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局

臺北市一般觀光旅館籌設申請

主辦單位
觀傳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5條
書表下載
  • 一次告知單
  • 觀光旅館籌設申請書
備        註
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7條四、觀光旅館審查費: 1.籌設客房100間以下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36,000元。超過100間時,每增加100間需增收新臺幣6,000元,餘數未滿100間者,以100間計;變更時,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6,000元。超過100間時,每增加100間需增收新臺幣3,000元,餘數未滿100間者,以100間計。 2.營業中之觀光旅館變更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均為新臺幣6,000元。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1.申請書/正本 1份
  • 2.發起人名冊或董監事名冊 /影本 1份
  • 3.公司章程 /影本 1份
  • 4.營業計畫書 /影本 1份
  • 5.財務計畫書/影本 1份
  • 6.最近三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其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既有建築物供作觀光旅館使用者,並應具備最近三個月之建築物登記謄本;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建築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正本 1份
  • 7.建築設計圖說 /影本 1份
  • 8.設備總說明書/影本 1份
  • 申請書/正本 1份
費用
  • 觀光旅館審查費
    NT$ 3600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49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應備書證
  • 1.申請書 /正本 1份
  • 2.發起人名冊或董監事名冊/正本 1份
  • 3.公司章程/正本 1份
  • 4.營業計畫書 /正本 1份
  • 5.財務計畫書/正本 1份
  • 6.最近三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其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既有建築物供作觀光旅館使用者,並應具備最近三個月之建築物登記謄本;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建築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正本 1份
  • 7.建築設計圖說/正本 1份
  • 8.設備總說明書/正本 1份
費用
  • 觀光旅館審查費
    NT$ 36000元
繳費方式
ATM現場繳費

處理時限49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