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地政局
申請資格
- 性別不限
- 戶籍不限
- 年齡不限
法規依據
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書表下載
- 登記申請書
- 登記申請書(預告登記)-範例
- 登記清冊
- 登記清冊(預告登記)-範例
- 預告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備 註
1.隨案申請謄本增加1小時。
2.申請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時限,自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執後起算。
3.跨直轄市、縣(市)案件僅限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
4.登記名義人為自然人時,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登記名義人為法人時,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其為公司法人時,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100年3月前核發之抄錄本。
5.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7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名義人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但有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4款至第8款及第10款規定情形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