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衛生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醫療法
書表下載
- 臺北市醫院登錄及變更申請書1111219
備 註
1.開業執照規費
(1) 一般病床99床以下(含99床)之醫院:新臺幣1,500元。
(2) 一般病床100床以上(含100床)之醫院:新臺幣2,000元。
2.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公司)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3.醫事人員請依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4. 如有公共安全疑慮等或醫療機構申請使用面積無法由衛生局判定不得占用之相對位置及面積等之情形,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會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