺北市氣切個案進住照護機構費用補助申請
1. 補助對象: (1)實際進住經主管機關評估通過之立案護理之家及長期照護機構者。 (2)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氣切個案。 2.應自補助對象進住照護機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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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切
「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認證、展延
1.申請書請以正楷清楚填寫或繕打,避免資料錯誤,影響個人權益。 2.應備文件如有不合格項目或缺件者,俟所有文件備齊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期限。 3.證書寄發後請妥善保管,本局不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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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疾病防治網」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認證、展延
1.申請書請以正楷清楚填寫或繕打,避免資料錯誤,影響個人權益。 2.應備文件如有不合格項目或缺件者,俟所有文件備齊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期限。 3.證書寄發後請妥善保管,本局不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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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共同照護網」學分認證
1.申請函請以正楷清楚填寫或繕打,避免資料錯誤,影響權益。 2.應備文件如有不合格項目或缺件者,俟所有文件備齊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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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疾病防治網」學分認證
1.申請函請以正楷清楚填寫或繕打,避免資料錯誤,影響權益。 2.應備文件如有不合格項目或缺件者,俟所有文件備齊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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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人員異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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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D安心場所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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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D安心場所
外籍家庭看護工求才登記
1. 因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管理資訊系統資料推介勞動力發展署需3日,請於收到本局案件完成簡訊後3個工作日主動向勞動力發展署辦理(60日內)。 2. 臨櫃辦理限「免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類別 3. 被照顧者如 以身心障礙資格辦理者,須備有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 4. 若無身分證正本資料 請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資料 如:戶口名簿或3 個月內戶籍謄本、有照片之健保卡,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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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外籍家庭看護工外看
外縣市救護車營業機構跨區營運
1.衛生局審查所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例如文件是否齊全、證件影本是否清晰以供辨識等等。 (1)若審核文件不符規定,電話通知申請人於2日內補正。 (2)如經通知後未於期限內補正,函文駁回申請。 2.函詢救護車營業機構執業登記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確認申請機構所附之車輛、人員資料是否屬實,以及是否同意該營業機構跨區至本市營運。 (1)如申請與衛生主管機關所登記事項不符,或救護車營業機構執業登記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否准跨區營運,函文駁回申請。 3.衛生局函知申請人及救護車營業機構執業登記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現場會勘日期,並請申請人協調救護車營業機構相關人員於會勘當日需全員出席配合衛生局檢查。 4.本局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跨縣市救護車營業機構履勘表」進行現場會勘。 (1)現場會勘不符合規定部分,請申請人儘速改善,改善完畢後,發函通知衛生局進行會勘。 (2)未依限改善完成或複勘仍不符規定者,駁回申請。 5.會勘合格後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復核准跨區營運,核備期限以合約期限為止,如有續約請於期滿前3個月另文本府衛生局重新申請。 6.若為臨時一次性跨區支援業務,應事前以電子郵件向所在地與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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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住宿式/綜合式(需含住宿式)機構復業、歇業、停業、擴充、縮減或變更登記及負責人事項
依據中央制定之申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設立及變更流程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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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立許可及開業(設置、擴充、遷址、變更負責人)
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為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及附表1、2所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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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
1. 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對於與本市醫事機構或醫事人員發生之醫療爭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衛生局申請調解,但不涉及醫療疏失鑑定。 2. 所稱醫療爭議,指病人方之當事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負責所生之爭議。(另單純就有關醫療費用收取、醫療服務態度或雙方認知差距等未有造成傷害或死亡結果事件之爭執,非屬調解處理範圍。) 3. 依照本局醫療爭議案件處理流程辦理。 4. 「醫療爭議調解」作業流程圖處理時效僅適用於資料收集完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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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孕生殖「醫療性凍卵」補助
