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局

抽汲地下水水利建造物申請

主辦單位
產業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水利法
書表下載
  • 水利建造物拆除申請書
  • 水利建造物建造及改造申請書
備        註
1.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除標註影本者,提送掃描影像檔外,其餘皆須申請人郵寄正本至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2.第二階段申辦:須取得第一階段核發建造核准書,於開工前再向本局提出申請;第三階段申辦:須取得第一階段核發建造核准書及第二階段開工核准函,於竣工後再向本局提出申請。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1.第一階段: (1)抽汲地下水水利建造物建造或改造申請: A.申請書1份(正本)。/正本 1份
  • B.申請施設位置標示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0)(影本)。/電子檔 1份
  • C.建造物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及其周圍之地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2500) (影本)。/電子檔 1份
  • D.建造物使用範圍之土地所有人之同意書(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併檢附土地所有人授權書);於河川區域、海堤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水庫蓄水範圍者,另應取得其管理機關許可使用之證明文件(正本)。/正本 1份
  • E.計畫說明書及建造物設計圖樣(正本)。/正本 1份
  • (2)抽汲地下水水利建造物建造變更申請: A.變更申請函(正本)/正本 1份
  • B.變更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正本)。/正本 1份
  • (3)抽汲地下水水利建造物拆除申請: A.申請書1份。(正本)。/正本 1份
  • B.申請拆除位置標示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0)(影本)。/電子檔 1份
  • C.拆除計畫書,內含拆除建造物之相關書圖、施工程序與方法(正本)。/正本 1份
  • D.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非水利主管機關者,應檢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拆除建造物之證明文件(正本)。/正本 1份
  • E.建造物原核准建造證明文件,但本要點實施前已建造者,得免附(影本)。/電子檔 1份
  • F.其他主管機關認定需檢附之相關文件(影本)。/電子檔 1份
  • 2.第二階段:開工申報函(正本)。/正本 1份
  • 3.第三階段:竣工申報函(正本)。/正本 1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48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應備書證
  • 1.第一階段: (1)抽汲地下水水利建造物建造或改造申請: A.申請書1份(正本)。/正本 1份
  • B.申請施設位置標示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0)(影本)。/影本 1份
  • C.建造物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及其周圍之地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2500) (影本)。/影本 1份
  • D.建造物使用範圍之土地所有人之同意書(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併檢附土地所有人授權書);於河川區域、海堤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水庫蓄水範圍者,另應取得其管理機關許可使用之證明文件(正本)。/正本 1份
  • E.計畫說明書及建造物設計圖樣(正本)。/正本 1份
  • (2)抽汲地下水水利建造物建造變更申請: A.變更申請函(正本)/正本 1份
  • B.變更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正本)。/正本 1份
  • (3)抽汲地下水水利建造物拆除申請: A.申請書1份。(正本)。/正本 1份
  • B.申請拆除位置標示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0)(影本)。/影本 1份
  • C.拆除計畫書,內含拆除建造物之相關書圖、施工程序與方法(正本)。/正本 1份
  • D.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非水利主管機關者,應檢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拆除建造物之證明文件(正本)。/正本 1份
  • E.建造物原核准建造證明文件,但本要點實施前已建造者,得免附(影本)。/影本 1份
  • F.其他主管機關認定需檢附之相關文件(影本)。/影本 1份
  • 2.第二階段:開工申報函(正本)。/正本 1份
  • 3.第三階段:竣工申報函(正本)。/正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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