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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

廢棄物處理機構之「同意設置文件」申請

主辦單位
環保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書表下載
  • 表一、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申請表
  • 表二、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變更申請表
  • 表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設置廢棄物貯存場、轉運站或處理場土地使用清冊
  • 表五、自律切結聲明
  • 表四、磅秤設備及監視系統設置計畫申請表
  • 審查表一、臺北市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書面審查意見表
  • 審查表二、臺北市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申設各單位書面審查意見表
其他文件
  • 附件一、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之應檢附文件說明
  • 附件二、辦理審查會相關作業說明
  • 臺北市政府廢棄物處理同意設置文件暨變更審查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備        註
1.申請人應備證件之第1至12項應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基本份數1份。 2.規費金額詳環境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1.申請表/正本 1份
  • 2.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4.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及土地清冊;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正本 1份
  • 5.工程計畫說明書/正本 1份
  • 6.污染防治計畫書/正本 1份
  • 7.廢棄物處理流程(含所產生污染物處理與排放)、設備及操作說明/正本 1份
  • 8.車輛進出口廢棄物磅秤設備(含地磅、電子式磅秤、吊磅或其他磅秤)設置規劃(含時間、重量、車號、駕駛員逐車紀錄及保存方式,並確保事後修改必留下修改紀錄之作業方式)。無法於廠區內設置磅秤設備者,得以鄰近同一關係企業之磅秤設備取代或由第三公證過磅單位進行過磅/正本 1份
  • 9.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以下簡稱監視系統)配置計畫,不同管制類別監視系統設置要求/正本 1份
  • 10.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申請案,應列出定稿本中與廢棄物處理及相關污染防治之內容、審查結論/正本 1份
  • 11.自律切結聲明/正本 1份
  • 12.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正本 1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