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

主辦單位
民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台北市全區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 其他1. 本項申請請向「房屋座落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2. 本項服務線上申辦提供全程式網路申辦,連結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
法規依據
戶籍法
書表下載
  • 委託書
備        註
1. 按戶籍法第50條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爰房屋所有權人對於設籍於其房屋之他人,如未有居住事實,得依戶籍法上開規定,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有關資格及條件如下: (1)申請人須為房屋所有權人,且在臺現有戶籍、已成年之國人(房屋所有權人尚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2)戶籍被申請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者(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係設籍在房屋所有權人之房屋且無居住事實。 (3)被申請人以全戶為對象,如僅申請暫遷部分戶內人口、被申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房屋所有權人與被申請人為同一戶或有其他未符戶籍法第50條規定者,不予受理。 2.依戶籍法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48條規定,遷徙登記期間之推算,自遷出(入)原鄉(鎮、市、區)3個月併計法定申請期間30日計算,共計3個月又30日。 3.網路申辦者(需領有自然人憑證)請依內政部戶政司網頁說明辦理。 4.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申辦方式申請者,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及相關事宜。 5.因案情具差異性,爰須視實際查證情形妥適為之,如需依法催告被申請人應遷至實際居住地、監所、遷出國外、涉及訴訟或其他特殊案件者,依戶籍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另案辦理。

線上申辦

房屋所有權人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應備書證
  • 1.建物所有權狀或其它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正本/電子檔 1份
  • 2.被申請人無居住事實證明文件:遷出登記之法定期間始期之計算,如有證明文件者,依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為準;無證明文件者,依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日期為準。/電子檔 1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127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1.申請書正本。
  • 2.國民身分證正本。
  • 3.建物所有權狀或其它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正本。
  • 4.被申請人無居住事實證明文件:遷出登記之法定期間始期之計算,如有證明文件者,依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為準;無證明文件者,依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日期為準。
  • 5.房屋所有權人為未成年者,應由父母(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應附繳他方之同意書正本。
  • 6.委託書正本或授權書正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1)申請人在國內者,應事先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委託人辦理。 (2)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3)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12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