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歸化、回復國籍 1.居住在國外之本市居民請至各國駐外館處辦理。
2.原則戶政事務所受理轉報4天(喪失國籍者戶政所須查證其有無國籍法第13條各項情事可不在此限),層轉民政局轉內政部,經內政部核定後,戶政所函復申請人。
3.依國籍法規定各申請案類型檢附文件不同,爰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案件辦理相關事宜,並約定送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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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1.辦理出生登記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共同簽名或蓋章確定。
2.若符合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申請資格,可申請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相關申請規定詳見助您好孕網站。
3.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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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登記 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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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記 1.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本項登記得以委託辦理,惟應附繳委託書正本。
2.死亡者如有配偶,請攜其配偶國民身分證正本申辦;如無配偶,則免備。另如非死亡者配偶本人換領其國民身分證,應附繳委託書正本。
3.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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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 1.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民國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2.結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婚姻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15元。婚姻紀錄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86年9月30日電腦化後資料原則為隨到隨辦,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2個工作天;86年9月30日電腦化前資料原則為3個工作天,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6個工作天。)
3.上開文件皆須正本。
4.民法第982條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後,方生效力。
5.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及第4條規定略以,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成立上開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6.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前在承認同性結婚國家結婚,如欲成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規定,須提供雙方當事人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之結婚書約,由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
7.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不含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如欲成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依同法第4條規定,須提供雙方當事人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之結婚書約,由雙方當事人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名單,請逕洽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或至外交部網站查詢。)
8.有關國人與港、澳地區人民可否辦理同性結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既已明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得辦理同婚登記。至有關兩岸同性伴侶,得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結婚,其結婚生效者,得比照現行兩岸異性於第三地結婚之相關規定,檢附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相關應備文件,由相關機關進行面談並通過後,據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非在第三地辦理結婚者,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9.有關兩岸同性伴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結婚生效者,得比照現行兩岸異性於第三地結婚之相關規定,自即日起檢附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相關應備文件,由相關機關進行面談並通過後向各該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至於國人與中國大陸人士「非」在第三地辦理結婚者,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現行實務相關規定。
10.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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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1.相同性別二人如欲解消婚姻關係,應辦理終止結婚登記。
2.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且以向戶政機關為登記始生效力。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3.如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者,有歷經多審級裁判,請攜帶歷次法院裁判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4.離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中文或英文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100元。離婚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5.離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婚姻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15元。婚姻紀錄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86年9月30日電腦化後資料原則為隨到隨辦,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2個工作天;86年9月30日電腦化前資料原則為3個工作天,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6個工作天。)
6.上開文件皆須正本。
7.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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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結婚登記 1.相同性別二人如欲解消婚姻關係,應辦理終止結婚登記。
2.協議終止結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且以向戶政機關為登記始生效力。但經法院裁判終止結婚確定、調解或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其他終止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3.終止結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中文或英文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100元。終止結婚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4.終止結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婚姻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15元。婚姻紀錄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5.上開文件皆須正本。
6.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國民身分證,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7.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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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 1.經生父認領者,該子女之姓氏適用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
2.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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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登記 1.被收養人為成年人約定改姓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2.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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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 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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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登記 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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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 1.遷入地址應先編釘門牌。
2.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如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
3.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國登記證」、「入國證明書及入國登記證」)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
4.受保護管束限制居住人口,辦理遷入登記,應另提憑「法院核准住所遷移證明書」,但出監後辦理第1次遷徙登記者,得由戶所先行受理,再副知檢察官。
5.遷徙當事人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徙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15元。遷徙紀錄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86年9月30日電腦化後資料原則為隨到隨辦,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2個工作天;86年9月30日電腦化前資料可用戶籍謄本代替。)亦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
6.上開文件除另有規定外,皆須正本。
7.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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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合)戶登記 1.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得於同一地址分為兩戶。
2.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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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設戶籍登記 1.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發給定居證憑辦初設戶籍登記。
2.父為外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民,69.2.10~89.2.8在國內出生者,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國籍法修正公布後(89.2.9)在國內出生,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持憑出生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在國外出生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4.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以及國人與無國籍、外籍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嗣後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人身分申請入境設籍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核准定居」函文,憑辦初設戶籍登記。
5.上開文件除另有規定外,皆須正本。
6.若符合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申請資格,可申請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相關申請規定詳見助您好孕網站。
7.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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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遷出登記 1.持我國護照或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亦得依當事人出境之事實辦理遷出登記。
2.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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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 1. 按戶籍法第50條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爰房屋所有權人對於設籍於其房屋之他人,如未有居住事實,得依戶籍法上開規定,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有關資格及條件如下:
