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衛生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
其他文件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免評免到現場切結書
- 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_10月新制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表_1016
- 委託書_1016
參考網址
備 註
1. 因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管理資訊系統資料推介勞動力發展署需3日,請於收到本局案件完成簡訊後3個工作日主動向勞動力發展署辦理(60日內)。
2. 臨櫃辦理限「免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類別
3. 被照顧者如 以身心障礙資格辦理者,須備有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
4. 若無身分證正本資料 請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資料 如:戶口名簿或3 個月內戶籍謄本、有照片之健保卡,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