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社會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台北市全區
- 年齡不限
- 身分輕度身障 中度身障 重度身障 極重度身障
法規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書表下載
-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申請表(11305修)
參考網址
備 註
1.民眾對行動不便之標準、復康巴士服務或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等福利服務項目使用資格有異議時,應於收到區公所函知鑑定結果之次日起30日內向社會局申請複評,以1次為限。
2.若身心障礙者因生活狀況改變而需求變更,應向本局重新申請需求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