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法規依據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書表下載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繼承)-範例
- 繼承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其他文件
- 切結書(申辦繼承登記未能檢附權狀時檢附)
- 授權書(授權人未能親至駐外館處申辦時使用)
- 授權書(授權人親至駐外館處申辦時使用)
- 遺產分割協議書
- 繼承系統表-範例
- 繼承系統表
備 註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立協議書人或拋棄繼承者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4.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5.繼承登記,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