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

診所及醫事機構開業及遷址登記

主辦單位
衛生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醫療法
書表下載
  • 臺北市醫療(事)機構登記申請書
備        註
1.項目名稱定義 (1) 診所:係指醫師從事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 (2) 醫事機構: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2.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 3.請先行檢視診所設立所在地之: (1) 土地分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範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有關使用規定一覽表第7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2) 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是否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辦理。(建築管理工程處) (3)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地政局,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3180062) (4) 建物測量成果圖。(地政局,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3180062) (5) 非自有房舍請附租賃契約。如建物謄本內有非層次面積之面積(如:騎樓、陽台、露台、平台、地下層、防空避難室、停車場…等),請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 (6) 房屋違建、增建、花台、陽台、平台、露台、騎樓、天井、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請為機構面積使用。 (7) 面積未達500㎡之診所及醫事機構,如有公共安全疑慮等或醫療機構申請使用面積無法由衛生局判定不得占用之相對位置及面積等之情形,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會勘。 (8) 建築物室內辦理裝修,請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取得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建築管理工程處) 4.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則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76年以前建築物請附最近一年房屋稅單、合約證明等)。 5.單一窗口跨區遷址(同時開、歇業)登記 申辦條件:未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開、歇業區之行政區之稽查股均可受理民眾申請案件。 6.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該執業處所應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業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執業執照者為限。(若設調劑處所應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7.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公司)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8. 醫事人員請依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申請書1份/電子檔 1份
  •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正本 1份
  • 設立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符合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倘非自有房舍請附租賃契約;倘建物謄本內有非層次面積之面積(騎樓、陽台、露台、平臺、地下層、防空避難室、停車場…等),請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備註3、4)/正本 1份
  • 醫療(事)機構平面簡圖1份/正本 1份
  • 負責醫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及最近3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黏貼於開業執照用)/電子檔 1份
  • 登記診療科別者,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並檢附專科醫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中、牙醫請檢附2年以上醫師訓練之證明影本1份)/電子檔 1份
  • 醫療(事)機構之設施及設備請依設置標準檢附醫事人員名冊/電子檔 1份
  • 承接診所者請檢附市招或病歷轉讓證明文書/正本 1份
費用
  • 開業執照規費
    NT$ 100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6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申請書1份/正本 1份
  •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正本 1份
  • 設立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符合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倘非自有房舍請附租賃契約;倘建物謄本內有非層次面積之面積(騎樓、陽台、露台、平臺、地下層、防空避難室、停車場…等),請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備註3、4)/正本 1份
  • 醫療(事)機構平面簡圖1份/正本 1份
  • 負責醫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及最近3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黏貼於開業執照用)/影本 1份
  • 登記診療科別者,應有1人以上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並檢附專科醫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中、牙醫請檢附2年以上醫師訓練之證明影本1份)/影本 1份
  • 醫療(事)機構之設施及設備請依設置標準檢附醫事人員名冊/正本 1份
  • 承接診所者請檢附市招或病歷轉讓證明文書/正本 1份
費用
  • 開業執照規費
    NT$ 1000元
繳費方式
現場繳費
其他
超商繳費ATM

處理時限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