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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

24、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申請變更藝文展演類別或項目

主辦單位
文化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申請時已滿16歲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
備        註
變更費用: 1.行政規費:證照費100元。 2.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納前項費用。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臺北市街頭藝人申請變更藝文展演類別或項目表格。/正本 1份
費用
  • 變更費用
    NT$ 10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6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應備書證
  • 臺北市街頭藝人申請變更藝文展演類別或項目表格。/正本 1份
費用
  • 變更費用
    NT$ 100元
繳費方式
ATM現場繳費

處理時限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