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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傳局
住宅區(住三、住三之一、住三之二、住四、住四之一)設立一般旅館業辦理社區參與案件
觀傳局
住宅區(住三、住三之一、住三之二、住四、住四之一)設立一般旅館業辦理社區參與案件
主辦單位
觀傳局
申請資格
性別
不限
戶籍
不限
年齡
不限
身分
不限
法規依據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作業程序
「住宅區(住三、住三之一、住三之二、住四、住四之一)設立一般旅館業辦理社區參與案件」作業流程圖
書表下載
一次告知單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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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請申請人於申請時預先繳納公聽會費用新臺幣拾萬元整,剩餘費用將於社區參與辦理完成時退還。
承辦機關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使用計畫書1份,內容應包含: 1.計畫名稱 2.申請人 3.基地地號及位置圖。(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4.建物配置 5.設施規模 6.使用內容 7.使用計畫對於社區可能引起衝擊之評估及其因應方案
/
正本
1份
費用
公聽會費用
NT$ 10000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
1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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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 郵寄申辦
應備書證
使用計畫書1份,內容應包含: 1.計畫名稱 2.申請人 3.基地地號及位置圖。(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4.建物配置 5.設施規模 6.使用內容 7.使用計畫對於社區可能引起衝擊之評估及其因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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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1份
費用
公聽會費用
NT$ 100000元
繳費方式
處理時限
1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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