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民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台北市全區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 其他1. 本項申請「設籍於臺北市者,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於臺北市戶籍遷出國外者,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受委任人於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設籍於其他外縣市,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網路預約方式,待案件申辦後臨櫃繳費。
法規依據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書表下載
- 01 委任書(印鑑類)
- 02 配偶(共同監護人)單獨申辦同意書
備 註
1.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2.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3.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已申請登記之印鑑,不適用前揭規定。但申請印鑑變更時,印鑑章印面應依前揭現行規定辦理。
4.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
5.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另填具印鑑條並繳交印鑑章。
6.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3)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4)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7.其他申請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8.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