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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

申請臺北市乙、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除許可」(含新設、展延、內容變更)

主辦單位
環保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書表下載
  • 申請臺北市乙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檢附文件及說明 (含新設、展延、內容變更)
  • 申請臺北市乙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檢附文件及說明 (不含新設、展延、內容變更)
其他文件
  • 申請臺北市乙、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除許可」審查作業流程說明
  • 臺北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附設貯存場或轉運站)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書面審查意見表
  • 臺北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貯存場或轉運站同意設置文件申設各單位書面審查意見表
  • 辦理審查會相關作業說明
備        註
1.規費金額詳環境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 2.許可申請(涉貯存場或轉運站設置、變更、展延申請者)總處理時限為55日(含假日/日曆日),且前述總處理時限不含補正時間,情形特殊者得延長60日。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1.申請表/正本 1份
  • 2.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4.清除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正本 1份
  • 5.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採船舶或航空器者免附)/正本 1份
  • 6.貯存場及轉運站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土地清冊及設置計畫書;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 (未設貯存場或轉運站者免附)/正本 1份
  • 7.清除車輛出車、貯存及轉運作業說明/正本 1份
  • 8.自律切結聲明/正本 1份
  • 9.原核發許可證。(展延申請須檢附)/正本 1份
  • 10.原清除許可文件許可事項。(展延申請須檢附)/正本 1份
  • 11.許可期間內營運概況及違法事實改善情形。(展延申請須檢附)/正本 1份
  • 12.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規定應加入同業公會者,其會員證明文件。(展延申請須檢附)/正本 1份
  • 13.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正本 1份
  • 1.申請表/正本 1份
  • 2.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4.清除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正本 1份
  • 5.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採船舶或航空器者免附)/正本 1份
  • 6.貯存場及轉運站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土地清冊及設置計畫書;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 (未設貯存場或轉運站者免附)/正本 1份
  • 7.清除車輛出車、貯存及轉運作業說明/正本 1份
  • 8.自律切結聲明/正本 1份
  • 9.原核發許可證。(展延申請須檢附)/正本 1份
  • 10.原清除許可文件許可事項。(展延申請須檢附)/正本 1份
  • 11.許可期間內營運概況及違法事實改善情形。(展延申請須檢附)/正本 1份
  • 12.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規定應加入同業公會者,其會員證明文件。(展延申請須檢附)/正本 1份
  • 13.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正本 1份
費用
  • 新設
    NT$ 6000元
  • 展延、變更
    NT$ 550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1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