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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傳局

臺北市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屆滿換發

主辦單位
觀傳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 身分不限
法規依據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書表下載
  • 一次告知單
  • 臺北市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屆滿換發申請書
備        註
1.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2.本申請案經本局審查合格後,依據臺北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申請換發者於領取標識牌時應繳納說明牌製作費新臺幣5,000元整。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申請書/電子檔 1份
  • 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證明文件包含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或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擇一出具即可,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電子檔 1份
  • 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電子檔 1份
  • 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電子檔 1份
  • 申請前3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電子檔 1份
  • 申請前2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電子檔 1份
  •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電子檔 1份
費用
  • 說明牌製作費
    NT$ 5000元
繳費方式
現場繳費ATM

處理時限29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應備書證
  • 申請書/正本 1份
  • 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證明文件包含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或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擇一出具即可,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影本 1份
  • 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份
  • 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正本 1份
  • 申請前3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正本 1份
  • 申請前2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正本 1份
  •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1份
費用
  • 說明牌製作費
    NT$ 5000元
繳費方式
ATM超商繳費

處理時限29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