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警察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申請時已滿18歲
- 身分原住民
- 其他漁民
法規依據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書表下載
- 一次告知單-原住民、漁民製造、運輸、持有、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魚槍及換照之申請
- 原住民、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魚槍及換照處理時限表
其他文件
- 「原住民、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魚槍及換照」申請書
備 註
1.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人須「年滿 18 歲、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證明、未經判決犯 槍砲彈藥到械管制條例 第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之罪確定,或有 槍砲彈藥到械管制條例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及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者需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其委託之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且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2.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原住民取得製造乙式自製獵槍許可後,應於收到許可函之翌日起一 個月內,由申請人自行製造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協力製造完成,並持以向保管地之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安全檢測;逾期申請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3.由派出所受理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
4.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證明文件,由受理分局代為函發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政事務所查詢,處理期限需增加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