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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

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變更登記

主辦單位
環保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書表下載
  • 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變更登記書證表單
  • 編號40、41-回收處理業變更登記表
備        註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變更登記申請表須於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https://recycle2.moenv.gov.tw/)內填寫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1.回收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登記: (1) 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變更。 (2) 回收貯存廠(場)地址或地號變更。 (3) 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變更。 (4) 回收項目、最大貯存量變更。 (5) 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變更。 (6) 貯存方法及設施變更。 (7) 新增從事廢機動車輛拆解行為。 (8) 污染防制(治)措施變更。 申請第一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登記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自行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更新資料。 申請第二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但回收貯存廠(場)遷移者,不在此限。 申請第三款至第八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電子檔 1份
  • 2.處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登記: (1) 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變更。 (2) 處理廠(場)地址或地號變更。 (3) 處理廠(場)土地面積變更。 (4) 處理項目、最大處理量或輸出處理項目、最大貯存量變更。 (5) 處理流程及設備變更。 (6) 污染防制(治)措施變更。 (7) 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最大產出量及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變更。 (8) 貯存方法及設施變更。 (9) 廠(場)區配置變更。 申請第一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但依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登記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自行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更新資料。 申請第二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但處理廠(場)遷移者,不在此限。 申請第三款至第九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電子檔 1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