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警察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書表下載
- 「人民或團體申請持有刀械」一次告知單
- 人民或團體申請持有刀械處理時限表
其他文件
- 「人民或團體申請持有刀械」申請書
備 註
1.依槍砲彈藥刀械管理及許可辦法第8及21條規定:人民持有管制刀械須「年滿18歲、未曾被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及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證明」。
2.由派出所受理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
3.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證明文件,由受理分局代為函發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政事務所查詢,處理期限需增加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