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法規依據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書表下載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其他文件
-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申請須知
- 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 授權書(授權人未能親至駐外館處申辦時使用)
- 授權書(授權人親至駐外館處申辦時使用)
備 註
1.本申請項目須符合下列條件:
(1)買賣雙方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之單件買賣案件或連件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者(承買人或出賣人為外國人、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視為贈與情形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案件除外)。
(2)土地增值稅、契稅利用網際網路申報案件。
(3)買賣案件筆棟數合計不超過3筆棟。
(4)買賣案件申請人人數合計不超過2人。
2.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3.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4.義務人為自然人時,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義務人為法人時,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其為公司法人時,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其影本或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5.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6.本市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物,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倘未檢附,地政事務所將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7.買賣登記,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