1.本補助自114年1月1日起辦理,療程結束指取卵日或因不可抗因素無法取卵之療程終止日,113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療程者,無法申請本補助。 2.網路申辦:於本府台北服務通檢附上開文件(可以照片、掃描檔案等形式上傳,建議採PDF檔案,且務必清晰可辨識),經機關審核後,於系統回復申請結果。 3.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年齡為40歲(含)以下生理女性,且需經由腫瘤科醫師(或癌症專科醫師)認定個案因罹癌須治療而影響生育功能者。 4.補助項目及額度:每案最高補助3萬2,000元: (1)凍卵療程:2萬元,終身補助1次。 (2)保存費:每年申請1次為限,每次最高補助3,000元,最多補助4年,計1萬2,000元。 (3)非接受本局凍卵療程補助而凍卵者,不得申請保存費補助。 5.療程完成超過6個月(僅申請保存費為繳款後6個月)始申請者,不予補助。 6.補助方案查詢連結:https://health.gov.taipei/cp.aspx?n=B9E2BC16F7EB04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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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孕生殖「人工生殖(試管嬰兒)加碼」補助
1.本補助自114年1月1日起辦理,療程結束指胚胎植入日或因不可抗因素無法植入之療程終止日,113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療程者,無法申請本補助。 2.網路申辦:於本府台北服務通檢附上開文件(可以照片、掃描檔案等形式上傳,建議採PDF檔案,且務必清晰可辨識),經機關審核後,於系統回復申請結果。 3.補助對象:受術不孕配偶雙方任一方設籍在臺北市,符合人工生殖法規範得實施人工生殖者,且接受胚胎植入方年齡為44歲(含)以下。 4.補助項目及額度:人工生殖(試管嬰兒)療程費用,每年補助1次為限。每次療程依實際費用覈實支付,補助2萬5,000元(經費用罄為止)。 5.療程完成超過6個月始申請者,不予補助。 6.補助方案查詢連結:https://health.gov.taipei/cp.aspx?n=B9E2BC16F7EB04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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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停歇業登記
1.實地勘查需半天。 2.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1年,停業期滿未經衛生局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30日內申請復業。 3.線上申請不適用於藥商(局)停業登記、藥商歇業登記但持有藥品、醫療器材許可證者。 4.項目名稱定義: (1)停業:係指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暫停營業一段期間後,可申請停業歇業或申請復業。 (2)歇業:係指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不再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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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復業登記
1. 實地勘查需半天。 2. 規費: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藥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3. 線上申請者,若應備證件為「正本」,請以拍照或彩色掃描上傳,以電子檔形式提供。 4. 申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辦公室型態者請附以下資料: (1) 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 A. 平面配置圖請標示辦公處所格局、空間用途、出入口及設備陳列等之簡單位置圖樣標示。 B. 若位於大樓內者需另檢附該樓層之平面圖,若同址設有其他公司/機構,需於樓層平面圖註明申請機構所屬範圍。 (2) 營業場所照片包含:外觀全棟全景、招牌、門牌、內部配置樣態(多角度拍攝):彩色清晰照片須與平面配置圖對應並說明(見書表下載-醫材商辦公室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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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醫院 (12)
一般診斷書
1.首次開立需本人親自就診。 2.費用 (1)首次開立:掛號費50元,中文診斷書每份100元,英文診斷書每份200元。 (2)影印本第二份起,中、英文每份15元。 (3)重新謄寫:正本第二份起,中、英文每份50元。 3.網路申辦注意事項: (1)網路申辦者,可由網站逕填入相關資訊申辦,並於取件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核對。 (2)網路申辦者,須於就診當時或住院期間,已開立過診斷書。 (3)網路申辦後,各院區承辦人員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申請人。 (4)因昆明及松德院區屬特殊專科醫院,為保障病人權益及隱私,故不提供網路申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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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診斷書
費用: 1.首次開立:掛號費50元,中文3份20元(第四份起每份15元),英文每份200元(影印本第二份起,每份15元)。 2.重新謄寫:正本第二份起,英文每份50元。 3. 英文死亡診斷書需5日,應備證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1)往生者英文姓名之證件(護照、居留證或英文戶籍謄本) (2)死亡診斷證明書(中文)正本 (3)往生者除戶證明正本(除戶謄本) (4)具繼承權者身份證正本 (5)與往生者關係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正本) 4.網路申辦注意事項: (1)網路申辦者,可由網站逕填入相關資訊申辦,並於取件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核對。 (2)網路申辦者,須於就診當時或住院期間,已開立過診斷書。 (3)網路申辦後,各院區承辦人員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申請人。 (4)因昆明及松德院區屬特殊專科醫院,為保障病人權益及隱私,故不提供網路申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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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傷診斷證明書
