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

人民自衛槍枝申請(異動)

主辦單位
警察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書表下載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一次告知單
  • 人民自衛槍枝申請(異動)處理時限表
其他文件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收購申請書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員工姓名清冊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異動委託書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經歷表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請(換)領申請書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遷出(入)申報書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遺失申請書
備        註
1.請(換)領自衛槍枝執照 (1)請(換)領執照,須具成年人資格。自衛槍枝持有人有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1條第2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或其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有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不予發照者,依法收購。 (2)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人民申請查驗自衛槍枝給照,該管警察機關查驗完竣後,應於1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 (3)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時,繼用人應填具換發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連同原有執照及戶口名簿影本,於3個月內向本府申請換發執照。 2.自衛槍枝或執照遺失申請 (1)核准文件內容欄應載明其年月日字號文別及內容,由申請機關填寫。表內審查結果執照字號及填發日期、查驗日期、審查意見各欄由查驗機關填寫。 (2)一般人民使用時除全體人數欄免填外,其他各欄均應詳細填寫,機關團體使用時僅填機關團體名稱、地址、員工人數、負責人姓名、印信各欄,並填送槍枝經歷表及員工姓名清冊。 3.收購自衛槍枝(彈藥):人民及機關團體均適用,機關團體使用須加蓋該機關團體印信。 4.由派出所受理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

線上申辦

1. 人民請換領自衛槍枝執照2.自衛槍枝持有人遷出(入)申報(免費)3.自衛槍枝或執照遺失申請(免費)4.收購自衛槍枝(彈藥)(免費)
應備書證
  • (1)填寫「請(換)領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申請書一式 3份。/正本 3份
  • (2)填寫本人最近 2 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6 張(機關團體免繳)。/正本 6份
  • (3)槍枝來源證件影本 1 份。/影本 1份
  • (4)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影本1份。/影本 1份
  • (5)原有執照及戶口名簿影本(持有人死亡時)。/影本 1份
  • (6)委託書。/正本 1份
費用
  • 槍照費(甲乙種槍枝各新臺幣60元 )
    NT$ 60元
  • 槍照費(甲專供山地獵戶之乙種槍枝新臺幣30元 )
    NT$ 30元
  • 槍照費(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免收執照費)
    NT$ 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10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人民請換領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一式 3 份)/正本 3份
  • 本人最近 2 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 6 張(機關團體免繳)/正本 6份
  • 槍枝來源證件/影本 1份
  •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影本1份/影本 1份
  • 原有執照及戶口名簿影本(持有人死亡時)/影本 1份
  • 委託書/正本 1份
  • 2.自衛槍枝持有人遷出(入)申報(免費) (1)填寫「自衛槍枝持有人遷出(入)申報書」申請書一式2份。 (2)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影本1份。 (3)委託書。 (4)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 2份
  • 3.自衛槍枝或執照遺失申請(免費) (1)填寫「自衛槍枝(執照)遺失申請書」一式4份。 (2)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影本1份。 (3)委託書。 (4)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5)自衛槍枝經歷表(機關團體使用)。 (6)員工姓名清冊(機關團體使用)。/正本 4份
  • 4.收購自衛槍枝(彈藥) (免費) (1)填寫「收購自衛槍枝申請書」一式2份。 (2)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影本1份。 (3)委託書。 (4)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5)自衛槍枝執照正本。/正本 2份
費用
  • 槍照費(甲乙種槍枝各新臺幣60元 )
    NT$ 60元
  • 槍照費(專供山地獵戶之乙種槍枝新臺幣30元 )
    NT$ 30元
  • 槍照費(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免收執照費 )
    NT$ 0元
繳費方式
ATM

處理時限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