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民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台北市全區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 其他1. 本項申請請向「房屋座落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2. 本項服務線上申辦提供全程式網路申辦,連結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
法規依據
戶籍法
書表下載
- 委託書
備 註
1. 按戶籍法第50條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爰房屋所有權人對於設籍於其房屋之他人,如未有居住事實,得依戶籍法上開規定,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有關資格及條件如下:
(1)申請人須為房屋所有權人,且在臺現有戶籍、已成年之國人(房屋所有權人尚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2)戶籍被申請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者(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係設籍在房屋所有權人之房屋且無居住事實。
(3)被申請人以全戶為對象,如僅申請暫遷部分戶內人口、被申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房屋所有權人與被申請人為同一戶或有其他未符戶籍法第50條規定者,不予受理。
2.依戶籍法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48條規定,遷徙登記期間之推算,自遷出(入)原鄉(鎮、市、區)3個月併計法定申請期間30日計算,共計3個月又30日。
3.網路申辦者(需領有自然人憑證)請依內政部戶政司網頁說明辦理。
4.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申辦方式申請者,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及相關事宜。
5.因案情具差異性,爰須視實際查證情形妥適為之,如需依法催告被申請人應遷至實際居住地、監所、遷出國外、涉及訴訟或其他特殊案件者,依戶籍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另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