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警察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書表下載
- 「申請補發遺失槍砲彈藥刀械證照」一次告知單
- 申請補發遺失或報繳槍砲彈藥刀械證照
其他文件
- 「申請補發遺失槍砲彈藥刀械證照」補發申請書
備 註
1.槍砲、彈藥、刀械或自製獵槍、魚槍遺失時,持有人應即向戶籍所在地或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繳證照。
2.持有人、報繳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翌日起15日內,將槍砲彈藥刀械連同證照持向戶籍所在地或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給價收購或收繳;無報繳人者,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收繳。
3.由派出所受理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