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民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 其他本場所借用對象為與新住民相關之研習、課程、訓練、會議、聚會、展覽及活動等,其借用時段所參與新住民或新二代人數須至少為該活動參加民眾之20%,其活動性質認定由會館人員判定。
法規依據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書表下載
- 臺北市新住民會館場地借用申請表11301
備 註
申請人注意事項:
1.本會館場地是以辦理新住民相關研習、課程、訓練、會議、聚會、展覽及活動等活動之個人或機關團體為借用對象。
2.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3個月至7日內,經核准同意後始得使用,倘因故取消預定之場地,須於預定使用前5日通知館方人員,不得私自轉讓。
3.如同一時段有2者以上之申請場地借用,以先提出申請者或管理機關、學校及其他機關團體有優先借用場地權。
4.其他注意事項,請參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