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印鑑證明

主辦單位
民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台北市全區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 其他1. 本項申請「設籍於臺北市者,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於臺北市戶籍遷出國外者,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受委任人於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設籍於其他外縣市,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網路預約方式,待案件申辦後臨櫃繳費。
法規依據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書表下載
  • 01 委任書(印鑑類)
  • 02 配偶(共同監護人)單獨申辦同意書
備        註
1.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2.其他申請印鑑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3.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網路預約

費用
  • 印鑑證明規費每張
    NT$ 2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2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1.當事人親自辦理: (1)國民身分證正本。 (2)原登記之印鑑章。 (3)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入國證明文件正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2.委任辦理: (1)受委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章。 (3)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委任書正本或授權書正本(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印鑑證明請領份數及使用目的。如因未曾登記過印鑑章、原登記印鑑章已失效、原印鑑章已遺失或需更換印鑑章,需同時辦理印鑑登記或變更者,請參考「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項目)
  • 3.法定代理人辦理: (1)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當事人原登記之印鑑章。 (4)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正本、同意書正本(委任書或同意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印鑑證明請領份數及使用目的。如未曾登記過印鑑章或原登記印鑑章已失效,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登記;如原印鑑章已遺失或需更換印鑑章,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變更)。
  • 4.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費用
  • 印鑑證明規費每張
    NT$ 20元
繳費方式
現場繳費

處理時限1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