費用: 1.首次開立:掛號費50元,中文證明書每份300元(影印本第二份起,中文每份15元)。 2.重新謄寫:正本第二份起,中文每份50元。 3.網路申辦注意事項: (1)網路申辦者,可由網站逕填入相關資訊申辦,並於取件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核對。 (2)網路申辦者,須於就診當時或住院期間,已開立過診斷書。 (3)網路申辦後,各院區承辦人員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申請人。 (4)因松德院區屬特殊專科醫院,為保障病人權益及隱私,故不提供網路申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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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體檢掛號
1.門診體檢若有抽血、檢驗或X光檢查則需7個工作天後領取報告。 2.特殊檢查時間另計。 3.費用 (1)體檢證明書每份370元,每加一份正本50元,影本一份15元。受檢日期超過三個月以上,僅以影印本上蓋「與正本相符」, 並以5個工作天為作業時間。 (2)X光及各項檢查費用另計,請於體檢時一併提出申請。 4.網路申辦可由網站逕填入相關資訊申辦,並於取件時提供身分證文件核對。 5.掛號成功後,體檢需依機構規定之體檢表1份及最近半年內相片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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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證明書
1.費用:中文證明書每份50元,英文證明書每份200元,中、英文影本第二份起每份15元。 2.網路申辦注意事項: (1)網路申辦者,可由網站逕填入相關資訊申辦,並於取件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核對。 (2)網路申辦後,各院區承辦人員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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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書
費用: 1.中文證明書3份20元,第四份起每份15元。 2.英文證明書每份200元,影本第二份起每份15元。 3.重新謄寫:英文正本第二份起每份50元。 4.請至出生院區申請。 5.第二次申請出生證明書應備證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1)父母親及出生者身分證正本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6. 網路申辦注意事項: (1)網路申辦者,可由網站逕填入相關資訊申辦,並於取件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核對。 (2)網路申辦者,須於就診當時或住院期間,已開立過診斷書。 (3)網路申辦後,各院區承辦人員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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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產及流產證明
費用: 1.中文證明書3份20元,第四份起每份15元。 2.英文證明書每份200元,影本第二份起每份15元。 3.重新謄寫:英文正本第二份起每份50元。 4.請至就醫院區申辦。 5.網路申辦注意事項: (1)網路申辦者,可由網站逕填入相關資訊申辦,並於取件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核對。 (2)網路申辦者,須於就診當時或住院期間,已開立過診斷書。 (3)網路申辦後,各院區承辦人員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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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報告影印
1. 影印費每頁4元。 2. 網路申辦注意事項: (1) 網路申辦者,可由網站逕填入相關資訊申辦,並於取件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核對。 (2) 網路申辦後,各院區承辦人員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申請人。 (3) 因昆明及松德院區屬特殊專科醫院,為保障病人權益及隱私,故不提供網路申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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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資料
1.病歷複製本受理後3個工作天發給,若遇特殊情形,無法依前述時間領件,則另與申請人協商取件日期。 2.中文/英文病歷摘要受理後7個工作天發給。 3.病歷複製基本費180元 (10頁以內),第11頁起須付影印費每頁4元。 4.看診時一併申請可免付病歷複製基本費180元,但須付影印費每頁4元。 5.網路申辦注意事項: (1)網路申辦者,可由網站逕填入相關資訊申辦,並於取件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核對。 (2)網路申辦後,各院區承辦人員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申請人。 (3)因昆明及松德院區屬特殊專科醫院,為保障病人權益及隱私,故不提供網路申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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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暨住宿式長照機構入住預約登記
1.一般及網路申辦為預約登記作業並非可直接入住,後續由專人進行聯絡。 2.請於提出網路預約前,至本院附設護理之家暨住宿式長照機構進行實地環境訪視,以了解入住照護之情境。 3.收費標準(採全額自付,費用不含非執行照護所使用之醫療耗材及生活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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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失智日間病房預約登記
1.網路申辦為預約登記,以供空位時通知入住順序之依據,並非可直接入住。 2.若需透過網路申辦者,請於提出網路預約前,至本院進行實地環境訪視,以了解入住照護之情境。 3.收案標準: (1) 須檢附下列診斷證明或評估結果(近一年內)。 (2) 經醫師開立診斷書為輕失智症患者。 (3) 經神經內科或精神科醫師診斷「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量表得分於0.5-1分,且由專業人員進行「簡易智能評估量表」量表得分於20分以上。個案與家屬或主要照顧者同意接受日托服務,並遵守日間病房相關規定者,確定入托將簽訂契約。 (4) 具部份生活自理能力,經判定ADL達95分以上之長者。 (5) 無法定傳染病,需檢附近六個月內檢驗報告。 (6) 經失智症團隊評估符合者。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失智失能日間照顧中心預約登記
1.網路申辦為預約登記,以供空位時通知入住順序之依據,並非可直接入住。 2.若需透過網路申辦者,請於提出網路預約前,至本院進行實地環境訪視,以了解入住照護之情境。 3.收案標準: (1) 須檢附近一年內醫師開立診斷書為輕、中度失智症患者。 (2) 經神經內科或精神科醫師診斷「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量表得分為0.5-2分之長者。 (3) 專業人員進行「簡易智能評估量表」評估無教育程度者須達15分以上,識字者須達20分以上之長者。 (4) 個案與家屬或主要照顧者同意接受日托服務,並遵守日間照顧中心相關規定者。 (5) 具部份生活自理能力,經判定ADL達70分以上之長者。 (6) 無法定傳染病,需檢附近六個月內檢驗報告。 (7) 經失智症團隊評估符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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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