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1.本局得視審查需要派社工訪視。
2.扶助對象及其得補助項目詳其他文件對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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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核定 1.福利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生效。
2.網路申辦者將採自然人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作為身分驗證方式(請先備妥讀卡機及自然人憑證),且僅限申請者本人親自驗證遞送。
3.申請時請自行檢視,相關文件經同意受理將不予退件。
4.外國文件需先翻譯成中文並經駐外單位驗證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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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假牙補助 補助對象係凡設籍本市,經本市立聯合醫院以及臺北市牙醫師公會所屬醫療院所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年滿55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者。
2.年滿65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者。
3.年滿55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中低收入戶者。
4.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5.年滿65 歲以上中低收入領有本市收容安置補助者。
6.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7.年滿65歲以上經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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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居長者緊急救援系統服務 裝機、拆機作業:本局審理後由委辦單位進行裝機、拆機作業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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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援系統緊救 身心障礙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判定 1.民眾對行動不便之標準、復康巴士服務或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等福利服務項目使用資格有異議時,應於收到區公所函知鑑定結果之次日起30日內向社會局申請複評,以1次為限。
2.若身心障礙者因生活狀況改變而需求變更,應向本局重新申請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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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1. 透過網路申辦者,應備齊所有的證件並送(寄)達社會局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時限。
2. 醫療診斷證明書應載明入院及出院日期;另指定藥品材料費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係因該使用藥品及材料有其必要性與不可替代性;指定病房費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係因特殊原因,或因住院期間因該醫療院所無健保床,故非自願性住非健保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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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少醫療補助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自辦補助 1.項補助申請為本市自辦補助項目,每項補助以申請一次為限(補助項目、補助最高額度及補助相關規定詳如附表)。
2.發票或收據正本注意事項:
(1)購買日期:應為取得核定函或輔具評估報告書後3個月內之日期。
(2)載明內容:註明申請人姓名、品名(應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項目名稱相同)、價格、蓋立免用統一發票章/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若為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開立,應符合以下規定:
A.擇要譯註本國文。
B.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及檢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C.依社會局要求提出相關憑證。
3.輔具保固書注意事項: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辦法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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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方式變更 1.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後,健保費及勞、公、軍、農保等保險費將依身障等級直接自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直接減免,無須提出申請。
2.身心障礙者因前點補助方式對其權益有不利影響時,得申請變更保險費補助方式為「不列入媒體補助」,保費將不自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表內直接減免,由社會局查對相關保險費紀錄後直接補助之。申請不列入媒體補助者,得隨時申請變更保險費補助方式為「按月減免」之補助方式。
3.身心障礙者於每月20日前向社會局提出保險費補助方式變更申請者,得溯自申請當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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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1.申請資格:
(1)設籍臺北市,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領有臺北市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
(3)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其它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相同性質(輔助器具)之補助者。
(4)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2.補助內容:詳見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及其他相關規定。(可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https://dosw.gov.taipei/ 下載)
3.資格核定後向特約廠商購買輔具,將由特約廠商代償墊付核銷,不用再另行提出補助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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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具身障輔具身心障礙者輔具輔助器具生活輔具生活輔助器具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案件 1.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名
(1)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通訊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服務單位。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3)申請協調之事項及案件事實。
(4)申請日期。
2.申請協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請書或言詞紀錄不合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2)非在本市權益受損。
(3)協調案件於協調程序終結前以書面自行撤回,或經作成協調紀錄者,申請人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重新申請協調。
(4)協調案件業經訴願或司法程序為實體審理且已處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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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申請人亦可透過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連絡電話:0800-894-580)協助申請、媒合廠商及估價、驗收及後續核銷事宜(詳本局網頁/銀髮族服務/居住服務/「臺北扶老軟硬兼施」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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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1.具有下列申請人資格之一者,以一人為限,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設籍本市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需求評估結果載明於通知鑑定結果、需求評估複評等公文或身心障礙證明四項福利服務核定結果通知書)、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2.申請車輛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自用小貨車、計程車為限,但計程車、自用小貨車者,其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障者本人。汽車行照登記為公司車及租賃車,不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3.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未乘載身障者不得使用該證,不得轉借他人;偽造或冒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經查證屬實者,自查獲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申請核發,其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4.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擇一申請。
