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文化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申請時已滿18歲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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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補助作業要點(自111年2月15日)
備 註
1. 請申請人詳閱本補助經費之「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補助作業要點」及作業流程;實質計畫執行經審查完成,於簽訂經費補助行政契約後,方得據以辦理。
2.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1條之規定,公有及接受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其保存、維護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應依同法第23、24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3.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
4. 經核定之補助案應於簽訂經費補助行政契約後,方得辦理發包作業;補助案執行期間,本局將不定時派員查核及指導監督;補助案如於指定期限內仍無具體執行成效,原核定補助之經費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廢止,或納入後續年度補助評估。
5.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文化資產,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及配合政府機關舉辦之相關導覽文化活動。
6. 應備證件係依「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