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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
24、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申請變更藝文展演類別或項目
文化局
24、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申請變更藝文展演類別或項目
主辦單位
文化局
申請資格
性別
不限
戶籍
不限
年齡
申請時已滿16歲
身分
不限
法規依據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
作業程序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申請變更藝文展演類別或項目」作業流程圖
備 註
變更費用: 1.行政規費:證照費100元。 2.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納前項費用。
承辦機關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臺北市街頭藝人申請變更藝文展演類別或項目表格。
/
正本
1份
費用
變更費用
NT$ 10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
6天
Go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應備書證
臺北市街頭藝人申請變更藝文展演類別或項目表格。
/
正本
1份
費用
變更費用
NT$ 100元
繳費方式
處理時限
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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