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財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臺北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書表下載
- 補發市庫支票切結書(自然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及政府機關)
- 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自然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及政府機關)
- 補發市庫支票清單(自然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及政府機關)
填寫範例
- 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填寫範例(政府機關)
- 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填寫範例(營利事業)
- 補發市庫支票清單填寫範例(政府機關)
- 補發市庫支票清單填寫範例(營利事業)
其他文件
- 申請案件一次告知單
備 註
1.申請人應至本府市庫代理銀行(現為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地下1樓)辦理掛失止付手續(應備證件請洽該行,聯絡電話:02-27209001轉147)。
2.取得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開立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後併同應備證件至財政局支付科辦理市庫支票補發。
3.支票發票日逾1年未繳庫且載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者,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免赴銀行辦理票據掛失止付手續。
4.支票無「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者,須先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若尚未經法院除權判決確定者,須提供超過支票金額之擔保品;已經法院除權判決確定者,須加附法院除權判決書。
5.採用郵寄方式補發支票,請檢附已填妥且簽章之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應備證件1份(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切結書、法院除權判決書請附正本,其餘證件請附影本並請蓋章切結與正本相符),以掛號郵寄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北區1樓「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第二股收」(為避免郵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可能遺失須重新申請之程序,建議上開文件採臨櫃方式送達)。以郵寄方式領取支票案件,處理時限不含郵件寄送期間。原支票如係撤銷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為安全性考量,將於辦理程序完成後請申請人臨櫃領取支票。
6.若同時申請補發2張以上之市庫支票,請填寫「補發市庫支票清單」(若會計年度、預算來源及原支用機關均相同者得併填1份「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並需附「補發市庫支票清單」(詳清單範例);若會計年度、預算來源或原支用機關不同者,則應分開填寫「補發市庫支票申請書」,並需分別附「補發市庫支票清單」)。
7.填寫資料受款人及金額不得修改,其餘填寫塗改處請蓋章。
8.配合銀行作業時間,臨櫃辦理時間為9:00至1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