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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

私立小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設立、擴充、遷移及變更負責人

主辦單位
社會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書表下載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籌設)許可申請書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擴充(縮減)業務規模、遷移、歇業、停(復)業申請書
  •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立案許可檢視表
  • 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簽證項目表
  • 臺北市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概況表
備        註
1. 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辦理籌設許可申請。 2.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辦理申請多目標使用,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多目標使用,始符合用地規定。 3. 透過網路申辦者,應備齊所有的文件並送(寄)達社會局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時限。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社會局審核文件1式5份: (1)概況表。 (2)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籌設)許可申請書。 (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擴充(縮減)業務規模、遷移、歇業、停(復)業申請書 (4)籌備會議紀錄。 (5)組織章程。 (6)財產目錄。 (7)工作人員名冊。 (8)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入出所辦法。 (10)年度預算書。 (11)年度業務計畫書。 (12)所舍產權證明文件。 (13)所舍平面簡圖。 (14)建築物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 (15) 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 /影本 1份
  • 建物審查文件: (1)建築物基本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原核准位置圖、平面圖)、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無使用執照者,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A.60.12.22建築完成者,檢附建造執照或營造執照及其核准圖說(建管處資訊室查明檔案資料證實原核准圖說已佚失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位置圖、配置圖及各層平面圖替代之。)。 B.合法房屋證明及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位置圖、配置圖及各層平面圖。 (2)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同所有權人者免附) 查核使用權利應檢附下列文件: A.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B.建物改良測量成果圖 C.門牌整(增、改)編證明(無更動者免附 /影本 1份
  • (3)擬變更平面圖說或變更後平面圖說1式5份。 (4)領有使用執照者,應檢附「臺北市領有使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申請表T1-1」、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臺北市領有使照建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建築師簽證表T1-2」(2份)、「臺北市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附條件允許使用建築師綜理表T1-4」(2份)及受任建築師之委託書;無使用執照者,應檢附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簽證項目表」。 (5)建築師或相關專業工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或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影本。(無建物主要構造變更或室內裝修行為者免附)。 /影本 1份
  • 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文件1式5份: (1)使用執照存根。 (2)消防原核准圖。(使用執照竣工圖) (3)變更後建築圖。(建管處審定) (4)擬變更後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且須經領有消防專技證照人員簽證符合規定。 /影本 1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21天

臨櫃申辦 / 郵寄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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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局審核文件1式5份: (1)概況表。 (2)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籌設)許可申請書。 (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擴充(縮減)業務規模、遷移、歇業、停(復)業申請書 (4)籌備會議紀錄。 (5)組織章程。 (6)財產目錄。 (7)工作人員名冊。 (8)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入出所辦法。 (10)年度預算書。 (11)年度業務計畫書。 (12)所舍產權證明文件。 (13)所舍平面簡圖。 (14)建築物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 (15) 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 /影本 1份
  • 建物審查文件: (1)建築物基本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原核准位置圖、平面圖)、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無使用執照者,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A.60.12.22建築完成者,檢附建造執照或營造執照及其核准圖說(建管處資訊室查明檔案資料證實原核准圖說已佚失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位置圖、配置圖及各層平面圖替代之。)。 B.合法房屋證明及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位置圖、配置圖及各層平面圖。 (2)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同所有權人者免附) 查核使用權利應檢附下列文件: A.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B.建物改良測量成果圖 C.門牌整(增、改)編證明(無更動者免附) /影本 1份
  • (3)擬變更平面圖說或變更後平面圖說1式5份。 (4)領有使用執照者,應檢附「臺北市領有使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申請表T1-1」、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臺北市領有使照建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建築師簽證表T1-2」(2份)、「臺北市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附條件允許使用建築師綜理表T1-4」(2份)及受任建築師之委託書;無使用執照者,應檢附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簽證項目表」。 (5)建築師或相關專業工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或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影本。(無建物主要構造變更或室內裝修行為者免附)。 /影本 1份
  • 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文件1式5份: (1)使用執照存根。 (2)消防原核准圖。(使用執照竣工圖) (3)變更後建築圖。(建管處審定) (4)擬變更後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且須經領有消防專技證照人員簽證符合規定。 /影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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