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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及異動(設立、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及登記證遺失毀損補發)

主辦單位
衛生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公共衛生師法
書表下載
  • 臺北市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及異動申請書
備        註
1. 登記證規費:新臺幣1,000元。 2. 歇業者,原址市招請自行拆除後辦理,實地勘查需半日。 3. 復業準用於設立規定辦理,實地勘查需半日。

線上申辦

一、設立及遷址:二、停業、復業及歇業:三、變更登記:四、遺失(毀損)補發:
應備書證
  • 1.申請書1份 2.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設立地址之所有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4.負責公共衛生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及最近3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黏貼於登記證用) 5.公共衛生師事務所預定場址之所有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6.公共衛生師請依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7.承接事務所者請檢附市招或紀錄及報告轉讓證明文書/正本 1份
費用
  • 登記證規費
    NT$ 100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5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一、 設立及遷址: 1. 申請書1份 2.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 設立地址之所有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4. 負責公共衛生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及最近3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黏貼於登記證用) 5.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預定場址之所有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6. 公共衛生師請依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7. 承接事務所者請檢附市招或紀錄及報告轉讓證明文書 /正本 1份
  • 二、 停業、復業及歇業: 1. 申請書1份 2.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 負責人身分證(委託辦理者需檢附委託人身份證)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4. 繳還登記證正本(停、復業者,註明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5. 所屬公共衛生師,請依公共衛生師停、復、歇業流程辦理登記 6. 承接事務所者請檢附市招或紀錄及報告轉讓證明文書 7. 掛號回郵信封1只(請貼足郵資,自取者免備) /正本 1份
  • 三、 變更登記: 1. 申請書1份 2.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 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4. 負責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5. 負責公共衛生師執照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6. 繳還登記證正本 /正本 1份
  • 四、遺失(毀損)補發: 1. 申請書1份 2.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1份 4. 負責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5. 負責公共衛生師執照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6. 原損壞登記證繳回(遺失者附上切結書1份) 7. 最近3個月內之1吋或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正本 1份
費用
  • 登記證規費
    NT$ 1000元
繳費方式
ATM
其他
超商繳費

處理時限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