(1)申請人須為房屋所有權人,且在臺現有戶籍、已成年之國人(房屋所有權人尚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2)戶籍被申請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者(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係設籍在房屋所有權人之房屋且無居住事實。
(3)被申請人以全戶為對象,如僅申請暫遷部分戶內人口、被申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房屋所有權人與被申請人為同一戶或有其他未符戶籍法第50條規定者,不予受理。
2.依戶籍法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48條規定,遷徙登記期間之推算,自遷出(入)原鄉(鎮、市、區)3個月併計法定申請期間30日計算,共計3個月又30日。
3.網路申辦者(需領有自然人憑證)請依內政部戶政司網頁說明辦理。
4.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申辦方式申請者,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及相關事宜。
5.因案情具差異性,爰須視實際查證情形妥適為之,如需依法催告被申請人應遷至實際居住地、監所、遷出國外、涉及訴訟或其他特殊案件者,依戶籍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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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變更 1.改名當事人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15元。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86年9月30日電腦化後資料原則為隨到隨辦,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2個工作天;86年9月30日電腦化前資料原則為3個工作天,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6個工作天。)
2.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姓名變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3.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4.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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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登記、廢止登記、變更登記 1.不實申請依戶籍法規定處以罰鍰。
2.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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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記 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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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編釘 1.新建房屋申請初編門牌者,均應函送區公所辦理鄰里編組。
2.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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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證明 1.郵寄申請附繳證件應以正本證件辦理,並附規費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2.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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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 1.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2.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3.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已申請登記之印鑑,不適用前揭規定。但申請印鑑變更時,印鑑章印面應依前揭現行規定辦理。
4.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
5.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另填具印鑑條並繳交印鑑章。
6.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3)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4)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7.其他申請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8.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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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證明 1.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2.其他申請印鑑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3.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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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 1.初領、補領:
當事人年滿14歲者應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當事人未滿14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法定代理人書面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請領(當事人需至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
2.換領:
當事人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或因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得委託他人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但如僅更換照片,則不能委託,須親自辦理。)
3.舊式身分證全面換領:
當事人親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領取新式國民身分證。
4.上傳數位相片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點選「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上傳成功後再至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國民身分證。
5.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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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戶口名簿 1.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及網路申辦皆屬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取件,並繳驗相關應備證件正本。
2.郵寄申請應具書面、附繳申請人身分證正本、規費及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3.申請種類(提供下列四種版本,可擇一申領):
(1)現住人口詳細記事。
(2)現住人口省略記事。
(3)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
(4)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省略記事。
4.新式戶口名簿實施後,戶籍資料變動,應同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
5.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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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1.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申辦皆屬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取件,並繳驗相關應備證件。
2.郵寄申請附繳證件應以正本證件辦理,並附規費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3.應備證件第4點所稱利害關係證明書件正本,係指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戶籍謄本時,申請人須至戶政事務所臨櫃審核辦理,並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書件正本。
4.申請大宗戶籍謄本:為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由戶所專人收件,並約定取件日期。
5.戶籍謄本類別: 現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另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指戶籍登記申請書及所附證明文件(例如: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離婚協議書等)相關資料。
6.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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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戶籍謄本 1.可於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本人及相關親屬之姓名請以中華民國護照之英文姓名為第一優先,並請攜帶護照(或護照影本)辦理,若無護照者,以漢語拼音填寫(姓名不屬於本件戶籍謄本文義翻譯之列,如填寫之英文姓名錯誤,請重新申請)。
3.英文謄本內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死亡、婚姻狀況資料;若需其他特殊記事,請於申請書詳填。
4.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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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簿閱覽 1.可於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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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 1.本案需7個工作日,依日曆天計9天為准駁,領件日期(依需要查證親等關係人數、複雜程度及資料錯誤更正時間及戶政事務所現有案件數依序製作)由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取件。
2.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辦理,並繳驗相關應備證件。
3.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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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憑證 1. 憑證之「申請」與「廢止」2項需親辦:
(1) 憑證之「申請」:申請人須年滿18歲且必須本人親自辦理(自然人憑證等同網路身分證,當事人需至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不可委託辦理;即便當事人在國外,也不可授權辦理)。
(2) 憑證之「廢止」:申請人親赴就近之申辦櫃檯,表明欲廢止自然人憑證IC卡並繳驗身分證。
2.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於上班時間申請或補領自然人憑證可當場領取自然人憑證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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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一站式服務 1.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服務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送件,民眾只要持戶所開具的繳款暨證明單到超商、郵局或農漁會繳納護照規費(每筆須另付手續費15元),自繳費起14個工作天後,即可依選擇領照方式,到原送件戶所領取護照,或是由外交部將護照快遞至指定地址,寄達時自付郵資後領照。
2.不適用對象:
(1)急需使用護照。
(2)具僑居身分。
(3)在臺無戶籍國民。
(4)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或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
人民、香港、澳門居民。
(5)曾領有我國護照(含曾請領過未登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
(6)受保護管束者。
3.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辦理,並繳驗相關應備證件。
4.注意事項:
(1)在臺設有戶籍國民首次請領護照者,應親自到場申請。但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人,其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或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者,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辦事處申請。
(2)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辦事處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3)一站式服務自繳費起14個工作天後,可依選擇領照方式,到原送件戶所領取護照,或是由外交部將護照快遞至指定地址,寄達時自付郵資後領照。
5.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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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中、英文結離婚證明書 1、 網路預約申請,申請人仍須臨櫃取件,並繳驗相關應備證件。
2、 遇有特殊案件,需向其他戶政機關調閱資料者,依戶籍法、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辦理。
3、 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