5.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時(如:到期、戶籍遷出、死亡、重新鑑定不符合行動不便資格、換車等),應主動繳回本局,本局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即註銷該證。
6.申請人為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案件,同意基於申辦需要,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查申請本項福利措施之戶籍相關資料、駕籍相關資料、車籍相關資料以利審核及核發後之複查。
7. 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予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親屬使用,法條內容及立意精神在保障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並非優惠身心障礙者停車費用之免費或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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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 1.上傳附件須以正本掃描,並請詳實填寫、勾選並核章,未依規定填寫者不予補助。
2.經查證有偽造或冒用情形,將依法究辦。
3.申請「療育訓練費」,不得再申請同一療育單位相同療育項目之「交通補助費」。
4.本補助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僅擇一領取。
5.已申請且獲本局核定本補助之月份,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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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早療遲緩發展遲緩療育補助 市民醫療補助 網路申辦者將採自然人憑證作為身分驗證方式(請先備妥讀卡機及自然人憑證),且僅限申請者本人親自驗證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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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補助醫療市民醫療補助低收入戶醫療中低收入戶醫療 婦女中途之家申請進住 進住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如有延長進住期間需要,且符合規定者,可提出延長進住申請,由社會局評估認定,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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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網路申辦:
(1)不需本局代查財稅或安排失能評估者:11日
(2)需本局代查財稅或安排失能評估者:3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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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1.本局處理時限自收到就托機構寄送申請資料起算。
2.申請表及請款領據區分「就托機構」及「就托保母」2種格式,請依就托性質選擇合適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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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補助 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 1.本項目補助對象如下:
(1)本市未滿70歲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資格之老人。
(2)其他符合下列3項規定之老人:
A.年滿65歲之老人或年滿55歲之原住民,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者。
B.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者亦同。
C.未獲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
2.因綜合所得核定稅率達20%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而不符資格者,可於資格符合後主動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自申請當月補助。
3.市民提出申請前,可先電洽本局確認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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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健保老人老人 急難救助 1. 本項補助申請單位為區公所或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由該單位進行會談、評估及審查作業,故請親自向區公所或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申請。
2. 本補助為臺北市民急難救助金,如您於最近2個月內已有急難救助申辦紀錄,不得重複申請。另區公所及社福中心請擇一管道申請。
3. 申請本救助金,將同意並授權審查人員查調本人及同戶籍家人最近一年度財稅、戶籍等資料,且同戶籍家人業已知悉。
4. 「因疫情急難救助」目前已停止受理,如仍有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之本市市民,仍可申請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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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請逕向老人服務中心申請,並由老人中心送回或寄回業務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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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照顧者受照顧者照顧家中失能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申請托育補助者,請於兒童已實際就托或近就托時間再行提出申請;申請優先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者,請敘明欲就托之公立幼兒園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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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 陽明教養院入院 入住收費標準:依照「各年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金額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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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組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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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查定 1.福利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生效。
2.網路申辦者將採自然人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作為身分驗證方式(請先備妥讀卡機及自然人憑證),且僅限申請者本人親自驗證遞送。
3.申請時請自行檢視,相關文件經同意受理將不予退件。
4.外國文件需先翻譯成中文並經駐外單位驗證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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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查定 1.福利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生效。
2.網路申辦者將採自然人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作為身分驗證方式(請先備妥讀卡機及自然人憑證),且僅限申請者本人親自驗證遞送。
3.申請時請自行檢視,相關文件經同意受理將不予退件。
4.外國文件需先翻譯成中文並經駐外單位驗證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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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設立社會福利事業財團法人 申請許可設立本市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有關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名稱除應冠財團法人臺北市外,可依屬性參考定名如下,以利識別:
(1)財團法人臺北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2)財團法人臺北市○○○慈善基金會
(3)財團法人臺北市○○○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4)財團法人臺北市○○○(依服務群體屬性如:身心障礙、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社會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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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安養機構設立、擴充及遷移 透過網路申辦者,應備齊所有的文件並送(寄)達社會局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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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18歲以上就學生活補助 若您為18歲至25歲之低收入戶成員,且為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專科學校或大學院校以上之學生,請於申請期限內(每學年度第1學期為12月31日前;每學年度第2學期為6月30日前)檢附資料上傳檔案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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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生活補助低收入戶 會同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 1.財產證明文件,指下列機關(構)開立之財產原始書證或證明文件正本:
