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局

土地建物買賣移轉登記

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法規依據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書表下載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 登記申請書(買賣)-範例
  • 買賣移轉契約書-範例
  • 買賣移轉契約書
其他文件
  • 授權書(授權人未能親至駐外館處申辦時使用)
  • 授權書(授權人親至駐外館處申辦時使用)
備        註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申請案件超過10件者,每增加10件以內者加計1日。 4.義務人為自然人時,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義務人為法人時,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其為公司法人時,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5.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6.本市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倘未檢附,地政事務所將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7.買賣登記,應於契約成立之日或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登記申請書/正本 1份
  • 買賣移轉契約書或產權移轉證明書/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影本 1份
  • 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正本 1份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1份
  • 增值稅及契稅繳(免)納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正本 1份
  • 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義務人為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時需檢附)/正本 1份
  • 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正本 1份
費用
  • 登記費
    審核後通知
  • 書狀費
    NT$ 8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5天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登記申請書/正本 1份
  • 買賣移轉契約書或產權移轉證明書。/正本 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影本 1份
  • 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正本 1份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1份
  • 增值稅及契稅繳(免)納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正本 1份
  • 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義務人為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法人時需檢附)。/正本 1份
  • 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 1份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正本 1份
費用
  • 書狀費
    NT$ 80元
  • 登記費
    審核後通知
繳費方式
現場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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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時限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