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產業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法規依據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書表下載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申請表
其他文件
- 設備序號表
備 註
1.申請表申請人簽章:
(1) 自然人:應簽名及蓋章。
(2) 公司:應與公司最新登記(變更)事項表抄錄相同,若使用便章或專用章,請檢附印鑑授權書影本。
2.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若屬全數採用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符合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年度以後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試驗要求),並於該證書有效期間內出廠之太陽光電模組,應檢附驗證證書及模組製造商出具之出廠證明影本。
3.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申請,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