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衛生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醫療法
書表下載
- 臺北市醫療(事)機構登記申請書
備 註
1.歇業者,原址市招請自行拆除後辦理,實地勘查需半日。
2.復業準用於開業規定辦理,實地勘查需半日。
3.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請先行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4.項目名稱定義
(1)診所:係指醫師從事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
(2)醫事機構: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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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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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