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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

23、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登記

主辦單位
文化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申請時已滿16歲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
備        註
1.登記資格,需符合: (1)年滿16歲以上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16歲以上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2.登記費用: (1)行政規費:證照費200元。 (2)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納前項費用。 3.登記展演類別: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及行動藝術等項目。 (2)【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影像錄製及攝影等項目。 (3)【工藝藝術類】:現場創作並完成之工藝品。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1.登記證申請表。 2.近2年2吋半身照(正面、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之彩色檔案1張(貼於 報名表)。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電子檔 1份
費用
  • 行政規費:證照費
    NT$ 20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6天

臨櫃申辦 / 郵寄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1.登記證申請表。 2.近2年2吋半身照(正面、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之彩色檔案1張(貼於 報名表)。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正本 1份
費用
  • 行政規費:證照費
    NT$ 200元
繳費方式
ATM現場繳費

處理時限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