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民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 其他1. 本項申請請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時申請撤銷原改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2.網路預約方式,待案件申辦後臨櫃繳費。 3.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親自申請,如父母之一方未能會同申請時,須附他方之同意書正本。 4. 有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法規依據
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姓名條例、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書表下載
- 01 姓名變更申請書
- 02 變更姓氏意願書
- 03 未成年子女從姓(姓氏變更)約定書
- 04 養子女姓氏約定(變更)書
- 05 配偶(共同監護人)單獨申辦同意書
備 註
1.改名當事人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15元。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86年9月30日電腦化後資料原則為隨到隨辦,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2個工作天;86年9月30日電腦化前資料原則為3個工作天,須人工查證之資料為6個工作天。)
2.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姓名變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3.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4.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