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法規依據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書表下載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 登記申請書(買賣)-範例
- 買賣移轉契約書-範例
- 買賣移轉契約書
其他文件
- 授權書(授權人未能親至駐外館處申辦時使用)
- 授權書(授權人親至駐外館處申辦時使用)
備 註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申請案件超過10件者,每增加10件以內者加計1日。
4.義務人為自然人時,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義務人為法人時,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其為公司法人時,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5.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6.本市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倘未檢附,地政事務所將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7.買賣登記,應於契約成立之日或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