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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

申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登記文件(含展延、變更、廢止)

主辦單位
環保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備        註
1. 事故應變車輛之設置,由所有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登記並發給登記文件後,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車輛牌照。所有人應於取得車輛牌照之日起十五日內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事故應變車輛登記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設置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3.設置事故應變車輛,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或廢止登記。 4.事故應變車輛經變更或廢止登記,所有人應檢具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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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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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時限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