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警察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書表下載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一次告知單
- 人民自衛槍枝申請(異動)處理時限表
其他文件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收購申請書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員工姓名清冊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異動委託書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經歷表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請(換)領申請書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遷出(入)申報書
- 「人民申請自衛槍枝執照」遺失申請書
備 註
1.請(換)領自衛槍枝執照
(1)請(換)領執照,須具成年人資格。自衛槍枝持有人有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1條第2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或其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有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不予發照者,依法收購。
(2)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人民申請查驗自衛槍枝給照,該管警察機關查驗完竣後,應於1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
(3)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時,繼用人應填具換發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連同原有執照及戶口名簿影本,於3個月內向本府申請換發執照。
2.自衛槍枝或執照遺失申請
(1)核准文件內容欄應載明其年月日字號文別及內容,由申請機關填寫。表內審查結果執照字號及填發日期、查驗日期、審查意見各欄由查驗機關填寫。
(2)一般人民使用時除全體人數欄免填外,其他各欄均應詳細填寫,機關團體使用時僅填機關團體名稱、地址、員工人數、負責人姓名、印信各欄,並填送槍枝經歷表及員工姓名清冊。
3.收購自衛槍枝(彈藥):人民及機關團體均適用,機關團體使用須加蓋該機關團體印信。
4.由派出所受理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