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申請

主辦單位
交通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書表下載
  •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申請表
其他文件
  • 交通局申請案件一次告知單
備        註
1.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故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當事人應請司法機關申請並由其囑託本局覆議(司法案件不受30日內提出申請之限制)。 2. 同辦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故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當事人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3. 因特殊事故未能於期限完成鑑定覆議者,得延長一次為限,不得超過2個月。 4. 審核符合受理資格後通知繳費。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1.原鑑定意見書。/電子檔 1份
  • 2.申請書(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電子檔 1份
費用
  •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審核後通知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60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應備書證
  • 1.原鑑定意見書影本1份。
  • 2.申請書(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費用
  • 覆議費
    NT$ 2000元
繳費方式
現場繳費
其他

處理時限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