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衛生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醫療法
書表下載
- 臺北市醫療(事)機構登記申請書
備 註
1.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
2.項目名稱定義:
(1)診所:係指醫師從事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
(2)醫事機構: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3.依據醫療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如:機構名稱、負責人、病床數之異動、診療科別、新增手術室等),應於事實發生日30日內報局核備,本局將依變更事項辦理相關會勘或作業流程,經核准後,始得開放使用;變更及新增醫療(事)機構總樓地板面積,請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取得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如有公共安全疑慮或醫療機構申請使用面積無法由衛生局判定不得占用之相對位置及面積等之情形,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會勘。
4.透過網路申辦者,所有證件應備齊寄達衛生局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期限。請以「雙掛號」郵寄應備證件正本,以避免證件遺失之風險。
5. 醫事人員請依執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流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