(1)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2)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
(3)合法設立之金融機構。
2.財產清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1)財產名稱。
(2)財產數量。
(3)財產價值。
(4)其他重要事項。
第一項財產證明文件,無法依第二項規定取得者,得以拍照或切結方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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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 1.扶助項目包括:【1】生活扶助【2】醫療補助【3】急難救助。
2.透過網路申辦者,應備齊所有的證件並送(寄)達社會局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時限。
3.身分款別、選備文件及可申請扶助項目說明:
(1)低收入戶0類家戶及低收入戶1類家戶。
A.選備文件:薪資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內頁。
B.可申請扶助項目:【1】。
(2)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A.選備文件:6個月內醫療收據正本。
B.可申請扶助項目:【2】。
(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A.選備文件:薪資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內頁、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6個月內醫療收據正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離職證明、領取失業給付證明。
B.可申請扶助項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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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1.各行政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承辦單位及聯絡電話可至本局網站查詢。
2.本局處理時限自各行政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送局掛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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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保母執業登記 社會福利事業財團法人申請合併 申請許可設立本市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有關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名稱除應冠財團法人臺北市外,可依屬性參考定名如下,以利識別:
(1)財團法人臺北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2)財團法人臺北市○○○慈善基金會
(3)財團法人臺北市○○○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4)財團法人臺北市○○○(依服務群體屬性如:身心障礙、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社會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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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力照顧補助 本局處理時限自收到就托機構寄送申請資料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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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補助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候補登記 1.於本府網路申辦單一窗口網站線上申辦;如無相關電腦設備,請於登記時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至各公辦民營托嬰中心現場由工作人員協助網路申辦。
2.每位嬰幼兒限登記1家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及1家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違反規定者,逕撤銷登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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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候補登記 1.於本府網路申辦單一窗口網站線上申辦;如無相關電腦設備,請於登記時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至各公辦民營托嬰中心現場由工作人員協助網路申辦。
2.每位嬰幼兒限登記1家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及1家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違反規定者,逕撤銷登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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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請 1.初審合格者,由區公所複審,社會局撥款。
2.區公所初審不合格之案件函送社會局辦理複審核定。
3.申請時請自行檢視,相關文件經同意受理將不予退件。
4.網路申辦將自動分案至填寫之實際受隔離檢疫地點(如防疫旅館)之當地區公所受理(非戶籍或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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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居家式長照機構 處理時限係申請人備齊文件送至本局掛號起算,至本局發文核准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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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1.僅受理入住本市老人養護機構之申請案。
2.相關規定請參考「衛生福利部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3.本申請案無法線上申請,請寄送紙本申請案至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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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受保護安置市民喪葬補助 1.申請本補助者應於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文件提出申請。
2.委託辦理者須填寫「低收喪葬補助委託書」(格式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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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醫療補助、市民醫療補助(需查稅)(MyData申辦)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受保護安置市民醫療補助:不須財稅審核。
(1)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申請表。
(2)醫療診斷證明書:應載明入院、出院日期。
(3)最近6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6個月以上者恕不受理)。
(4)病患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請勿提供救助專戶存摺)。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
2.一般市民醫療補助:須審核財稅。
(1)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申請表。
(2)醫療診斷證明書:應載明入院、出院日期。
(3)最近6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6個月以上者恕不受理)。
(4)病患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請勿提供救助專戶存摺)。
(5)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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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專戶 申請人若有被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傳繳或執行或帳戶為警示帳戶者,可檢附債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帳戶遭強制執行之交易明細、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書面查詢結果等),以上證明文件非必要,如申請人無法檢附前述文件請於申請表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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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專戶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查定 1.福利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生效。
2.網路申辦者將採自然人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作為身分驗證方式(請先備妥讀卡機及自然人憑證),限申請者本人或受委託人本人親自驗證遞送。
3.申請時請自行檢視,相關文件經同意受理將不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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