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社會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臺北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處理辦法
書表下載
- 受監護人財產清冊
- 受監護人財產清冊與切結書填寫說明
- 財產清冊切結書(一式兩份)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會同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申請表
備 註
1.財產證明文件,指下列機關(構)開立之財產原始書證或證明文件正本:
(1)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2)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
(3)合法設立之金融機構。
2.財產清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1)財產名稱。
(2)財產數量。
(3)財產價值。
(4)其他重要事項。
第一項財產證明文件,無法依第二項規定取得者,得以拍照或切結方式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