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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案件

主辦單位
社會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重度身障 輕度身障 中度身障
法規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第十條第四項、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書表下載
  •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申請書
備        註
1.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名 (1)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通訊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服務單位。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3)申請協調之事項及案件事實。 (4)申請日期。 2.申請協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請書或言詞紀錄不合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2)非在本市權益受損。 (3)協調案件於協調程序終結前以書面自行撤回,或經作成協調紀錄者,申請人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重新申請協調。 (4)協調案件業經訴願或司法程序為實體審理且已處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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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申請書/電子檔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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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書證
  •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申請書/正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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