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處理業於設置完成後,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送登記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試運轉:
(1)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2)試運轉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A. 試運轉期間、方式、程序、步驟。
B. 試運轉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數量。
C. 試運轉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及最大產出量之說明,與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及委託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之合約或證明文件。
D. 採樣、檢測計畫。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電子檔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