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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
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展延
環保局
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展延
主辦單位
環保局
申請資格
性別
不限
戶籍
不限
年齡
不限
身分
不限
法規依據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作業程序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展延」作業流程圖
書表下載
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展延書證表單
ODT
編號40、41-回收處理業變更登記表
DOC
PDF
備 註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變更登記申請表須於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https://recycle2.moenv.gov.tw/)內填寫
承辦機關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1.回收業申請登記證展延,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1) 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2) 回收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3) 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4) 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5) 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從事拆解者,應檢附拆解作業流程之說明文件。 (6) 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7) 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8) 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9) 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電子檔
1份
2.處理業申請登記證展延,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1) 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2) 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處理量之說明文件。 (3) 處理流程及處理設備之說明文件。 (4) 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及最大產出量之說明,與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及委託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之合約或證明文件。 (5) 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6) 處理效能及質量平衡之說明文件。 (7) 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8) 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9) 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10) 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電子檔
1份
3.處理業採輸出國外處理者,申請展延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1) 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2) 輸出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3) 分類作業說明文件。 (4) 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5) 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6) 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7) 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8) 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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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檔
1份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
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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