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觀傳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0條第2項
書表下載
- 一次告知單
- 變更設計對照表
備 註
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7條四、觀光旅館審查費:
1.籌設客房100間以下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36,000元。超過100間時,每增加100間需增收新臺幣6,000元,餘數未滿100間者,以100間計;變更時,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6,000元。超過100間時,每增加100間需增收新臺幣3,000元,餘數未滿100間者,以100間計。
2.營業中之觀光旅館變更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均為新臺幣6,000元。但客房房型調整未涉用途變更者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