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

16、臺北市文化資產補助

主辦單位
文化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申請時已滿18歲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補助作業要點
書表下載
  • 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補助作業要點(自111年2月15日)
備        註
1. 請申請人詳閱本補助經費之「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補助作業要點」及作業流程;實質計畫執行經審查完成,於簽訂經費補助行政契約後,方得據以辦理。 2.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1條之規定,公有及接受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其保存、維護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應依同法第23、24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3.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 4. 經核定之補助案應於簽訂經費補助行政契約後,方得辦理發包作業;補助案執行期間,本局將不定時派員查核及指導監督;補助案如於指定期限內仍無具體執行成效,原核定補助之經費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廢止,或納入後續年度補助評估。 5.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文化資產,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及配合政府機關舉辦之相關導覽文化活動。 6. 應備證件係依「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線上申辦

自然人自然人代理人法人法人代理人
應備書證
  • 1. 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如該文化資產為共有物,應依規定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如該文化資產現有住戶者,並應事先徵得其同意。) 2. 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財務狀況資料,如年度收支狀況、派下員會議紀錄中有關財務之說明或納稅證明等相關文件。 3. 管理維護計畫。 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5. 補助項目及申請文件檢附內容:/正本
  • (1)申請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經費者(資本門): A.書函。 B.申請表。 C.計畫目的(簡述現況、修復及再利用對策)、內容(修復及再利用工程重點內容)。 D.計畫期程(修復及再利用工程辦理期程表或甘特圖,應考量行政、協調、審查等 作業所需時間)、執行方式(自辦、委辦、統包等)。 E.預算明細總表(須註明自籌款之比例、經費來源、支用分配,如獲其他機關團體 補助或尚在申請中,亦請一併註明)。 F.計畫發包之工程圖說(索引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細部圖等)、 預算書(總表、詳細表、單價分析表及數量計算等)及施工規範等資料。 G.申請人之財務狀況。 H.歷年受補助情形。 I.其他。/正本
  • (2)申請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者(經常門): A.書函。 B.申請表。 C.計畫目的、內容。 D.期程、執行方式。 E.預算明細總表(須註明自籌款之比例、經費來源、支用分配,如獲其他機關團體 補助或尚在申請中,亦請一併註明)。 F.預計計畫成果。 G.申請人之財務狀況。 H.歷年受補助情形。 I.其他。/正本
費用

免費

繳費方式

無需繳費

處理時限120天

臨櫃申辦 / 郵寄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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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請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經費者(資本門): A.書函。 B.申請表。 C.計畫目的(簡述現況、修復及再利用對策)、內容(修復及再利用工程重點內容)。 D.計畫期程(修復及再利用工程辦理期程表或甘特圖,應考量行政、協調、審查等 作業所需時間)、執行方式(自辦、委辦、統包等)。 E.預算明細總表(須註明自籌款之比例、經費來源、支用分配,如獲其他機關團體 補助或尚在申請中,亦請一併註明)。 F.計畫發包之工程圖說(索引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細部圖等)、 預算書(總表、詳細表、單價分析表及數量計算等)及施工規範等資料。 G.申請人之財務狀況。 H.歷年受補助情形。 I.其他。/正本
  • (2)申請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者(經常門): A.書函。 B.申請表。 C.計畫目的、內容。 D.期程、執行方式。 E.預算明細總表(須註明自籌款之比例、經費來源、支用分配,如獲其他機關團體 補助或尚在申請中,亦請一併註明)。 F.預計計畫成果。 G.申請人之財務狀況。 H.歷年受補助情形。 I.其他。/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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