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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

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變更行政區域、變更執業處所、支援執業備查

主辦單位
社會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社會工作師法、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書表下載
  • 臺北市社會工作師異動報請備查申請書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臺北市社會工作師異動報請備查申請書/正本 1份
  • (1)申辦停業、歇業備查: A.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B.可證明停業、歇業日期之原服務機關離職證明正本1份。 C.識別證規格之執業執照(無申請者免附)。/正本 1份
  • (2)申請復業備查: A.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B.在職證明文件正本1份(務必述明職稱、工作內容及載明到職日或回原單位任職日,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正本 1份
  • C.當年度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證明書影本1份。/影本 1份
  • D.需加印識別證規格之執業執照,檢附1年內1吋照片1張。/正本 1份
  • (3)申請變更行政區域備查: A.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B.新單位在職證明文件及原單位離職證明文件正本1份(可證明確切變更行政區域日期以及行政區域)。 C.識別證規格之執業執照(無申請者免附)。/正本 1份
  • (4)申請變更執業處所備查: A.新單位在職證明文件及原單位離職證明文件正本1份(可證明確切變更執業處所日期;在職證明文件,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正本 1份
  • B.在職證明為團體或私人機構開具者,須檢附服務單位立案或法人登記書影本1份。/影本 1份
  • C.識別證規格之執業執照(無申請者免附)。 D.需更換、加印識別證規格之執業執照,檢附1年內1吋照片1張。/正本 1份
  • (5)申請支援執業備查: A.受支援單位服務證明文件正本1份(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B.執業單位同意支援之證明文件(須載明支援起迄日,最長不得逾1年)1份。/正本 1份
  • C.支援單位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影本 1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6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應備書證
  • 臺北市社會工作師異動報請備查申請書1份。/正本 1份
  • 2.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申辦停業、歇業備查: A.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B.可證明停業、歇業日期之原服務機關離職證明正本1份。 C.識別證規格之執業執照(無申請者免附)。
  • (2)申請復業備查: A.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B.在職證明文件正本1份(務必述明職稱、工作內容及載明到職日或回原單位任職日,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C.當年度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證明書影本1份。 D.需加印識別證規格之執業執照,檢附1年內1吋照片1張。
  • (3)申請變更行政區域備查: A.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 B.新單位在職證明文件及原單位離職證明文件正本1份(可證明確切變更行政區域日期以及行政區域)。 C.識別證規格之執業執照(無申請者免附)。
  • (4)申請變更執業處所備查: A.新單位在職證明文件及原單位離職證明文件正本1份(可證明確切變更執業處所日期;在職證明文件,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B.在職證明為團體或私人機構開具者,須檢附服務單位立案或法人登記書影本1份。 C.識別證規格之執業執照(無申請者免附)。 D.需更換、加印識別證規格之執業執照,檢附1年內1吋照片1張。
  • (5)申請支援執業備查: A.受支援單位服務證明文件正本1份(務必述明職稱及工作內容,可證明從事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之工作)。 B.執業單位同意支援之證明文件(須載明支援起迄日,最長不得逾1年)1份。 C.支援單位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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