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初設戶籍登記

主辦單位
民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台北市全區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 其他1. 本項申請請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網路預約方式,待案件申辦後臨櫃繳費。
法規依據
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
書表下載
  • 01 有關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
  • 02 配偶(共同監護人)單獨申辦同意書
  • 03 委託書
備        註
1.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發給定居證憑辦初設戶籍登記。 2.父為外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民,69.2.10~89.2.8在國內出生者,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國籍法修正公布後(89.2.9)在國內出生,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持憑出生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在國外出生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4.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以及國人與無國籍、外籍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嗣後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人身分申請入境設籍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核准定居」函文,憑辦初設戶籍登記。 5.上開文件除另有規定外,皆須正本。 6.若符合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申請資格,可申請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相關申請規定詳見助您好孕網站。 7.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網路預約

費用
  • 身分證規費每張
    NT$ 50元
  • 戶口名簿每份
    NT$ 3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2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1.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正本或核准設籍之證明文件正本。
  • 2.單獨立戶者,另備同下列證件之一辦理(下列文件除另有規定外,皆須正本):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之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 3.設籍他人戶內併提戶口名簿正本。
  • 4.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戶長辦理,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應附繳他方之同意書正本。
  • 5.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正本、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 6.初設戶籍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須核對本人人貌,請攜帶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 7.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費用
  • 身分證規費每張
    NT$ 50元
  • 戶口名簿每份
    NT$ 30元
繳費方式
現場繳費

處理時限1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