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社會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申請時已滿55歲
- 身分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 其他1. 年滿65 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者請持身分證及本市公費收容安置機構開立入住證明。 2. 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請持身分證及由區公所開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准函(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通知)。 3. 年滿65歲以上中低收入領有本市收容安置補助者請持身分證及由社會局老人福利科開立中低收入領有本市收容安置補助證明。 4. 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請持身分證及區公所開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證明(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總清查通知)。 5. 年滿65歲以上經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者請持身分證及社會局身心障礙科開立之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之有效核准公文或證明。
法規依據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及維修實施計畫
備 註
補助對象係凡設籍本市,經本市立聯合醫院以及臺北市牙醫師公會所屬醫療院所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年滿55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者。
2.年滿65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者。
3.年滿55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中低收入戶者。
4.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5.年滿65 歲以上中低收入領有本市收容安置補助者。
6.年滿65歲以上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7.年滿65歲以上經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