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離婚登記

主辦單位
民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申請時已滿18歲
  • 身分不限
  • 其他1. 本項申請請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 網路預約方式,待案件申辦後臨櫃繳費。 3.符合特定資格者,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頁面申請登記。
法規依據
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
書表下載
  • 01 兩願離婚協議書(含權益說明懶人包)
  • 02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重新協議)書
備        註
1.相同性別二人如欲解消婚姻關係,應辦理終止結婚登記。 2.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且以向戶政機關為登記始生效力。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3.如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者,有歷經多審級裁判,請攜帶歷次法院裁判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4.離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中文或英文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100元。離婚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5.離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婚姻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15元。婚姻紀錄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86年9月30日電腦化後資料原則為隨到隨辦,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2個工作天;86年9月30日電腦化前資料原則為3個工作天,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6個工作天。) 6.上開文件皆須正本。 7.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網路預約

費用
  • 換證規費每張
    NT$ 50元
  • 戶口名簿每份
    NT$ 3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2天

臨櫃申辦

應備書證
  • 1.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外國人憑護照或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 2.離婚協議書正本或法院判決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或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筆錄正本。
  • 3.離婚(現有戶籍)者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 4.雙方在國外離婚生效者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授權書、外文及中譯文等離婚生效證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前揭外文證件,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驗證。
  • 5.國外離婚者,書證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生效日期」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如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並附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 6.國外法院之離婚判決,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應另檢附「合法送達」通知書併予驗證。
  • 7.大陸地區作成之離婚證明或調解筆錄暨調解生效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地區判決離婚並已確定之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仍須經我國法院認可確定。
費用
  • 換證規費每張
    NT$ 50元
  • 戶口名簿每份
    NT$ 30元
繳費方式
現場繳費

處理時限1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