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

診所、醫事機構登錄事項變更登記

主辦單位
衛生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醫療法
書表下載
  • 臺北市醫療(事)機構登記申請書
備        註
1.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 2.項目名稱定義: (1)診所:係指醫師從事門診診療業務之處所 。 (2)醫事機構: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3.依據醫療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如:機構名稱、負責人、病床數之異動、診療科別、新增手術室等),應於事實發生日30日內報局核備,本局將依變更事項辦理相關會勘或作業流程,經核准後,始得開放使用;變更及新增醫療(事)機構總樓地板面積,請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取得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如有公共安全疑慮或醫療機構申請使用面積無法由衛生局判定不得占用之相對位置及面積等之情形,需會同建管處、消防局現場會勘。 4.透過網路申辦者,所有證件應備齊寄達衛生局時,才開始計算申請處理期限。請以「雙掛號」郵寄應備證件正本,以避免證件遺失之風險。 5. 醫事人員請依執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流程辦理。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申請書1份/正本 1份
  •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正本 1份
  • 原開業執照正本/正本 1份
  • 變更登記事項(除上列應附項目外,尚須檢附以下證明) (1) 診療科別:該診療科之專科醫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並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2) 負責醫師: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負責醫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公會證明及最近3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黏貼於開業執照用) A. 公立醫療機構:應附機關之派令影本或服務證明文件1份。(由設立機關(構)來函申辦者得免附) B. 法人醫療機構:應附董事會證明或會議紀錄文件等影本1份。(由醫療法人來函申辦者得免附) C. 私立醫療機構(限原址原況承接者):準用開業程序,並應附權利義務及全部概括承受契約文件。 /正本 1份
  • (3)變更及新增設施設備:醫療(事)機構平面簡圖1份。 (4)跨區遷址:原歇業區資料須繳回,並檢附開業所需相關資料。 (5)變更及新增醫療(事)機構總樓地板面積: A.設立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符合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如:建物使用執照、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等) B.醫療(事)機構平面簡圖1份。 (6)機構名稱或負責人更名: A.負責醫師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及最近3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黏貼於開業執照用) B.所屬醫事人員,請依醫事人員變更流程辦理登記。/正本 1份
費用
  •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審核後通知
  • 開業執照規費
    NT$ 100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4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應備書證
  • 申請書1份/正本 1份
  •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正本 1份
  • 原開業執照正本/正本 1份
  • 變更登記事項(除上列應附項目外,尚須檢附以下證明) (1)診療科別:該診療科之專科醫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並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2)負責醫師: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負責醫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公會證明及最近3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黏貼於開業執照用) A.公立醫療機構:應附機關之派令影本或服務證明文件1份。(由設立機關(構)來函申辦者得免附) B.法人醫療機構:應附董事會證明或會議紀錄文件等影本1份。(由醫療法人來函申辦者得免附) C.私立醫療機構(限原址原況承接者):準用開業程序,並應附權利義務及全部概括承受契約文件。/正本 1份
  • (3)變更及新增設施設備:醫療(事)機構平面簡圖1份。 (4)跨區遷址:原歇業區資料須繳回,並檢附開業所需相關資料。 (5)變更及新增醫療(事)機構總樓地板面積: A.設立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符合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如:建物使用執照、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等) B.醫療(事)機構平面簡圖1份。 (6)機構名稱或負責人更名: A.負責醫師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及最近3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黏貼於開業執照用) B.所屬醫事人員,請依醫事人員變更流程辦理登記。/正本 1份
費用
  • 開業執照規費
    NT$ 1000元
繳費方式
現場繳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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