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局

土地建物繼承登記

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
    不限
  • 年齡不限
法規依據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書表下載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繼承)-範例
  • 繼承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其他文件
  • 切結書(申辦繼承登記未能檢附權狀時檢附)
  • 授權書(授權人未能親至駐外館處申辦時使用)
  • 授權書(授權人親至駐外館處申辦時使用)
  • 遺產分割協議書
  • 繼承系統表-範例
  • 繼承系統表
備        註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立協議書人或拋棄繼承者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4.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各款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5.繼承登記,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線上申辦

應備書證
  • 登記申請書/正本 1份
  • 登記清冊/正本 1份
  • 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需檢附)/正本 1份
  • 繼承系統表/正本 1份
  • 繼承權拋棄書(繼承開始於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檢附,拋棄繼承者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應檢附印鑑證明)或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正本 1份
  • 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死亡者免附)/正本 1份
  • 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繼承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正本 1份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 1份
  • 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正本 1份
  • 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分割繼承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繼承人間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檢附)/正本 1份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正本 1份
費用
  • 登記費
    審核後通知
  • 書狀費
    NT$ 80元
繳費方式

以站外連結系統為主

處理時限5天4時

臨櫃申辦 / 委託申辦

應備書證
  • 登記申請書/正本 1份
  • 登記清冊/正本 1份
  • 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需檢附)/正本 1份
  • 繼承系統表/正本 1份
  • 繼承權拋棄書(繼承開始於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檢附,拋棄繼承者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應檢附印鑑證明)或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正本 1份
  • 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死亡者免附)/正本 1份
  • 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繼承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正本 1份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 1份
  • 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土地權利時檢附)/正本 1份
  • 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分割繼承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繼承人間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檢附)/正本 1份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正本 1份
費用
  • 登記費
    審核後通知
  • 書狀費
    NT$ 80元
繳費方式
現場繳費
其他
ATM

處理時限5天4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